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开征如何影响我们的投资与生活

2024-05-19 03:37

1. 房产税的开征如何影响我们的投资与生活

对投资者来说,过去20年的中国,商品房无疑是最重要,同时也是投资回报最高的大类资产之一。房产税的到来,可能会有三方面的显著影响,进而改变我们未来的生活与投资选择。
首先,开征房产税可能会带来房价下跌或租金的上涨。房产税使持有房屋的成本增加了,家庭名下的房产每年要纳税,免税资产总是会比纳税的资产更有吸引力,纳税要求可能导致部分资金撤离房产市场投资。同时对租房者来说,租金也许会进一步上升,这是房东将赋税成本转移给租房人的自然结果。
其次,房产税的推出会使房地产市场结构出现快速变化。房产税的推出短期肯定是引起房价波动,但中长期看,市场会根据税率、是否免征达到新的平衡。它将改变家庭资产的配置方式,比如拥有多套住宅的会卖掉一些房子,在大城市里也许不愁找不到接盘人,但人口流失的三线城市,新增进入流通环节的商品房可能就比较难以找到合适买家。在这一过程中,房产市场,不同区域、品类房产的价值会进一步分化。比如郊区的度假型房产就比市中心刚需型房产更容易被投资人抛售,以减少税负。
最后当然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房产税可能成为投资风向的重大拐点。国内货币超发、免税特征使房产成为过去20年中国市场最好的投资品之一。但是从中国大国崛起的逻辑来讲,建立在钢筋水泥和商品房上的国家,无法成为世界强国。因此,摆脱对房地产的依赖,培育一批互联网、人工智能、高端制造、新兴服务等行业的有竞争力的企业,才是中国崛起的康庄大道。

房产税的开征如何影响我们的投资与生活

2. 假如国家开征房产税,后果会是什么?请看吧。

随着楼市调控的深入,房产税收成为近年来讨论的焦点。有人说房产税一旦实施,房价会大幅下降;也有人说,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很小。然而今天小编要说的是,一旦开征“房产税”这“3类”人损失最大,看看有你吗?

3. 房产税终于要出台了,对房价会有什么影响

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
1、房产税出台必然会导致一些小的炒房客抛售自己手中的房产。这种情况在房产税提出的时候已经出现过,但这只是少部分优惠的价格泡瘦了二手房而已。
2、产生影响的应该是对于房产租赁市场。由于房产税的证件啊,朝方正定会将自己增加的厂房成本转嫁到房产当中去,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将多余的房子出租出去,然后让租金上涨避开炒房成本增加的风险。
房产税出台最初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取代我们当前的土地出让金。
原本专家预计在2017年房产税的征收额会与土地出让金制品,这样就可以解决个体政府过度依赖与土地出让金的情况。
我们个地方都有充足的资金可以用来发展我们的城市建设推进我们的城镇化步伐,但是事与愿违在2017年全国治理出让金达到5.2万亿,同比增长40%以上,这就说明我们土地市场热度是越来越热的,开发商对于房地产开发也是越来越有热情。
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房产税的出台时间就被推迟了。
其实,如果房产税真的针数的未必会实现房价的下跌,因为我们当前房产市场需求都是由刚需来提供的,房产税出台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赋税,而是为了打击炒房者是炒房者的炒房成本增加,从而使他们退出房地产市场,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平稳长足的发展,因此我们说就算房产税真的出台也未必会影响到我们的房价。

