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十不准十严禁的内容

2024-05-04 18:33

1. 党员干部十不准十严禁的内容

法律分析:“十严禁”指的是:一、严禁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二、严禁散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意见;三、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四、严禁对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搞“先斩后奏”、“斩而不奏”;五、严禁阳奉阴违,对党组织说假话;六、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七、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八、严禁购买、传看不符合中央精神的政治性刊物、音像制品;九、严禁支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十、严禁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参与任何封建迷信活动。“十不准”指的是:一、不准在工作时间和会议期间打麻将;二、不准在工作日午间和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三、不准参与考察调研地方二次宴请和收受土特产;四、不准参与未经批准的地方论坛、节庆活动;五、不准用公款旅游、健身、娱乐,不得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六、不准公车私用和违规驾驶公车;七、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卡、明信片;八、不准大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九、不准接受会员卡、购物卡、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党员干部十不准十严禁的内容

2. 十不准内容

法律分析:1、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制造、传播、散布谣言和小道消息,组织、教唆、参与非法上访活动。
2、不准在工作中回避矛盾,推诿扯皮,推卸责任,不履行职责。
3、不准在上班时间参与打扑克、搓麻将、下棋、玩电脑游戏、炒股票、上网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4、不准编造借口欺骗组织,擅自作主离开工作岗位。
5、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企业、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旅游安排,不许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6、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私利,利用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生病住院之机收受礼金。
7、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相互宴请、赊帐消费和参与用公款支付金融投资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8、不准违反规定处置国家和集体资金、资产。
9、不准对监管服务对象野蛮执法、刁难、打击、报复和吃、拿、卡、要,不许酒后执法。
10、不准无法定依据处罚,处罚偏轻偏重,以罚代管。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凡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本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3. 十严禁内容

法律分析:1、中石油六大禁令内容. 中石油六大禁令内容:. 一、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二、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三、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四、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五、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六、严禁 违章 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十严禁内容

4. 十严禁内容

法律分析:十个严禁是指: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严禁跑风漏气,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5. 十必须十不准内容

法律分析:必须依法依规设定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和办理程序,不准巧立名目增设审批条件和环节;必须按规定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后整体纳入政务大厅窗口审批,不准搞“体外循环、双轨运行”;必须依规向审批窗口人员充分授权,明确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权限,不准私自收回审批权限,搞层层审批;必须依法全面公开审批服务信息,不准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规定时限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和不受理、受理、退件书面通知单,不准拒收符合法定条件的服务对象行政审批申请或受理后不予审批;必须加强协作配合、搞好联合审批,不准推诿扯皮、拖延不办;必须按规定在网上全面真实录入行政审批数据,不准先批后录或录入虚假审批信息故意规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网络系统监察;必须严格落实AB角工作制度,保持政务(专项服务)大厅良好工作秩序,不准无故离岗、缺岗;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规收费或减免费用;必须严肃法纪观念,不准利用行政审批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依据:《太原市行政审批和政务大厅十个必须十个不准管理规定》 
一、必须依法依规设定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和办理程序,不准巧立名目增设审批条件和环节;
二、必须按规定将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后整体纳入政务大厅窗口审批,不准搞“体外循环、双轨运行”;
三、必须依规向审批窗口人员充分授权,明确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权限,不准私自收回审批权限,搞层层审批;

十必须十不准内容

6. 十不准内容

十严禁一、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党员、村(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严禁以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三、严禁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唆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四、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指导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五、严禁对选举工作中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六、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违规发放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或向候选人(自荐人)、当选人员索要钱财、吃请等行为。七、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八、严禁换届后不移交印章、账本、档案等物品资料和有关事务。九、严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干涉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在人选产生、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等方面说情、打招呼,发表或散布不利于换届选举的言论。十、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十不准一、不准向选举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电子红包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务进行拉票。二、不准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三、不准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或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四、不准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给选举人进行拉票。五、不准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六、不准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社区)“两委”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居)民债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七、不准以违反规定分发村(社区)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缴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八、不准私自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分发名片、当面拜访,或者委托、授意亲属、朋友等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关照而进行拉票。九、不准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十、不准利用其它手段进行拉票贿选。

7. 什么是十严禁内容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 一、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不折不扣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有规必依、执规必严。

什么是十严禁内容

8. 十不准内容

十不准:
(一)不准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二)不准以罚代管、只罚不纠或只收费不服务;
(三)不准违反服务承诺;
(四)不准擅自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
(五)不准吃拿卡要报;
(六)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
(七)不准擅自脱岗、离岗;
(八)不准在上班期间炒股、玩游戏、睡觉、打扑克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九)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十)不准态度蛮横、粗暴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