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哪些方面?

2024-05-06 02:13

1.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哪些方面?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为什么要出台指导意见?其内容和意义是什么?实施程序和方法如何?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这一指导意见。

依法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作为“国家账本”,政府预算关乎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福祉。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是宪法和预算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然而,过去政府预算审核管理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主要是赤字规模和预算收支平衡状况,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关注不够,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关注不够,不利于发挥政策对编制支出预算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不利于提高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此次人大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将有助于强化政策对支出预算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高支出预算编制质量和预算执行规范化水平。”这位负责人说。
他表示,这一改革举措也将有利于加强对政府预算的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对预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支出预算、支出政策的涵义。
“支出政策是政府根据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的财政支出安排措施。支出预算是政府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的,对各种支出作出统筹安排,并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的财政支出计划。”这位负责人说。
指导意见并称,按照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和预算法、监督法规定,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包括五个方面主要内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债务。
其中,在政府债务方面,指导意见称,地方政府债务要重点审查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的情况;要根据各地的债务率、利息负担率、新增债务率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结合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和偿还计划,评价举债规模的合理性。
“此外,还要加强对政府预算收入编制的审查。要强化对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严格依法征收,不收‘过头税’。推动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这位负责人表示。
健全创新审查监督程序和方法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改革举措,指导意见称,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在巩固完善现有程序和方法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健全程序,创新方式方法,提出了多项措施。
这位负责人介绍,这些举措包括了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深入开展专题调研、探索开展预算专题审议、推动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决议和及时听取重大财税政策报告等。
同时,探索就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根据预算法,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此外,还将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这位负责人表示,要适应信息社会发展要求,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和网络化。充分利用预算联网平台,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提升审查监督内容的翔实性和时效性,增强审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哪些方面?

2.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人大预算监督工作

一、增强人大监督的意识。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人大监督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人大财经监督工作是人大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具有以下四种特性:

  一是原则性:人大监督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监督,是层次最高,法定性最强,最具权威和法律效力的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计划预算与监督计划预算的执行,具有法律的规定性和权威性。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计划预算和部分调整的方案必须认真执行,不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就是违反法律。人大监督是法定的原则性。

  二是科学性:人大审批监督计划预算需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比如人大财经委员会要召开全体会议对计划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并写出审查结果的报告,该报告经过多数委员同意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而后印发全体代表,一个环节也少不得。同时,人大审批监督计划预算是一集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只有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形成决议,才具有使政府必须执行的约束力。人大监督具有严密的科学性。

  三是准确性:人大对计划预算监督有助于改变计划预算内容分散、缺乏完整统一性的状况,有助于克服计划预算执行中监督不力、对违反法规的行为惩罚力度不够的弊端,特别是对于发挥各个计划预算监督主体应有的计划预算监督作用,使计划预算监督趋于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计划预算执行不偏不移,监督具有准确性。

  四是及时性:人大常委会及其人大财经委通过程序性监督(或常规性监督),提前介入计划预算编制,了解情况;对上年度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本级预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交人代会批准;按季度或半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对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上年度本级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和批准。监督把握节奏,具有及时性。

  监督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从根本上讲,既是必要的制约,又是有力的支持。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宪法、法律,把各项工作做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我们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深对做好人大财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解决好不想监督、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准确理解和把握以上监督的四种特性,要把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抓住重点,积极有效地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改进监督方式,努力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际作用,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二、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不断提高人大监督的水平。监督与被监督是一对矛盾,在研究现有监督制度的具体的方式方法,使监督的程序更加严谨,操作更加规范,效果更加明显。在人大财经监督工作中,我们应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人大与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是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要唱"对台戏",相反,应该是"同台戏"中的不同角色。只有不同的角色配合默契,相互映衬,"戏"才能唱好,才能相得益彰。首先,注意协调好和政府的关系,做到监督与支持相结合,多帮忙、少添乱,依法履行职责,取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对政府及部门在计划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人大常委会应理直气壮地给予撑腰和支持,利用不同的机会和场合宣传政府和部门好的做法。对经济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多出主意、想办法方面入手,客观提出意见和建议,使他们真切地感到人大的监督确实是在帮助改进工作,而不是在挑刺。其次,加强和政论的计划、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沟通联系,请这些部门的负责同志共同参与财经监督的具体工作,为人大常委会的财经监督工作创造更加便利条件。