扩展资料
一个地方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市场价格和五个座标联系在一起,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复杂的系统工程:
1、和社会房屋的配置体系有关。如果老百姓住房都要市场化买卖商品房,这个房价体系会比较难控制;但是如果实行双轨制,30%—40%或者更多比重是政府的保障房体系,60%—70%是商品房体系,社会交易状态、房价的调控状态会比较平稳。
2、和土地供应的方式有关。土地供应多或少形成房地产交易量大或小,土地供应的价格高或低也会影响房地产价格的高低。重庆近几年土地储备基本在政府手中,每年按需供应各种类型房屋需要的土地消费量,地价跟着房价慢慢走,而不是地价反复推动房价不断涨。
3、是供求关系。如果房屋供应很多,需求少,房价就低;如果供不应求,房价就会涨。比如若干城市开始进行限购措施,限购会约束需求量,同时再加大普通商品房供应量、加大保障房供应量,房地产市场就会平稳。
4、房地产作为不动产是半金融资产,和通货膨胀、货币政策绝对有关系。所以,贷款价格高低,贷款比例高低都会影响房价、影响房地产的质量。
5、便是税收。出台房产税不可能一下子把高房价压下去,但是它会使炒房得到遏制,这个意义上房产税对房价有一定的遏制和收敛作用,但是不是绝对的遏制和收敛作用。
黄奇帆其间称,房产税对整个房地产结构调整调控有一定意义。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在交易环节的契税会比普通商品房高一点,它的增值税、营业税也会高一点,另外增加持有环节的房产税,绝对会起一定的遏制作用,但不是说“一招就杀人命门,把房价压下去”。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黄奇帆:房产税对房价有一定影响 炒房会得到遏制

