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介绍

2024-05-16 13:17

1.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介绍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是1995年经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介绍

2.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合作与贡献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愿意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机构建立友好和合作关系,共同交流和探讨民族建筑的继承、保护和发展等热点、难点问题。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欢迎更多的个人和单位参与研究、抢救和保护民族建筑,加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为推进民族建筑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3.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发展历史

10年大事记1995年7月,由国家民政部司局级离退休干部刘毅同志牵头,在建设部部长侯捷、民政部副部长阎明复、民委副主任陈虹以及原故宫博物院院长单士元、专家罗哲文、郑孝燮等领导和专家的大力支持下,开始组建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1995年底经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民委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1996年3月22日,在建设部部长侯捷、民政部副部长阎明复支持和主持下,在建设部会议室召开了研究会筹备工作人员会议,研究领导班子人选及召开成立大会等具体事宜。1996年初,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参与组织全国500名民族古建筑专家、学者撰写巨著《中国民族建筑》。这部书是中华民族建筑历史的概括,填补了中华民族建筑史的空白,得到了国家民委和建设部的重视。1999年,该书已出版发行。1996年6月~12月,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与山东云峰古建筑学校合作建立教育培训基地。在国家教委的支持下,经山东省教委批准,将云峰古建筑学校升级为民族建筑培训学院。扩建了校舍,在96年下半年招收在职技术人员,培训两期古建技术人员。1996年7月20日,在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明月岛召开了研究会学术研讨会。会议主题:“在改革大潮中如何保护城市风貌、民族古建筑、古迹及风景园林”。与会代表70人,会议收到论文34篇,并在全国性刊物 《规划师》上分期发表。1997年 3月25日~29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与中国香港地区政府建筑署和香港大学联合召开了第八届中国民族民居学术会议。这是中国香港地区有史以来第一次召开全国性会议。我会刘毅秘书长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120多人,印发论文45篇。香港星岛日报和文汇报均以头版头条报道了这次会议。1997年10月,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在浙江普陀山召开历史文化名城民族古建筑及古迹保护、管理、应用学术研讨会,有近百名专家参会。1997年,参加国务院开展的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完成与社团自检和有关资料申报工作。1998年~2000年期间,由于社团整顿等原因,本会的主要工作均处于基本停顿状态。1998年本会会长临时更换为倪吉昌同志。2000年底,研究会创始人之一刘毅秘书长因病逝世。2000年10月~12月,肖厚忠同志开始具体承接秘书长工作,期间完成了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和新一届领导班子人选的准备工作,建立了研究会内设机构等,基本理顺了研究会的隶属关系,为下一步研究会工作的开展与运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1年3月,经国家民政部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后,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经国家民委批准保留,民政部同意重新登记换证,完成了清理整顿工作,并于2001年7月4日由民政部正式颁发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001年3月,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依照研究会章程和国家民委2001年1月16日下发的《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领导班子的调整,形成了新一届研究会的领导班子。经国家民委、民政部审批,新一届领导班子由一位会长、九位副会长组成。2001年9月3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开始编辑出版第1期《民族建筑动态》月刊(内部发行),至今已编辑出版有45期。《民族建筑动态》主要报道国家最新有关保护民族建筑的政策法规、民族建筑动态、研究会信息,会员之声信息,免费发给每一个会员和国家机关有关领导和机构,它已成为研究会与会员之间信息沟通的纽带和桥梁。2001年12月,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在北海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暨2001以民族建筑保护发展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会议通过了《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组建民居建筑专业委员会、古建园林技术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关于聘请名誉会长的决议》和《关于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常务理事、理事任职资格标准的决议》。