  第二,要正确处理好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就是要深刻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确定监督内容和重点,使监督工作与党的工作合拍。具体就是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重大项目建设、教育和科技发展、企业改革、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等重点问题或热点问题进行了实质性监督。同时,人大要反映了民声,体现了民意。近年来,我们对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整顿市场秩序,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脱困,产业结构调整,弱势群众保护,以及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监督,使监督工作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要正确处理好计划预算与计划调整的关系。预算调整、预算超收收入使用,这两种情形都是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是需要人大加强监督的重要方面。对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是当前加强对预算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每年都有预算超收收入,占预算的比重也在提高。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管理、监督不严,容易造成预算的随意性,也容易造成腐败。要加强对超收使用的监督,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超收收入不能随收随支,而是要根据预算实际执行情况预测可能超收多少,综合考虑当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追加的支出,统筹兼顾、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然后按预算支出。针对影响计划、预算执行的关键因素,要深入调查研究。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合理化建议。

3. 新预算法人大怎么监督

 加强和改进
  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
  新预算法确立“四本账”全口径预算框架,各级人大要依法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决算审查监督。
  第一,完善一般公共预算。目前主要问题是公共预算不完整,一些部门资金没有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范围大于公共预算支出范围,农业、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影响预算整体性。地方公共预算不完整,转移支付、税收返还、补贴收入没有完全纳入预算。要依法明确预算收入的法律性质,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通过公共预算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多年以来,政府基金预算仅有总额而没有具体细目,许多规制性收费、准入性收费、集资性收费、补偿性收费、惩罚性收费都是自立规章,自收自支。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亟待清理、整合和规范。同时,还要探索把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的服务性和经营性收入纳入预算,或者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目前,地方政府性基金结构不合理,2013年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收入4.8万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4.1万亿元。许多地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粗放。人大要督促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依法查处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行为,督促土地出让收入应征尽征。调整和细化土地出让收支有关科目,明确具体用途,专款专用,加强支出使用监管。加大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
  第三,扩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在的问题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还不完善,收入范围仅仅涵盖企业国有资本,不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更不包括其他资产、矿产资源以及特许权经营收入。企业税后利润提取比例也比较小,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在国有企业内部循环,用于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的很少。
  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时还提出要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2014年预算将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1400多亿元,但地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只有500多亿元,甚至比前两年还有所减少。要依法加大统筹力度,建立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机制。
  第四,探索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五险”缴费,也有财政补贴。社会保险缴费虽然不是财政资金,但也是公共资金。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45万亿元,支出2.86万亿元,本年收支结余5800多亿元。
  目前,主要问题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标准不一致,统筹层级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接续。社会保险基金由各个地方、部门分头收缴,基金管理、使用、支出和监管标准不一致,影响基金保值、增值,影响基金安全。三中全会提出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这就要求把社会保险基金依法纳入预算管理,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
  加强和改进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监督
  新预算法初步构建起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法律框架。前不久,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对地方政府举债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各级人大要依法加强和改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法治轨道。
  第一,加强对存量债务监管。据审计署审计,截至2013年6月,各级政府债务接近30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性债务接近18万亿元。政府债务过快增长,不仅留下居高不下的隐性赤字和债务负担,而且也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各级人大要督促抓紧清理融资平台公司,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稳妥处理存量债务,逐步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照新预算法,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第三,把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各级人大要督促地方政府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四,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设立政府债务会计,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要督促政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
  预算法修改对预算初步审查制度进行了完善。各级人大要切实按照新法的规定,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
  第一,拓宽初步审查范围。原法只规定了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增加了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2006年监督法增加了对各级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新法规定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都要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严格初步审查时间。新法规定,预算草案应当在人大会议召开45日或者30日前,提交人大有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各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委会召开30日前,提交人大有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加强初步审查机构建设。新法规定,市级以上人大的初步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县级人大由常委会进行。考虑到一些市级人大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实际情况,规定市级人大也可以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为提高审查质量,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由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第四,拓宽预决算审查重点。长期以来,我国预决算审查监督主要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三个重点。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对收支平衡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收支相抵后是否达到平衡状态,有没有支出大于收入的赤字情况。预算法修改对“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进行了相应规定。各级人大要依法拓展预决算审查监督重点,针对支出预算和政策进行实质性审查,找出政府预算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地方,确保预算资金投入到最重要的政策领域,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为发挥人大代表在初步审查中的作用,明确市级以上人大有关机构在进行初步审查或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对上述意见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大代表。县、乡级人大在正式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基层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加强和改进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