房产税终于要出台了,对房价会有什么影响

4. 房产税会引发抛盘导致房价下跌么

您好。
目前房地产税仍在起草过程之中,操作难度很大。
首先、开征房地产税必须先由全国人大立法
房地产税要全面推行还需先立法。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
一系列政策频出,意味着未来开征房地产税,必须先由全国人大立法讨论通过才能算数。
房地产税到底难在哪里?“房地产税在起草过程中,实际上是对现行税制以及有关的收费体系的再设计,因为围绕着房地产的税收有很多,还有附加在土地上 的各种各样数不清名目的一些费用,都和房地产税有关。”刘桓告诉记者,实际上,房地产税的出台,是对现行税费体制中的一些税费项目所做的 必要调整和整治。“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困难的过程。”
其次,除了税制体系的再设计,房地产税还面临哪些难题?
一、房产税收入都抵不上征税成本?专家建议由中介组织代征
目前很多人不清楚“房产税”和“房地产税”这两个概念到底有什么区别,都在混淆使用,房地产税和房产税仅一个“地”之差,实际差别却很大。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目前的房产税更类似于国外的物业税。
事实上,近两年的国家正式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言论,都是使用“房地产税”这个概念。这意味着,未来的房地产税,征收对象不仅是房屋,还可能涵盖土地等。现行房地产相关税费,都有可能随着房地产税的推行而进行整合,因此应该是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综合改革。
由于房地产税是典型的地方税,理所当然该由地方税务部门来征收,而征收房地产税考验的是地方政府的能力和实力。事实上,房地产税作为直接税种,征收难度大、成本高,绝大部分城市即便强行开征,获得的收入也难以抵消成本。
从以往房地产税的试点城市看,无论是上海的增量征收还是重庆的高端存量征收,所得税收入都很少。按照新华网2014年1月的报道,重庆从2011到 2013年,累计3年征收房产税未超过4亿元;上海3年累计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约6亿元。不仅实际征收税额和两市的住房规模远远不匹配,征收所花费的人力 物力成本相对巨大。
“税务机关其实还没有做好这方面的准备。目前征收能力和管理水平都跟不上。”刘桓告诉记者,直接面对居民征税很难,“一旦征收房地产税,一个楼内的一百户居民就有一百种情况,税务局要分别对待,我们国家恐怕还没有这么大的税务能力。”
记者注意到,迄今为止,中国的税收几乎都是针对法人进行征收,即便是个人所得税,也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现在让税务局直接面对居民个人征收 房地产税,难度可想而知,“建议采取中介方式,可以把房地产税委托给有资质的资产评估的权威部门来征收,这样可以节省税务部门的人力物力成本。”
即便如此,刘桓依然对通过中介组织征税表示担忧,“其诚信程度、职守操守和业务能力目前也都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平。中国是一个大国,南北东西差别很 大,二元性结构特征也很明显,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的中介部门的管理一时半会儿又跟不上,这就使得房地产税开征的时候会遇到想象不到的麻烦。”
二、税率多高?按什么房价征收?免征额是多少?
老百姓最为关注的是,房地产税一旦实施,买房要多交钱吗?要多交多少钱?
以北京为例,如果一家3口在北京二环购买一套100平米房子需要800万元,按照1.5%(1.5%的税率被认为是世界通行做法)的税率计算,每年 需要缴纳的房地产税是12万(每月纳税1万元);如果在四环购买一套100平米的房子需要500万元,每年需要缴纳的房地产税为7.5万元(每月纳税 6250元)。
现实或许不会这么悲催!据记者了解,上海、重庆试点房地产的税率介于0.4%到1.2%之间,低于1.5%的国际平均水平(发达国家的房屋持有税, 税率一般为1%至2%)。上海的试点方案为0.6%和0.4%两档,重庆包括0.5%、1%、1.2%三档,皆低于国外水平。如果按照0.5%税率计算, 在北京二环购买一套100平米房子,每年需缴纳房地产税4万元(每月缴税3333元);在北京四环购买一套100平米的房子,每年需缴纳房地产税2.5万 (每月缴税2083元)。
“不过,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房地产税一般以评估价,而非市场价为税基。评估价一般要低于市场价,且会是几年才调整一次。”中国社科院财经院汪德华研究员告诉记者。
另外,刘桓还建议说,我国的房地产税不能照搬国际经验,要根据中国国情,设定一定的免征额。
2011年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方案,皆有免征条款:上海本地户籍居民人均60平方米免征,重庆对于新购房100平方米免征。
“根据上海的试点经验,免税面积设定为人均60平方米比较合理,这样对于3口之家来说,可以有180平方米不用交税,从而保证了居民第一套住房不用缴税。”刘桓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对于免征额和税率,目前官方并未透露出任何信息。当下,大家讨论较多的是出台房地产税是否能够替代土地出让金。
三、中短期内,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并行不可避免
征收房地产税是世界惯例,这可能是该税种立法最具说服力的理由。
不过,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曾指出,中国的房地产税,是土地国有制下对私人住宅征收的财产税,这在国际上难以找到借鉴先例。
在土地国有的条件下,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多年以来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公开数据显示,2014年上海共收入土地出让金1763.9亿元,相当于2014年上海全市公共财政收入的38.47%(土地出让金收入不包括在公共财政收入之内)。
目前业内普遍认为,房地产税取代土地财政是合理的,也是大势所趋,未来将用房地产税替代地方政府的卖地收入,成为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

5. 我国很多地区开始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有何影响?

由于我国的最新政策,好多地区已经实行了开始征收房产税。这是我国最新推出的一种新型税收,这也让我们普通人关注了起来,这样的税收对于我们个人买房以及房地产行业有何影响?接下来就让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首先来说房产税对于房地产的行业交易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它只是一种财产税务,只对于进行交易的房产而产生的税务,总的来说与房地产行业关系不大。我国开展这样的税收一定是有其道理的,在我们的经济社会都会产生许多正面的影响。首先它会促进房地产行业总体的增加,也会缓解我们大众对于住房供应的需求。产生这样的事物之后,让许多手里有很多房子的供应商不得不将房子转让出去推向市场。否则存在他的手里会产生许多的税务,往往他个人是支付不起的。这样就更好的流通的市场,使得市场大规模的解决了供不应求的问题。其次与上述基本相同,同时还推动了房屋租赁的市场发展。在房屋市场上能大规模促进租赁者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规模,同样由于税收供应商不得不快速的将房屋推送出去,也可以稍微是房租的价格下跌。最后一点则是在我国总体经济方面,增加房产税也是我国总体的税收有所增加,有利于我国建设其他行业。是我国总体经济市场能进一步的发展,让我国的经济更加突飞猛进。把我国零碎的税务总体成为一个综合的税务,更加映衬了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但负面的影响可能就是对于某些供应商房产较多,会对他们的经济冲击比较大。可能会暂时的影响房产市场的平衡状态,这需要我们采取更妥善的措施,去快速的适应国家的政策。 

我国很多地区开始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有何影响?