会议对2001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同时对2002年工作的进行了部署。会议通过了2001年—2005年发展规划,明确了研究会的宗旨、任务、指明了研究会的发展方向。2002年5月18日—24日,受国家民委委托,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与国家民委规划财务司在浙江省嘉兴市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嘉兴培训中心举办了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干部培训班。国家民委规划财务司副司长乐长虹同志到会发言祝贺,国家建设部领导和专家在培训班授课2002年8月5日至13日,经委港澳台办公室批准,由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主办,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民委,新疆城市规划协会协办的“2002年海峡两岸传统民居建筑学术研讨会”在乌鲁木齐市隆重召开。此次会议共有参会代表95人,其中台湾省代表27人、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13人。建设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部纪检组长姚兵,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乔申乾主任,国家民委社团办曲扎主任,以及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厅甫拉提副厅长、民委何沙木丁副主任等领导参加这次会议。新疆电视台、新疆日报等新闻媒体报道了这次会议。2002年10月,经国家民委批准,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会同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等单位联合举办“全国人居经典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竞赛(2002年)”活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颁奖仪式,参加竞赛的单位、获奖单位和十多家新闻媒体参加了颁奖大会。此次活动展现了现代建筑设计及建筑成果,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建筑文化,促进我国人居环境和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发展。2002年12月20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网站正式开通,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网站为广大会员服务,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传递研究会信息和活动,介绍民族建筑研究成果和各民族建筑艺术风采。2002年12月21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在北京国谊宾馆召开,会议分别由王景慧、陈震东、王静霞和李先逵等几位会长分别主持,会议内容主要针对研究会2002年工作进行总结,对2003年工作开展部署,在讨论研究会发展方向上,提出的总体工作方针是:“巩固成绩,发展组织,扩大影响,全面推进”。2002年12月28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会长王景慧、秘书长肖厚忠及法国法中协会首席代表杨世清等同志,与法国HERITAGE VISION Company 公司总裁夏贝尔先生及其夫人进行了会面。双方在城市规划、世界遗产保护等方面交换了意见,并对法国里昂和中国北京的城市规划等话题进行讨论,并探讨了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2003年3月17日,国家民政部民社登字第89号正式批准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设立《民居建筑专业委员会》和《遗产研究保护专业委员会》。2003年4月17日~4月30日,由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会员组成的城市规划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考察团对希腊、埃及、土耳其三国进行了为期14天的考察访问。在考察过程中,考察成员紧紧围绕“城市规划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主题,针对国内城市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新时期我国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进行深入探讨。2003年10月25日~10月27日,由研究会主办的“中国古建园林发展研讨会”在江西庐山召开,参会代表、各会员单位的代表及个人会员的代表和部分特邀专家近70人参加了会议。大会代表一致通过关于建立“优秀民族建筑奖”的倡议书,以继承和弘扬中国民族建筑文化,推动中国民族建筑事业的发展。2003年11月5日,《中国建设报》以“建筑快餐”扼杀古建筑灵魂为题目,报道了与会专家就如何继承、保护和发展中国古建园林等问题做的精辟论述。2003年12月,在国家民委的指导下,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受江西省贵溪市樟坪畲族乡政府委托,组织研究会有关专家、学者,对樟坪畲族乡政府所在地的170亩地进行总体规划,对乡民族博物馆、乡办公楼、散居了40多户的畲族居民和民俗风情旅游景点等进行设计。规划此民俗文化村的意义在于一旦建成,将大大提高畲族的民族凝聚力,发扬畲族的民俗文化,扩大畲族这一古老民族文化在世界的影响。2003年9月21日,由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组织的赴台湾“民族建筑及城市建设考察团”顺利成行,并完成考察任务。考察团考察了曼谷、台湾花莲、台东、高雄、阿里山、日月潭、台北和台中等地。代表团实地参观考察了保护较好的传统建筑,研究和学习了曼谷和台湾地区一些保护传统建筑的经验。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发展历史

