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的决定

2024-05-19 09:55

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24项行政审批(目录附后)。省人民政府对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应当制定后续管理措施,强化日常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的,恢复实施有关行政审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目录(24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区域性广播影视节目交流活动审核《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2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3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审批《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省文化行政部门 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批准《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省文化行政部门 5博物馆藏品(不含一级藏品)取样方案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4项省文化行政部门 6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3第21项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7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刊期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61项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8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2项省司法行政部门 9核减最低勘查投入许可《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0停止最低勘查投入许可《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1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防洪法》第十六条省水务行政部门 12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6项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3申请分立、合并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此12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子项14申请变更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作办学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名称、层次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15申请变更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作办学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名称、层次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16申请分立、合并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省教育行政部门17申请变更为实施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18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19申请变更为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20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2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22申请变更为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四十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23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省教育行政部门24申请分立、合并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四十二条省教育行政部门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的决定

2.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实施部分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3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在海南经济特区范围内停止实施11项行政审批(目录附后)。省人民政府对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应当制定后续管理措施,强化日常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的,恢复实施有关行政审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目录(11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1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4项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2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57项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3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8项省公安机关4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项省公安机关5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法律顾问证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1项省司法行政部门6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7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8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6项省外事部门9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0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1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1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省教育行政部门

3.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停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停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停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在海南经济特区暂停实施3大项1子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附后)。

  对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其住建、文体、民政、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后续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及时总结经验,并适时就暂停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的,及时恢复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在海南经济特区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大项1子项)

序号名 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乡镇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3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7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省民政厅 4进口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审  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省海洋与渔业厅此项为“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的子项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停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4.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1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7年3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将6大项2子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目录附后)。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直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手续,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做好对接工作;承接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承接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无缝衔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大项2子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原实施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备注1民办普通高中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省教育厅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 2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参观尚未公开接待参观者的文物点,在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文物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未开放地区的,需由文物点所在地的管理单位或者接待参观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参观一个月以前向文物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参观计划,经批准并按照有关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参观正在进行工作的考古发掘现场,接待单位须征求主持发掘单位的意见,经考古发掘现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市、县、自治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原实施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备注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首次发放、复核、延续、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0项明确规定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予以保留。省卫生计生委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4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断机构资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省卫生计生委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省卫生计生委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原海口市、三亚市的直管单位购用印鉴卡,继续由所在地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原实施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备注6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的实施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7护士执业注册(首次、延续、跨省变更)国务院《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第十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省卫生计生委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此项为“医疗卫生人员资格认定、注册审批”的子项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原实施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备注8港澳台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3号)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
  《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2号)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台湾地区医师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此项为“医疗卫生人员资格认定、注册审批”的子项

5.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5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将7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实施(目录附后)。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手续,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做好对接工作,强化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承接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无缝衔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市、县、自治县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7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 机关下放后实施机关备注1执业兽医资格认定《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33项省农业厅市、县、自治县农业主管部门 2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审查《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医药条例》第十三条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 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4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53项省海洋与渔业厅市、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5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统计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9项省统计局市、县、自治县统计机构 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9 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81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此2项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项目的子项7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9 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82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6.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3项)