6. 房产税如何缴纳?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扩展资料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2011年1月,重庆首笔个人住房房产税在当地申报入库,其税款为6154.83元。2012年8月12日,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2013年7月,房产税改革扩围有可能下半年落成,杭州也许成为第三个征收房产税的城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产税

7. 房产税出台前,楼市会不会出现大量的二手房?

如果说房产税出台之前,那么楼市当中肯定会出现大量的二手房呢,因为现在好多人有钱的,他们不买了,不止一套房子或者说买了好几套房子用来进行投资,但是如果说出现房产税的话,那么他们每套房子交的税真的比他们收的租金要高很多,所以说大量的二手房也会继续出现。
其实房子真的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投资的,这不是多年以前了,因为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喝点儿消费观念也在慢慢的发生变化,主要是有一套房子能为居住就完全可以了,他们完全可以把这些钱用来对孩子的一些个教育医疗还要对自己的投资上面。所以说房产税如果一旦出现的话,那么造成的局面就是说好多有钱人他们会把手中的房子进行大肆的卖掉。
其实就算房产税没有出来之前,现在好多人没人,到时候东西也会将多余的房子卖出去,因为他们知道每年物业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如果说你在一个好的地段可以把它租出去,如果说地段不怎么好的话,那么空闲着也是一种浪费资源。这份有的时候,我们在面临这些情况的时候,也是要根据你当地城市所有的房源一个地理位置来决定的。
即使现在人们已经慢慢意识到房子只不过是你所需要的时候才会去买,如果不需要的话可能也许就一直采用租房的这种状态来生活,但是也是根据你当地的一个习惯,比如说年轻人结婚可能就会买房子。如果说到时候房产税出现,那么年轻人只要手里有一套房子,这个是完全不用上税的,但是如果说你手里有两套以上的话可能就要交税了。所以说房产税在到来之前的话,应该会有大量的二手房出现的吧。

房产税出台前,楼市会不会出现大量的二手房?

8. 你认为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房地产投资比重已占全国投资规模之首,在建面积和销售面积逐年增加,涉及房地产业的税费总量也在逐年递增。2004年,在全国有18个省份房地产投资增速超过50%,35个大中城市有10个房地产投资增速超过70%,有些城市连续两年房价每年上涨20%,有的甚至上涨30%。在全国各大城市,尤其是北京、上海、广东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房地产业已经越来越成为地区和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与此同时,与蓬勃发展的房地产行业相比,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和具体的征收措施弊端渐渐凸显,成为制约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痼疾之一。房地产税制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对房地产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中国房地产税收体制不仅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稳定财政收入的必然要求,更是保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条件。

  现行的房地产税制虽然在调节经济和组织财政收入诸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依然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已经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变革和发展,难以发挥该类税收应发挥的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筹措资金、调节收入和财产贫富差距、抑制房地产投机、引导房地产资源优化配置等功能和作用。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如下:

  第一 地产税制目标多元化,税制体系复杂

  (一)房地产税制目标多元化
  中国现行房地产税中的城市房地产税是从建国初期开征,由于在计划经济时期,房屋和土地财产是以公有制为绝对主题,国家集政权和公有财产所有权为一身,对绝大部分的社会财产没有必要征税。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社会财产的所有权构成发展了很大变化。针对这种变化,政府又陆续开征了针对国内企业和个人的房地产税种。另外,为了调节与土地相关的一些经济行为,又先后开征了与占用耕地、土地增值相联系的税种。这些税种在出台时往往有特定的政策目的,所以形成了目前多税种、不统一、多政策目标的房地产制度。