  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不仅可以确保人大批准的预算得到严肃、严格、合理、有效的执行,而且可以为下一年审查和批准预算奠定基础。各级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运用新预算法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监督,着重在真实(正当不正当)、合法(规范不规范)、合理(正确不正确)、有效(值得不值得)方面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财政资金花得规范、花得透明、花到实处、花出效率。
  第一,规范预算收支管理。当前重点要解决审批时间与执行时间错位、“先执行、后报批”、随意变更和频繁调整预算等问题,把预算“软约束”变为“硬约束”。要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做到应收尽收,严禁采取虚收、空转等方式违规增加收入。要建立人大审议决定重大投资及项目制度,避免行政冲动、盲目决策、盲目投资。要通过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形式,了解重大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跟踪资金使用进度,促进重大项目顺利进行。要督促政府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快结转项目的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规范暂付款、暂存款的管理,发挥资金效用。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第二,规范国库资金管理。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第三,严格预算调整行为。预算经过人大审查批准之后,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收支计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追加预算,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针对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剂过于随意、挪用现象严重等问题,各级人大要加强和改进对预算调整的审批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预算变更情况,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加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督促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依法调整预算,增强预算调整的严肃性。
  第四,完善决算审查监督。人大作为决算监督的主体,必须参与到决算的全过程,代表人民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要依法完善人大预决算审查和监督的程序,健全重大预算事件的专项调查或听证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对所联系部门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初步审查结果汇总至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提出预算审查意见,供人代会审查批准预算草案时参考。
  第五,强化预决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保证预决算健康运行的有效监督形式,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接受审计。各级人大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善于借助审计监督手段、运用审计成果来强化人大经济监督。组织审计机关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重点资金和重点领域进行审计,推动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委托审计机关对政府预决算报告先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作为人大审查批准的重要依据,提高人大预决算监督质量。
  加强和改进跨年度预算平衡监督
  我国一直实行年度预算体制。预算法修改规定“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对长期以来实行的“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人大要依法加强和改进跨年度预算平衡角度,推动年度预算与中期预算有机衔接。
  第一,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各级人大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提高财政预算的统筹能力。
  第二,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各级人大要推动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中央国债余额限额根据累计赤字和应对当年短收需发行的债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第三,严格超收收入使用。预算超收收入是政府超额完成年初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收入任务的部分。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超收收入动辄接近总收入的十分之一,但支出使用却很随意,导致预算约束弱化。政府动用预算超收收入安排支出,虽然没有使年初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但却部分变更了年初预算。各级人大要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确需当年安排支出的,也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向人大通报情况,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未经批准当年不能使用。
  第四,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依法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在国债余额限额内发债平衡。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市、县级政府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
  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公开透明监督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财政预算收入来源于公民纳税,税收上来之后如何支出、如何使用,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应该让老百姓知晓。
  第一,完善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预决算信息包括管理体制、分配政策、编制程序,以及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等。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
  第二,推动全过程公开。依法督促预算公开,从预算编制到执行、调整、决算以及最后的审计,所有的内容全部公开。不仅推进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等情况公开,也要推进部门预算、决算、报表公开。
  第三,做好公布后整改监督工作。预决算公开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敢不敢公开、愿不愿意接受人民监督的问题。对存在问题和疑问,各级人大要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公民的询问,刨根问底,释疑解惑。对典型案件,还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形成舆论压力。要按照统筹协调、分层次、分步骤原则,推动依法有序公开,做好公布后整改工作,健全长效机制,促进预决算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加强和改进预决算绩效监督
  各级人大要高度重视预决算绩效问题,不仅要从合法、合规、合理方面,更要从效率、效益、效果方面,切实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让用钱受监督,使花钱不容易,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及时拨付和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一,加快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各级人大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财政资金监管的全过程,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第二,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各级人大要不断完善绩效管理和考核办法,扩大绩效评价覆盖面,注重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要不断完善绩效管理和考核办法,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预算安排、预算调整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追踪问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推动财政资金优化配置。各级人大要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社会资金和财政资金的使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事业、公益事业,使政府花尽量少的钱、办尽量多的实事,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新预算法人大怎么监督

