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没有裁定的案子吗

2024-05-09 14:15

1.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没有裁定的案子吗

你好,巡回法庭只受理以下案件,不管是否有裁定或判决  。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没有裁定的案子吗

2.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哪些案件

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3. 行政案件如果中院再审驳回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吗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摘要】
行政案件如果中院再审驳回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吗【提问】
您好,不可以【回答】
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的,当事人不能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可以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回答】
也就是说,被中院驳回,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不能向高院申请再审【回答】
如果申请再审如果中院继续维持原判可以像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吗【提问】
不可以了【回答】
只能申请一次【回答】
抗诉是像安徽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吧【提问】
是向市检察院申请【回答】
如果市检察院不通过@,可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吗【提问】
不可以的【回答】
您向市检察院申请,市检察院提交给省检,由省检决定的【回答】
省检就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吧【提问】
是的【回答】
我问有的律师,他们说一般不服再审裁定的不可以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有的情况譬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未经质证的都可以【提问】
是的,可以【回答】
因为证据的问题,直接影响裁判结果【回答】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回答】
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回答】

行政案件如果中院再审驳回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吗

4. 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行政诉讼如何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向哪级法院递交再审

您好,行政诉讼不服从高院的行政诉讼裁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上诉。若不能上诉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对审判中的违法事实进行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摘要】
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行政诉讼如何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向哪级法院递交再审【提问】
您好,行政诉讼不服从高院的行政诉讼裁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上诉。若不能上诉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对审判中的违法事实进行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回答】

5. 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行政诉讼如何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向哪级法院递交再审

亲亲~您好,以下是我为您找到的相关法律依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摘要】
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行政诉讼如何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向哪级法院递交再审【提问】
亲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鲜花]根据您的问题【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行政诉讼如何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向哪级法院递交再审】,以下是我以法律角度为您分析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或原审人民申请再审,要注意有期限限制。【回答】
亲亲~您好,以下是我为您找到的相关法律依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回答】
亲亲,还有问题吗?可以具体讲讲吗?或者有什么想聊的吗?【回答】

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行政诉讼如何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向哪级法院递交再审

6. 行政案件,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判结果,对一、二审裁判结果都不服,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也称再审程序。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1、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特定情况下,行政赔偿调解书也可以成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A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均有审判监督权,均可以提起再审程序。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C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程序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再审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四、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1、人民法院对经过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颁发: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一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裁定发回重审的情形: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以裁判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对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作出如下处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4、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须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须在2个月内作出裁判。

7. 关于再审案件的管辖问题,如果案件经过基层法院审理后又经过了中级的二审,此时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

1、向高院申请再审。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关于再审案件的管辖问题,如果案件经过基层法院审理后又经过了中级的二审,此时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

8. 再审管辖法院

法律分析: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或省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可以由本院再审或交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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