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新三板定增?

2024-05-06 13:28

1. 什么是新三板定增?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股票市场新三板怎么交易
1.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2.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3.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4.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5.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
6.投资者委托交易。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7.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二、新三板上市费用是多少呢
与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相比,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转让的费用要低得多。新三板上市业务费用分两部份;一部份是交易所收取的费用;一部份是各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费用一般在120万元左右(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和主板券商的不同而上下浮动)。目前主要中介机构的总体费用在130万左右。若公司已经完成改制,整体费用可酌减。另外,当地政府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都有财政奖励政策,一般在80-100万元左右。
三、申请新三板上市的流程
申请新三板挂牌流程,须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上市流程协议,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新三板上市流程。申请新三板上市流程主要包括:
(1)新三板上市流程
拟上市的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新三板上市流程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主体须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故尚处于有限公司阶段的拟挂牌公司首先需要启动股改程序,由有限公司以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
(2)新三板上市流程
主办券商对拟上市股份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并承担推荐责任。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挂牌新三板时,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认真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并承担推荐责任。主办券商进行尽职调查时,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股份公司设立专门项目小组。项目小组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调配合,完成相应的审计和法律调查工作后,根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对拟新三板上市公司历史上存在的诸如出资瑕疵、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制作备案文件等申报材料。
(3)新三板上市流程
主办券商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主办券商不仅应设立专门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还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备案文件的审核,发表审核意见。主办券商根据内核意见,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该公司新三板上市。决定推荐的,应出具推荐报告(包括尽职调查情况、内核意见、推荐意见和提醒投资者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向协会报送备案文件。
(4)新三板上市流程
通过内核后,主办券商将备案文件上报至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审查主办券商报送的备案文件并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证券业协会决定受理的,向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若有异议,则可以向主办券商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馈意见,由主办券商答复;若无异议,则向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企业要进行新三板挂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什么是新三板定增?

2. 新三板定增的介绍

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简单地说,是申请挂牌公司、或已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挂牌公司可在挂牌后进行定向发行股票融资,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在一年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于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

3. 新三板定增是什么?具体是什么意思?

 如果中小企业想在新三板上市,它们必须需要私募基金或私募对象。对于人们来说,在新三板定增时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知识,以确保企业能够顺利在新三板定增。新三板的定增,又称定向增发,只是申请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上市后可进行定向股票发行融资,并可申请一次性核准和分期发行。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上市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新三板定增的特点是:企业可以在上市前、上市中、上市后进行融资,上市后再进行备案;符合豁免条件的,可以不经审核定向发行;新三板的固定增发为非公开发行;投资者可与企业协商确定发行价格;私募发行的新增股份无锁定期。

新三板非常受欢迎。一方面是a股的牛市,这使得公司股东对资本市场产生了向往。另一方面,中小民营企业进入创业板的门槛较高,a股发行中的“堰塞湖”问题尚未完全解决。长龙也是大量企业进入新三板的重要因素。归根结底,新三板受到企业股东欢迎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制度优势。与A股市场门槛最低的创业板相比,新三板对企业股东人数、存续期、净资产、盈利能力等硬指标的要求更加宽松。此外,根据全国股份转让公司的审计流程,如果从提交材料到最终上市反馈及时,企业可以在1-2周内完成。虽然由于近期企业集中申报,审计周期有所延长,但与主板相比,本次审计流程顺畅便捷。未来将由证券公司进行批量审核,推进信息披露真实性责任,提高董事会企业效率。

在目前的协议转让模式下,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不足,投资者很难获得购买机会。定向发行是未来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发行,提前获得筹码,享受未来流动性快速放开带来的溢价。定向发行新三板融资规模较小;新三板不设置定向发行锁定期,固定增发股份上市后可直接交易,避免锁定风险;新三板定向发行价格可通过协商确定,避免收购价格过高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帮助您解决问题,您可以通过中国法律网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新三板定增是什么?具体是什么意思?