4. 如何加强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发展,以及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新的形势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认真积极适应形势发展,贯彻落实监督法的新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 健全制度,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

要以宪法、监督法等法律为指导,以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为依据,既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又要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制度建设,促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通过建章立制把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程序具体化,使预算审查监督和政府理财有规可依,有序可循。一是要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采用科学的方法测算预算收支,准确预测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预算编制切合实际。二是要提前介入预算编制。人大财经委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在预算编制前向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使预算编制更好地贯彻人大的要求。三是严把预算初审关,要不断改进审查方法,针对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要求财政部门根据意见调整预算草案,切实提高初审的效力。

(二) 完善机构,充实预算审查监督的力量

由于受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期的限制以及财政预算专业性强的特点,审查批准预决算的质量,往往取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置的有关工作机构的初审质量。因此,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并根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践经验来看,建立专门预算审查机构,充实配置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已成为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质量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后,我区应当进一步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充实预算审查专业力量,以保障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持续向前推进。

(三) 勇于探索,创新预算审查监督的方法

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尤其是部门预算审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之中。尽管我区的预算审查已经初步形成了规范和程序,基本实现了对预算全面、全程的监督,但一些先进省市人大的做法,仍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如浙江省、江西省人大推行的代表专题审查,他们在每年代表大会期间,由各代表团推荐熟悉财政、审计的代表,成立部门预算专题审查组,选取一两个省直单位部门预算进行重点、专题审查。采取代表专题审查形式,提高了代表审查监督预算积极性,有利于人大预算审查由程序性向实质性的转变。今后,我们要不断探索和实践预算审查监督新方式、新方法,不断推进预算监督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四) 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改革和不断完善,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支出规模日益扩大,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因此,积极开展绩效评价,探索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将有限的财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共管理需要,解决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问题,是深化预算改革的需要,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分类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和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促进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合理化,不断优化重组支出结构,从整体上提供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 加强与审计工作结合,增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联系,及时把预算监督的重点、代表意见建议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反馈给审计部门,为他们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审计工作提出要求。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增强预算审计监督的针对性。要针对预算执行中的结转资金的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把握财政审计的重点加强审计监督,不断深化预算执行审计。要针对审计披露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对一些违规违纪资金使用要切实加大督促整改力度。要认真督促审计意见落实,维护审计部门的权威,切实增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要建立预算编制审计制度、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把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以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

5. 人大如何加强部门单位预算监督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发展,以及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新的形势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认真积极适应形势发展,贯彻落实监督法的新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 健全制度,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

要以宪法、监督法等法律为指导,以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为依据,既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又要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制度建设,促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通过建章立制把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程序具体化,使预算审查监督和政府理财有规可依,有序可循。一是要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采用科学的方法测算预算收支,准确预测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预算编制切合实际。二是要提前介入预算编制。人大财经委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在预算编制前向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使预算编制更好地贯彻人大的要求。三是严把预算初审关,要不断改进审查方法,针对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要求财政部门根据意见调整预算草案,切实提高初审的效力。

(二) 完善机构,充实预算审查监督的力量

由于受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期的限制以及财政预算专业性强的特点,审查批准预决算的质量,往往取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置的有关工作机构的初审质量。因此,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并根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践经验来看,建立专门预算审查机构,充实配置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已成为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质量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后,我区应当进一步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充实预算审查专业力量,以保障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持续向前推进。