序号事项名称原实施机关备注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省发展改革委 2海南省旅游统一行程表的申购备案省旅游委 3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省农业厅 4煤炭经营资格年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迁移办公场所审批省财政厅 7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省教育厅实行告知性备案8申请变更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审批省教育厅 9申请变更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审批省教育厅 10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核准省教育厅 11期刊出版增刊审批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2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3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4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核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5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审批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6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7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审批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8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9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省卫生厅 20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审批(初审)省卫生厅 21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登记申请(首次)省卫生厅 22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登记申请(再次)省卫生厅 2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准销审批省公安厅 24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省公安厅 25采矿权租赁审批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6进入(国土环境资源部门主管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7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临时名录)登记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8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立项阶段)核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9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资格初审省交通运输厅 30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省科技厅 31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证年审省海洋渔业厅 32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年审省海洋渔业厅 33渔业船舶船设计单位认可初审省海洋渔业厅 34渔业船舶船修造工厂认可初审省海洋渔业厅 35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工厂认可证年审省海洋渔业厅 36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认可证年审省海洋渔业厅 37渔用气胀式救生筏站认可证年审省海洋渔业厅 38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年检省海洋渔业厅 39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年检省海洋渔业厅 40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检省海洋渔业厅 41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年检省海洋渔业厅 42远洋渔业项目年检审核省海洋渔业厅 43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初审省外事侨务办 4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资格的审批省地税局 45认证咨询机构设立许可省质监局 46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第三方医疗器械物流业务审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7医疗器械委托储存、配送业务审批省食品药品监理局 48安全培训教师岗位合格证核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49民用爆炸物销售许可证年检省安全生产监理局 50安全培训机构二级资质许可省安全生产监理局 51安全培训机构一级资质初审省安全生产监理局 52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省物价局 53陈化粮收购资格认定省粮食局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0项)

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原实施机  关下放后实施 机 关1非跨市县的企业投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省发展改革委市县发展改革部门2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省农业厅市县农业主管部门3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申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省农业厅市县农业主管部门4申请筹设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5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6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7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8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终止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9申请筹设公办普通高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10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公办普通高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11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公办普通高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12公办普通高中变更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13公办普通高中终止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省教育厅市县教育主管部门14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市县文体主管部门15海口市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口文体主管部门16海口市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口文体主管部门17海口市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印刷业管理条例》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口文体主管部门18海口市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印刷业管理条例》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口文体主管部门19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全民健身条例》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市县文体主管部门2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助产、结扎、终妊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省卫生厅市县卫生主管部门2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业许可(助产、结扎、终妊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省卫生厅市县卫生主管部门22外国医疗团体来海口市短期行医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省卫生厅海口卫生主管部门23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公安厅市县公安机关24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住建主管部门25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延期核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住建主管部门26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核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住建主管部门27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增补核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住建主管部门28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规划报建阶段核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住建主管部门29港口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省交通运输厅市县交通主管部门30海口综合保税区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发放权限《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省商务厅海口综合保税区3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省林业厅市县林业主管部门3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计生委市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3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变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计生委市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3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计生委市县计划生育主管部门35海口市副处以上干部以及卫生、计划生育部门的干部、职工,因第一个孩子病残申请第二孩生育指标的,及病残儿鉴定的组织与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计生委海口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36海口市副处以上干部申请生育第二孩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计生委海口计划生育主管部门3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县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38核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县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39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审批(含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县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40海口市、三亚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口、三亚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

7.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9项行政管理事项:
序号原实施机关项  目  名  称1省建设厅外来施工企业登记2省建设厅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等的资质年检3省工商局市场开办登记注册4省商务厅地方旧货市场设立审批5省商务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审批6省公安厅投资、购房入户审批7省公安厅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许可8省公安厅保安机构许可证、保安员资格证的核发9省文体厅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8.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沈晓明

2019年6月28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海口市、三亚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43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目录附后)。对调整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对实践证明可行的,进一步在其他市县推广实施或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特区立法授权实施;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收回委托或下放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43项)
序号项目名称原实施机关承接机关调整方式1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及调整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年限延长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不含填海)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土地置换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5无居民海岛使用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6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7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8重要规划控制区总体规划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9基准地价或者标定地价审批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0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只下放在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权限)省人民政府海口市人民政府、三亚市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1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珊瑚礁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3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4选址意见书核发(跨市县区域的除外)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5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6财政出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7探矿权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19采矿权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0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4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批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口市、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5出省木材运输许可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6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7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审批省林业局海口市、三亚市林业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8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29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0排污许可证核发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1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三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中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等6项具体的专业承包序列资质许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5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7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口市、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38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39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总局发证产品和涉及产业政策调整的产品除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0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除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和有行业特殊规定的检验机构除外)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2执业药师注册、变更、注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43药品广告备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口市、三亚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