  表2-1房地产税种的政策目标。
  税种名称 开征年代 主要政策目标
  城市房地产税 1951年8月 调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人的财产收入(按照税法规定)
  房产税 1986年10月 调节国内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收入(按照税法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0月 同上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 保护耕地
  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 对土地经营者的级差受益进行再分配

  从表可以看出,房地产税的政策目标呈现“离散”的多元化,各个税种的政策目标“专门化”。作为整体的房地产税政策目标不清晰,各税种之间的政策目标不协调。土地增值税的政策目标与所得税的政策目标相近。另外,在房地产税的各个政策目标种,将不动产作为重要财政源泉之一,筹措财政收入的政策目标和作用都不十分明显。

  (二)税制体系复杂,重复征收

  现行税制涉及房地产的14个税种中,许多税种之间存在税基重叠,或同一税基设两个税种的情况。个别税种之间交叉重叠,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如针对房产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针对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针对产权转移,书据、契约或合同的承受方既课征印花税,又要课征契税等。主要表现在:现行设计房地产业的税种结构松散繁杂,各种税之间主辅作用不清、调节单一,同时存在税种重叠设置和税负上重复课征的问题。如现行房地产税制,既有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城市税,又有对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两个税种的征税对象均为房产,明显属于重复设置。契税是对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就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契约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就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就征税范围来看,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三)税费品种繁多,总额在房屋价格构成中比例过大

  目前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地价、前期税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贷款利息、开发商的管理费以及开发商的利润。其中前期税费又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市政工程费。房地产价格中除了土地价格和房屋本身建设
  费用以外的各种税费项目繁多,各地相差也较大,少的地区有2030项,最多的地区达8090项。各种税费在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占比重过大,在房价中占到大约20%,直接导致商品房价格高居不下。

  图4:北京市新开发区普通住宅成本价格构成
  资料来源:《北京市房地产年鉴2003》
  按照华远公司的计算,房地产开发中仅从消费者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算起支付的费用中就有约20%的部分转换成了各种税收。尽管这个数字会因各个地方与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异,但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中税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却是一个大家都认可的事实。

  第二 流通环节重、保有环节轻

  土地征税不仅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同时能够起抑止土地投机的作用。目前由于中国的房地产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还很难发挥抑止房地产投机作用。

  而且从征税对象上看,现行房地产税仅对生产经营用房地产征税,而对个人所有的居住或者拥有的房地产不征税。

  (一)土地取得过程中房地产税收
  (1)国家直接无偿划拨土地。主要是公共事业、公益事业用地等。
  (2)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是指开发商直接从政府获得的土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从土地一级市场取得土地。
  (3)通过有偿转让形式取得土地。是指从单位或个人通过各种方式有偿获得的土地,开发商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即40~70年的土地使用费用,或称其为地租)、项目开发期间的土地使用水和土地交易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对于第三种方式取得的土地,则需支付地价款(已包括土地出让金)和项目开发期间的土地使用税和土地进行交易应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当然如果有拆迁项目,开发商还有可能要支付拆迁补偿费;如果占用地,还要交纳耕地占用税。

  (二)地产销售过程中房地产税收
  开发商通过开发建设,形成房地产商品,进行出售。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毕,开发商需要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缴纳)。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开发商需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但以上的各种税费都通过商品房的价格直接或间接地转嫁给了购房者。购房者则需缴纳契税、印花税。

  (三) 房地产保有过程中房地产税收
  购房者买到商品房之后,需每年支付一定的土地使用税,但平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上的税收是少之又少。假设该住宅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或自己用,则需支付一定的房地税和个人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只是外国人。也就是说,在我国购房者买到商品房后无论房地产市场如何变化,在这期间所缴纳的税费将不受任何影响。

  不动产的整个经营活动划分为开发、占有和交易三个环节,在不同的经营环节存在着不同的征税税种和收费。根据中国现状,我们用下面的图示来描述:


  表2-2各房地产税收发生的阶段
  取得土地阶段 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契税
  印花税
  开发建设阶段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营业税 施工单位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
  销售阶段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件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契税 业主缴纳
  印花税
  使用阶段 城市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房地产税


  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费种类过少,一方面,受房价持续升高的影响,大量闲散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增多,导致房价虚高;另一方面,土地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土地的保有税负过低,使几乎占城镇土地总量98%的土地由企业无偿或近似无偿地取得和持有者,土地的价值大部分体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有可能导致政府片面追求财政收入而将土地投入市场,使得土地供给超出需求,造成房地产市场供需失衡。对于个人占用几乎不征税,投资购买房地产的预期受益便会很高,而且基本可以不付税(只要不通过市场出租和交易),这样就刺激了各类投资者对房地产的需求,尤其是房地产投机商,他们可以无税收成本地占有大量房地产,以低价买进, 高价卖出。

  土地交易和流通市场税负过高,不仅抑制了土地的正常交易,助长了隐性流动现象的蔓延,还直接阻碍了划拨存量土地进入市场的进程,使得土地作为资产的要素作用无法得到发挥,土地闲置与浪费现象日趋严重。

  第三 房地产税征税覆盖面窄,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薄弱

  现行房地产税在实际中的征税面要比税法规定的窄很多。
  (1)从纳税人上看,现行房地产税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本身业务用房地产免税,拥有非经营用的房地产个人却没有作为纳税人。

  (2)从征税地域上看,现行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界定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以上海为例子,按现行征税范围,属于土地使用税开征区的土地面积是1899.61平方公里,只占全市总面积的3%。可以看出土地使用税范围窄,税基偏小,而且减免范围较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收作用的发挥。  据统计,2002年我国房地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合计收入为379.73亿元。占国家全部税收收入的2.01%、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46%.这个比例明显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房地产税收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例。

  据税务部门反映,有限的征税范围在实际征管中存在很多矛盾和问题:一是在一些具体征税范围上难以确定和把握,如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市范围内的乡村是否属于房地产征收范围,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建制镇和所属行政村如何划分等。二是不利于公平税负,经常出现经营规模相同的企业,由于其坐落的地点不同,一个城镇,一个在农村,税收负担就不尽相同。三是容易引发避税行为,在选择投资地点时,纳税人理所当然地选择非纳税区域,这样现行房地产税制确定的过窄的征税范围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空间。

  由于现行房地产税的实际征收范围狭窄,其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势必十分微弱。房地产税的增长幅度明显低于国家财政的增长幅度。以土地使用税为例,由于土地计税面积变化不大,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长期停留在30亿左右的规模。据地方税务部门反映,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各地纷纷按幅度税率的上限征收土地使用税,即便如此,该类税的增长速度依然明显低于整个国家税收的增长速度。1994——2002年该税收入增长了136.1%,而同期国家税收收入增长了243.9%。

  第四 税种设置不合理,税率也需要重新设计

  (一)计税依据存在着问题
  现行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大多是按量或是按房地产原值计算征收,既不考虑房产的自然损耗,又不考虑土地的级差收益、时间价值,总之不是以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这种税制要素的设计基本是延续了计划经济的管理办法,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相背离,计税无法反映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也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的增值而相应增加税收收入。例如,现行房产税按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的帐面价值会随着折旧的提取会逐渐减少,最后几乎为零,由于这样的计税没有顾及房屋的后期升值因素,会与房屋的市场价值相差很大,使房地产收入无法随着房地产的增值而相应增加。