4. 新三板定增的新三板定增的最新进展

新三板8月份定增募资额现两位数增长,截至8月底,挂牌企业通过定增募资是2014年全年的4.8倍8月份,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定增市场继续保持迅猛增长的态势。8月份完成发行企业数量总计370家,环比增长15.26%,定向募集资金达到168.53亿元,环比增长17.02%,与4月份以来二级市场交易低迷形成反差。自4月份以来,新三板定增募资次数与规模呈双双持续增长,上半年从1月份的14.9亿元增长到8月份的168.53亿元,增长了10倍。今年以来至8月底,挂牌企业通过定增募集资金累计达到630.01亿元,是2014年全年募集金额的4.8倍。据投中研究院统计,从定增披露情况来看,8月份,有730家企业推出增发预案,比7月份略有增加,8月份预计募集金额达到670.10亿元,较7月份大幅增加,甚至超过了今年前5个月之和。就参与企业定增的VC/PE机构来看,自今年以来,截至8月底,VC/PE机构参与370家挂牌公司定增,占总定增企业数量的50.68%。就整体形势来看,虽然定增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机构参与企业定增的热情从5月份起在一直下降,机构参与企业定增募集金额占市场份额由5月份的17.54%下降到8月份的2.25%,下滑趋势非常明显。

5. 新三板定增的新三板定增的特点

(1)企业可以在挂牌前、挂牌时、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发行后再备案;(2)企业符合豁免条件则可进行定向发行,无须审核;(3)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针对特定投资者,不超过35人;(4)投资者可以与企业协商谈判确定发行价格;(5)定向发行新增的股份不设立锁定期;

新三板定增的新三板定增的特点

6. 新三板定增的新三板定增的内容

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挂牌公司在挂牌后进行定向发行股票融资,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在一年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于新三板定增属于非公开发行,企业一般要在找到投资者后方可进行公告,因此投资信息相对封闭。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1)选择一家从事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经纪业务的主办券商;(2)提供满足新三板投资要求的证明材料,和主办券商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

7. 新三板定增的参与新三板定增的原因

(1)新三板作为股权转让系统,其交易功能尚还不发达。在协议转让方式下,新三板市场整体交易量稀少,投资者很难获得买入的机会。未来定向增发会是新三板企业股票融资的主流方式。投资者通过参与新三板企业定向增发,提前获取筹码,享受将来流动性迅速放开带来的溢价;(2)新三板定向发行融资规模相对较小,规定定向增发对象人数不超过35人,因此单笔投资金额最少只需十几万元即可参与,无需占用大量资金;(3)新三板定向发行不设锁定期,定增股票上市后可直接交易,避免了锁定风险;(4)新三板定向发行价格可协商谈判来确定,避免买入价格过高的风险。

新三板定增的参与新三板定增的原因

8. 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么样的

1、协商发行方案

2、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3、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确定发行对象的,协议签订时间在董事会之前,不确定发行对象的,协议签订时间在股东大会之后(含同日)
4、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方案并披露发行方案
5、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公告
6、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
7、缴款
8、出具验资报告
9、准备申报材料
10、向股转系统提交申报文件,回复反馈问题,股转系统出具股份登记函
11、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并公告相关文件
附相关案例八达科技

11.25、签订《股份认购合同》

12.1、召开董事会
12.3、披露董事会决议和股票发行方案
12.21、召开股东大会
12.25、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规定自认购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截至2016年1月5日)打款至指定账户
12.28、出验资报告,验资截止日期最好与认购截止日一致,否则得补充说明验资截止日至认购截止日期间是否存在其他投资者进行缴款认购的情况
12.30、出具法律意见书
2.18、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告股票发行新增股份挂牌并公开转让,法律意见书,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
定向发行法律意见书要点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中登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列明现有股东人数。
未超过200人:
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
超过200人的,应向证监会申请核准,核准时间约20个工作日。
三、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人数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新增自然人股东、现有股东分类列明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申请定向发行行政许可需要提交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一个月。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的财务报告应当是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为满足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防止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因财务报告有效期问题影响融资安排,鼓励有持续融资安排的挂牌公司自愿披露季度报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问: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关于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方案》、《关于召开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议案。如果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会董事需要回避。15天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会股东需要回避。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要及时披露。

(二)本次发行的验资
五、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

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对认购股份数量、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作约定。

六、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

原则上有,看章程是否作出特殊规定。

七、关于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特殊说明
债转股为非现金资产认购

八、公司现有股东及发行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说明

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完成登记,私募投资基金必须完成备案承诺备案。但最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知券商,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发行以及重组审核中,私募基金备案将不再作为前提条件,只需承诺备案即可。经备案的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资管计划、理财产品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

九、本次发行对象有否存在代持情况及持股平台情况说明
十、本次股票发行涉及的估值调整条款的合法性/本次股票发行不涉及估值调整条款的情形

发行人部分股东履行回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