4.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组织优势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吸纳了一大批来自国家机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古建园林公司长期从事民族建筑管理、教学科研、规划设计和工程施工维修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愿为社会服务,承担不同的民族建筑研究和科研课题,承担建筑保护规划设计或施工维修等项目。

5.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建设宗旨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以弘扬、继承、保护和发展中国民族建筑文化为宗旨,并将其作为研究会神圣而艰巨的责任和使命。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致力于提升中国民族建筑科学技术的研究水平,致力于提升中国民族建筑保护和利用的水平,推崇各民族建筑艺术风格的独特性和多样性,推崇各民族建筑文化相互影响、相互吸收和相互融合,促进各民族建筑文化的发展,使中国民族建筑—这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瑰宝在现代社会仍放射出灿烂的光芒。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建设宗旨

6.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英文名称:NATIONAL ARCHITECTURE INSTITUTE OF CHINA,缩写为NAIC.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保护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相应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热爱民族建筑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对中国民族建筑的历史、现状等情况,开展调研、整理、保护和交流,促进中国民族建筑文化的弘扬和传播,推动中国民族建筑的发展。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2号楼6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收集整理中国各民族古代各个历史时期传统建筑文化资料,总结和研究历代建筑艺术、建筑技术(设计方法、施工工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等等)形成与发展的成就和经验,并提出理论性成果;同时关注当代民族建筑实践和发展的总结与研究。(二)研究中国各民族建筑的变迁与发展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气候和民族宗教信仰、生活习俗、人口变化等的关系,深层次地揭示建筑发展的规律,为民族建筑的保护、开发与发展提供依据。(三)开展调查研究,向主管部门提供民族建筑项目保护、开发与修复的建议,为建筑项目的保护、开发提供咨询意见或设计方案。建立民族建筑保护基金,为民族建筑项目提供资助。(四)广泛宣传、弘扬中国民族建筑文化,编印、出版有关民族建筑的研究资料信息和论著;开展有关民族建筑的公益活动,普及提高群众爱护及重视民族建筑文化的意识。(五)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外的相关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六)举办讲座、专业培训班,培养从事民族建筑保护、开发与建设的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民族建筑工作的意见和呼声。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学生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普通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民族建筑研究、设计、施工、保护与管理宣传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的经验和能力;2、具有中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发表过与民族建筑有关的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专著;(五)学生会员为在校大专以上在读学生;(六)资深会员为曾担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职务或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人员;(七)单位会员为从事民族建筑设计、施工、保护、研究与管理等工作,具有一定研究力量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从事与民族建筑文化传播、宣传有关的新闻或出版单位或中介机构。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对外使用本团体会员的名誉权;(七)优先享受获得本团体编译的书刊资料权和免费赠阅《民族建筑》,学生会员可获得电子版本杂志;(八)单位会员除享受个人会员权利以外,还有权要求本团体在技术咨询、论证、评议或举办培训班等方面给予协助;优惠在《民族建筑》和本团体网站上宣传。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宣传本团体宗旨,发展本团体的团体会员;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或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历史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热爱民族建筑事业,自愿为民族建筑的保护、发展和传播做出贡献。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指导秘书处落实本团体的具体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具体负责本团体财务管理工作;(六)拟订本团体有关管理规章和社团的发展规划,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展览展示、专业培训、咨询服务、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国际合作,社团日常管理和业务经营由秘书处负责,下设直属职能部门学术研究部、教育培训部、咨询部、组织联络部、专题活动部、国际合作部、展览展示中心;分支机构含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民居建筑专业委员会、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民族建筑遗产研究与保护专业委员会、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人居环境与建筑文化专业委员会、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门窗幕墙专业委员会、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科技与工程专业委员会、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藏式建筑专业委员会、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委员会、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展览展示中心、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培训中心、中国石材研究院等,覆盖华北、东北、华南、西南等地。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8. 中国建筑学会的理事成员

次序:(时间升序)  名称:  职位:  1.  周荣鑫  中国建筑学会第一、二届理事长  2.  杨春茂  中国建筑学会第三届理事长  3.  阎子祥  中国建筑学会第四届理事长  4.  杨廷宝  中国建筑学会第五届理事长  5.  戴念慈  中国建筑学会第六、七届理事长  6.  叶如棠  中国建筑学会第八、九届理事长  7.  宋春华  中国建筑学会第十、十一届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