  将土地和房屋分离作为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与房地产不可分割的自然属性相违背,一方面难以统一正确的估价房地产价值,另一方面也造成重复征税。因为任何房产都占有一定的土地,而土地与房产是不可分割的一体。在税收实践中,有的房产原价值中包含土地的价值,而有的房产原值中土地价值没有计入房产原值,所以,在征管中,不管房产原值含不含土地价值,一律征收土地使用税,形成了重复征税。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
  目前中国的房地产税率的设计已经过时,税负不尽合理。例如,现行房产税按照两种计税依据分别确定单一的税率1.2%和12%,自用和出租房产之间税负存在明显差异。出租房屋的税负明显偏高,对于房屋出租者来说,除了按租金收入征收12%的房产税外,还征收5%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001年财政部、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从2001年1月起,全面降低了个人房屋出租的相关税收税率,即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交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照4%的税率征收。但是由于存在着营业税的房产税的重复征税,纳税人负担仍然偏重,这也是房产税偷漏税严重的原因之一。

  第四 难以发挥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

  房地产是市场经济中,调节收入差距过大和贫富差距过大的重要政策工具。由于目前中国的房地产税还没有普遍对个人拥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在占有环节征税,所以,刺激了大量的豪宅、别墅在国内城市兴建。从个人财富的存在方式看,可以体现在收入的现金资产方式上,也可以转换为不动产财富。中国现在只对前一种财富的存在方式征收所得税,而对后一种财富不征税,显然富人会以不动产财富方式大量合法规避个人所得税。这种“瘸腿”的税制,不仅使得政府难以利用有效的税收政策工具调节社会贫富之间、收入之间的差距,造成中国近期社会收入和贫富差距持续地扩大;并且也从客观上刺激了房地产需求,是中国房地产业持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原因之一。

  第五 内外税制不统一,没有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中国对内、外资和个人实行的是两套房地产税制度,对内资征收的是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对外资征收的是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费(不由税务机关征收)。具体见下表:

  表2-3内外资企业土地税收差异
  项目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
  房产税 征收 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并且仅对房地产征税,对地产不征税
  耕地占用税 征收 不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 不征收,而征收土地使用费
  教育附加费、 征收 不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 内资高于外资企业

  目前中国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所得税制不同
  内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对两类企业在课税项目、税收优惠等多方面存在差异。

  (二)房地产保有税制不同
  对中国国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土地使用费和城市房地产税。对中国国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何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不同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税种,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

  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中国的经济腾飞和与世界经济的接轨起到了深远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局势的变化,这样的税收体系逐渐暴露出许多弊端,它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更使得国家的宏观调控意图难以同时贯彻。目前,由于内外税制的不统一使内资企业的税负高于外资企业,有悖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市场经济机制在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中,越来越发挥更大的基础作用,不实行公平税收制度,将不利于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也会起到扭曲资源合理配置的负面效应。

  第六 房地产税收流失严重

  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的“2003年度中国纳税百强排行傍”中,房地产企业悉数“落榜”。无独有偶,税务总局同步公布的“2003年度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纳税十强”中,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总额也并不乐观。房地产行业一向是高额利润行业。为什么“财富巨人”反而成了“纳税矮子”了呢?
  房地产业存在涉税问题的成因主要是由于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设计不合理,房地产开发业纳税人利用制度缺陷进行偷税漏税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我们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加强征收和稽查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环节
  1、在房地产开发环节,建筑营业税流失严重
  由于建筑队流动性强,企业注册地与施工地不一致,这给税收监管带来了不便。目前税务部门采取以票控税的措施,但由于建筑单位对索取票据的重视程度不够,施工单位纳税意识淡漠,税收有很大流失。

  2、工期长,不及时结转成本,影响房地产计税所得, 形成偷税
  房地产开发由于工期长, 投资大, 很多工程要跨年度完成, 造成收入与费用配比困难, 成本能及时结转, 计税所得无法准确核算,影响税收收入的实现。由于收入与费用差额较大, 有的企业就用收入直接冲减成本, 造成营业税款的流失。