(三) 勇于探索,创新预算审查监督的方法

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尤其是部门预算审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之中。尽管我区的预算审查已经初步形成了规范和程序,基本实现了对预算全面、全程的监督,但一些先进省市人大的做法,仍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如浙江省、江西省人大推行的代表专题审查,他们在每年代表大会期间,由各代表团推荐熟悉财政、审计的代表,成立部门预算专题审查组,选取一两个省直单位部门预算进行重点、专题审查。采取代表专题审查形式,提高了代表审查监督预算积极性,有利于人大预算审查由程序性向实质性的转变。今后,我们要不断探索和实践预算审查监督新方式、新方法,不断推进预算监督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四) 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改革和不断完善,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支出规模日益扩大,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因此,积极开展绩效评价,探索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将有限的财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共管理需要,解决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问题,是深化预算改革的需要,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分类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和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促进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合理化,不断优化重组支出结构,从整体上提供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 加强与审计工作结合,增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联系,及时把预算监督的重点、代表意见建议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反馈给审计部门,为他们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审计工作提出要求。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增强预算审计监督的针对性。要针对预算执行中的结转资金的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把握财政审计的重点加强审计监督,不断深化预算执行审计。要针对审计披露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对一些违规违纪资金使用要切实加大督促整改力度。要认真督促审计意见落实,维护审计部门的权威,切实增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要建立预算编制审计制度、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把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以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

人大如何加强部门单位预算监督

6. 如何推进人大预算监督向实质性转变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发展,以及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新的形势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认真积极适应形势发展,贯彻落实监督法的新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 健全制度,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

要以宪法、监督法等法律为指导,以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为依据,既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又要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制度建设,促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通过建章立制把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程序具体化,使预算审查监督和政府理财有规可依,有序可循。一是要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采用科学的方法测算预算收支,准确预测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预算编制切合实际。二是要提前介入预算编制。人大财经委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在预算编制前向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使预算编制更好地贯彻人大的要求。三是严把预算初审关,要不断改进审查方法,针对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要求财政部门根据意见调整预算草案,切实提高初审的效力。

(二) 完善机构,充实预算审查监督的力量

由于受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期的限制以及财政预算专业性强的特点,审查批准预决算的质量,往往取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置的有关工作机构的初审质量。因此,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并根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践经验来看,建立专门预算审查机构,充实配置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已成为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质量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后,我区应当进一步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充实预算审查专业力量,以保障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持续向前推进。

(三) 勇于探索,创新预算审查监督的方法

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尤其是部门预算审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之中。尽管我区的预算审查已经初步形成了规范和程序,基本实现了对预算全面、全程的监督,但一些先进省市人大的做法,仍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如浙江省、江西省人大推行的代表专题审查,他们在每年代表大会期间,由各代表团推荐熟悉财政、审计的代表,成立部门预算专题审查组,选取一两个省直单位部门预算进行重点、专题审查。采取代表专题审查形式,提高了代表审查监督预算积极性,有利于人大预算审查由程序性向实质性的转变。今后,我们要不断探索和实践预算审查监督新方式、新方法,不断推进预算监督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四) 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改革和不断完善,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支出规模日益扩大,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因此,积极开展绩效评价,探索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将有限的财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共管理需要,解决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问题,是深化预算改革的需要,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分类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和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促进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合理化,不断优化重组支出结构,从整体上提供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 加强与审计工作结合,增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联系,及时把预算监督的重点、代表意见建议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反馈给审计部门,为他们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审计工作提出要求。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增强预算审计监督的针对性。要针对预算执行中的结转资金的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把握财政审计的重点加强审计监督,不断深化预算执行审计。要针对审计披露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对一些违规违纪资金使用要切实加大督促整改力度。要认真督促审计意见落实,维护审计部门的权威,切实增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要建立预算编制审计制度、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把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以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

7. 新常态下人大如何加强的预算监督的最新相关信息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发展,以及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新的形势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认真积极适应形势发展,贯彻落实监督法的新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 健全制度,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

要以宪法、监督法等法律为指导,以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为依据,既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又要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制度建设,促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通过建章立制把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程序具体化,使预算审查监督和政府理财有规可依,有序可循。一是要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采用科学的方法测算预算收支,准确预测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预算编制切合实际。二是要提前介入预算编制。人大财经委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在预算编制前向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使预算编制更好地贯彻人大的要求。三是严把预算初审关,要不断改进审查方法,针对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要求财政部门根据意见调整预算草案,切实提高初审的效力。

