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2024-05-17 16:00

1.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一) 办公厅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二)政策法规司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五)宣传教育司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六)科学技术服务司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七)财务司编制部门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指导、审计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工作。(八)国际合作司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九)人事司拟订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机构职责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三)增加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四)加强对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一)拟订国家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二)负责实施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六)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九)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厅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二)政策法规司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五)宣传教育司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主任李春敏(六)科学技术服务司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七)财务司编制部门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指导、审计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工作。(八)国际合作司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九)人事司拟订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机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机构改革

2013年3月10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人员编制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43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人员编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少生快富工程实施范围及目标人群基本条件的通知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婚姻登记条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家计生委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计委 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

7.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介绍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为国务院组成部门。2013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介绍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设立背景

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计划生育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近年来,医疗卫生事业取得显著成绩。当前,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在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基础上更加注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也需要不断提高。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方案提出,将卫生部的职责、人口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同时,将人口计生委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同时,不再保留卫生部、人口计生委。 2013年3月17日,国家卫生部摘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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