  3、利用外资开发商优惠政策,不如实纳税
  外资开发商利用自身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内资企业合作开发土地及商品房, 对回建或补偿给内资企业的那部分不动产不作收入,不如实申报缴纳各税。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为内资企业, 其在开发某大厦过程中, 借外资企业名义办理报建、审批、销售等一系列手续, 实际建设资金全部为该公司出资, 与外资企业合作是只是想借外资名义达到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使用税等的目的。

  4、以收据支付工程款偷税欠税
  企业工程款时无法按规定使用发票,而是以收据支付的特殊现象。这既影响了工程成本的及时结转, 又给建筑施工企业偷税欠税提供了机会。

  (二)房地产销售环节

  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是多种经营, 既有建筑业, 又有加工业;既有房屋销售又有物业管理服务。多种经营在给企业发展拓宽渠道的同时, 也使税收征管面临一个较为复杂的局面。不少房地产企业的各种经营单位之间, 在资金往来、款项支付上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操作而是相互交叉摊计费用;在税收上, 瞒报经营项目, 隐瞒经营收入。

  开发商还通过不申报纳税或者延期申报纳税来减少缴纳营业税。

  (三)房地产出租环节

  在房地产出租业务环节上,对于营业税的征管,税务人员到无法到每个建设工地、售租房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对房地产建筑总面积、质量等级、商品房出售、门脸房出售出租、空置房等情况未能掌握,并对重点税源的日常税收缴纳缺少监控措施,不能保证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房产税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已完工程不进行竣工结算,仍做在建工程处理,另一方法是将企业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设法转入私人名下,钻我国目前对私人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空子,进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而在个人房屋出租方面,目前房屋出租行为在城市、郊区乃至乡镇,都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而且还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据调查,在北京市城区内,一般出租用于住人的房屋根据地域区段和房屋条件每平方米月租金可达 10 - 25 元,用作货物仓储和营业门面的每平方米月租金达 30 - 100 元,用于商业活动的租金更高。 但由于个人房屋出租的因素很复杂,目前很难全面、准确地统计出实际出租的面积、居住的人口及租金的总收入。由于缺乏详尽的统计数据,税务部门更是无法及时了解出租房屋的使用状态,导致税款流失;房屋出租环节中税款流失严重。

  第七 尚未真正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严密的税收征管系统
  (一)由于现行房地产税制不规范,税种数量多,税源分散,税收征管的难度很大,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还无法建立起来。

  1、在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不动产税源的监控不到位,征管成本比较高,对税收违法行为难以有比较彻底的税务征管、稽查和处罚。

  2、现行房产税对个人出租的房产按租金计税,由于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源相当分散,税务机关限于法律赋予的权利有限,征管难以到位,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3、现行土地增值税性质模糊,同时兼备流转税、行为税、财产税、所得税的性质,加上扣除项目的不规范,以及在增值扣除中没有考虑通货膨胀和利率等因素的影响,增值概念模糊,难以区分自然增值与投资增值,并与企业所得税交叉;另外,由于与土地增值税相关的配套措施如房地产评估、基准地价的测定都不规范,因而在实际运行中,该税的征收成本非常高。有些地方政府直接放弃了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二)税收征管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完善

  1、房地产税收中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需要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如果考虑到将来可能的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会更多。而大陆的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从业人员素质也亟待提高。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配套手段还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此外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也容易给征收工作带来较大困难,使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出现较大差别。

  2、税收征管缺乏调控力度。
  (1)地方缺乏税收管理权。
  我国由人大授权国务院,统一制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各税的税收条例,各地根据条例精神贯彻执行,地方基本没有税收管理权。如房产税1.2%的税率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省市偏低,起不到宏观调控节约土地的目的。而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内陆省份则显得偏高,纳税人反映强烈,地方没有权限调整房地产政策,调动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而中央又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包袱太重,新政策迟迟不能出台,使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远远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
  (2)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中国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私有财产登记制度,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致使不少税源流失,更出现化公有财产为私有财产的非法行为。同时,与房地产税收密切相关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税收评税政策不健全。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是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这需要定期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即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税务部门内部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情况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