(二) 完善机构,充实预算审查监督的力量

由于受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期的限制以及财政预算专业性强的特点,审查批准预决算的质量,往往取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置的有关工作机构的初审质量。因此,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并根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践经验来看,建立专门预算审查机构,充实配置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已成为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质量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后,我区应当进一步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充实预算审查专业力量,以保障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持续向前推进。

(三) 勇于探索,创新预算审查监督的方法

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尤其是部门预算审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之中。尽管我区的预算审查已经初步形成了规范和程序,基本实现了对预算全面、全程的监督,但一些先进省市人大的做法,仍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如浙江省、江西省人大推行的代表专题审查,他们在每年代表大会期间,由各代表团推荐熟悉财政、审计的代表,成立部门预算专题审查组,选取一两个省直单位部门预算进行重点、专题审查。采取代表专题审查形式,提高了代表审查监督预算积极性,有利于人大预算审查由程序性向实质性的转变。今后,我们要不断探索和实践预算审查监督新方式、新方法,不断推进预算监督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四) 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改革和不断完善,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支出规模日益扩大,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因此,积极开展绩效评价,探索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将有限的财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共管理需要,解决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问题,是深化预算改革的需要,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分类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和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促进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合理化,不断优化重组支出结构,从整体上提供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 加强与审计工作结合,增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联系,及时把预算监督的重点、代表意见建议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反馈给审计部门,为他们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审计工作提出要求。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增强预算审计监督的针对性。要针对预算执行中的结转资金的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把握财政审计的重点加强审计监督,不断深化预算执行审计。要针对审计披露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对一些违规违纪资金使用要切实加大督促整改力度。要认真督促审计意见落实,维护审计部门的权威,切实增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要建立预算编制审计制度、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把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以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

新常态下人大如何加强的预算监督的最新相关信息

8. 人大为什么要做预算监督?怎么监督?如果不做审计,是否感觉没啥用处?

一、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是履行宪法授权的需要
  诸种法律中,宪法之无上地位,无可置疑,该法敲定了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管权。宪法就要求“预算并其执行情况之报告,一旦为县级以上的行政机构制作,理应由对应的人民代表大会来审议。此,便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管预算,创设最为根本和基础的法条依据。现代民主制度中,一国政府的一切权利来自人民,政府运行的经费主要来自人民的税收,因而作为纳税人的人民就自然而然的有权监督政府的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人民通过选举人大代表并由代表在各级人大会议上议事的形式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间接管理。行政机关其独特职责,决定其极易触动人民权益,为保民权,应约束之,而财政约束又是最有效之利器。地方人大对政府进行预算屯查,实际上便是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对行政权进行评价和管束之过程。
  二、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是监督行政权力的需要
  众所周知,现代民主理论都强调对政府公权力的适当约束,在对行政机关的监管上西方国家大多釆用所谓的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探索了一种所谓议行合一制的政治结构,该结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利机关,政府以及司法部门都要由人大产生并且需要对其负责,人大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是宪法和相关部门法律所授予的一项重大权利。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由财政作为基础的,离开财政资金的支持,任何政府及其部门都是无法有效运作的,因而权利机关要对行政权力进行的监督,把握好财政预算监管将无疑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目前,我国“三公”消费问题、巨额财政赤字问题、政府官员经济腐败问题十分严重,严重影响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众之屮的形象。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但是不容置疑的是,相应的人大对预算的监督没有到位是一个重要原因,正是由于监督的缺位才会导致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因此,做好地方各级人大预算监督工作,正是有效行使监督行政权力的需要。
  三、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是实现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需要
  我国民主精髓,彰显于人民为国之主人上。那么我国的公民是怎样行使这一权利的呢?在我国,我国人民大多享有的是间接民主。凡是我国公民,只要年龄适格、具备相应能力,仍享有政治权利,便可通过投票方式选出相应的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作为权利机关的组成人员并且作为人民的代表,在人大会议中行使管理国家的职责和权利。而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又是做好国家管理的基础活动,离开财政国家各级机关部门就无法有效进行,财政工作做不好会直接的影响国家的各项活动,做好预算监督工作可以真正实现公民对国家之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