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2024-05-17 04:42

1. 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许多读者打电话询问失业保险的有关政策,也有不少读者咨询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哪些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什么样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还有其他的相关政策。下面一一进行解读。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的特点。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一、哪些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城镇企业及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
 
    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由本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国家机关按照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固定工资额的缴费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聘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交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三、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什么样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职工失业后要办理什么手续?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七、失业人员能领取多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发2个月失业保险金;满2年发4个月失业保险金;满3年发8个月失业保险金;满4年发12个月失业保险金;满5年发14个月失业保险金;满6年发15个月失业保险金;满7年发16个月失业保险金;满8年发17个月失业保险金;满9年发18个月失业保险金;满10年或10年以上发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农牧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的,一次性发给本人2个月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待遇。
 
    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每人每月增发8%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10年,并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大龄失业人员,在普通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20%的失业保险金。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八、享受失业保险部门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条件
 
    凡是在2008年1月及以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包括在2008年1月以前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期间都可享受失业保险部门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同时从2008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不再发放。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已由原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部门不予重复代缴。对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本人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凭本人身份证、《劳动手册》、医疗保险缴费单据,经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统一于每年11月1日至15日到市失业保险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九、报销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的代缴标准为:2008年1月—6月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0%×4.75%报销,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1年、不足两年的按两年计算)。7月之后为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80%×8%报销;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1年、不足两年的按两年计算)。
 
 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抚恤金发放标准
 
    丧葬费的标准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
 
    抚恤金的标准为: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领取失业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抚恤金。供养一人发给6个月抚恤金;供养两人发给12个月抚恤金;供养三人及以上的发给18个月抚恤金。
 
 十一、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条件
 
    (一)死者配偶无生活来源,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二)死者生前抚养子女未满16周岁的;(三)死者父母无固定生活来源,生活靠死者生前赡养的。
 
 十二、失业人员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如符合低保条件,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只要其家属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2. 失业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是国家给予失业人群的最根本的社会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一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领取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拓展资料:一、基本简介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普遍性;2、强制性;3、互济性。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二、申请方法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本单位的职工总数、工资总额等情况。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应在每月1日——5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失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三、保险待遇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可按80%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全额领取失业保险金;3、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4、生育补助金;

3. 关于失业保险的问题

先分析一下:
1、单位不能证明要求你加班,即不能证明你旷工
2、单位不能证明旷工可以开除,因为这需要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工会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且公示,并且保证你知晓这个制度,即需要你签字确认你知道这个条款)
3、综上,这是单位单方面接触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你一个月待通知金,4年工龄的赔偿金(8个月工资),还要帮你办理失业金的领取
4、你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金,如果单位不帮你办理的话,那就要单位自己掏腰包

维权?
1、可以上面的话抄下来和单位谈谈,表明你已经知道这些东西了,寻求和解
2、单位不就范的话,告诉他你将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你应得的,到时候单位该出的钱一分不少,而且会给自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在单位产生榜样效应
3、仍不就范,那就去劳动仲裁告吧,仲裁通知书下达45天后,你可以选择等待开庭,或者法院起诉。

建议:最好是和解,这样能很快拿到自己应得的东西,如果进入法律程序的话,会拖很久,因为执行不是一天二天的事

关于失业保险的问题

4. 关于失业保险的问题

如果说你从事的单位属于同一个统筹区域,是可以累计的,否则就只能重新计算。

是这样的,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5. 如何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政策

1、设置在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即劳动就业管理(服务)局(中心)失业保险科,除征缴失业保险费(目前各省失业保险费征缴均由当地地税部门负责)外的所有业务均由这一科室完成。
2、设置在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即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除征缴外的失业保险各项业务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其他保险在一个单位进行经办。
3、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单独设立机构,即地方失业保险管理局(管理中心、处、所、办),根据具体业务设立6—10个不等的科室,对当地的失业保险工作进行经办管理。

4、机构数量分布“就业独大,与社保失业各占半壁江山”
从这三种机构数量的地区分布来看,失业机构(指一个省绝大多数省辖市或全部省辖市的经办机构)主要设置在劳动就业部门的省区有15个,约占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划(港澳台除外)的48%,这种模式是目前我国各地设置最多的模式;其余14个省区主要设置在社保管理部门或单独设立机构,数量各占8个,分别约占全国的26%。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全国有14个省区的省会(含直辖市)经办机构为独立设置。
5、区域内机构种类分布“单一与混搭并存”
就某一省区的经办机构而言,存在“单一与混搭并存”的模式,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全省一盘棋”,即所有省辖市包括省会,经办机构均为一个类型,或者设置在就业部门,或者单独成立机构,或者在社保部门。

如何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政策

6. 失业保险主要政策要点有哪些

失业保险主要政策要点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7. 我国失业保险的主要政策

针对失业人员的实际需要,总结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的实践经验,《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是我国失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并确定了主要政策。
(一)扩大覆盖范围,为更多的劳动者提供失业保障
覆盖范围是衡量失业保险制度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准。《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同时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建立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
过去,失业保险主要采取用人单位缴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的筹资办法。《条例》颁布后,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财政补贴构成,增加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将给予必要补贴。这样规定,体现了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一般原则,明确了用人单位、职工和国家三方的义务,能够使失业保险基金来源稳定,确保基金支付能力。
(三)合理界定支出范围,确保基金使用效益
失业保险基金如何使用,直接关系到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关系到失业保险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条例》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作出了明确规定: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在现阶段,通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一部分资金用于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是失业保险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是与我国当前国情相适应的一项过渡性社会保障措施。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具体规定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调整基金统筹层次,强化基金调剂功能
失业保险互助互济的特点要求基金在较大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使用,这是保证基金支付需要的重要手段。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调整了基金统筹层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五)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和申领程序,切实维护失业人员权益
《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与完整
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是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发挥作用的物质保证。为保证失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防止挤占、挪用和贪污、浪费现象,《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条例》同时规定,失业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条例》还规定了劳动保障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各自的职责,以及对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罚措施。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社保
不属于社保,住房公积金属于国家法定公基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社保的作用是:
1、养老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医疗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4、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我国失业保险的主要政策

8. 失业保险政策是怎样的

失业保险 领取条件 第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第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第三、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 失业保险金 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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