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是什么意思

2024-05-07 13:16

1.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解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是什么意思

2.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问题

法律规定,是夫妻年均收入的3~6倍,因此,人均是7000,夫妻就是1.4万,夫妻的2倍就是3万左右。

没有收据是不应该的,这点你要去投诉。这个收据很重要,以后办理户籍业务的时候,还是必须的。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3.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

最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社会抚养费怎样计算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遇到与社会抚养费有关的法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帮助维权。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

4.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问题

象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是违反了现行生育政策。虽说你只生育过2个孩子,可你老婆却已生了3个。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必须的。但为什么要征收16万,你可向县级计生部门咨询,这16万元,他们是怎么算出来的。
再有,你的家被计生部门砸了,这砸你家的人,是计生部门的人吗?在乡镇计生办工作的,大多是女性,有的是清一色的女性,她们会砸你的家吗?还会打伤你岳母?我想,砸你家的和打人的,大概不会是你们计生部门的人吧?
至于计划生育押金,那是他们必须要还的。他们可以向你征收社会抚养费,却不可以向你收取押金,这是计划生育的工作纪律,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可以向育龄群众收取押金。
此外,如果你确认是计生部门的人打了你的岳母和砸了你的家,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真是他们做的,法院应该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5. 计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计生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是什么

6. 生育的社会抚养费是怎样计算的呢?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 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7. 计划生育抚养费应该交

如果你们第二胎是非法生育的,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否则,不能申报孩子的户口,孩子16周岁后,可以免征社会抚养费。
    没有户口的孩子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和义务教育的权利。为了孩子的切身利益,请抓紧时间向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缴纳罚款。

计划生育抚养费应该交

8. 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按什么标准征收

人口普查政策外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培训班就开展计划生育执法行为的有关内容进行培训,重点讲解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征收标准、下达征收决定书、告知、送达等重点法律程序应注意问题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规条例,结合经典案例分析和现场测试等形式,采取理论联系实际,

泰州市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市区新桥街道前花社区一居民如实申报了自己的超生情况,她的子女将被按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落实户口。在本次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凡不主动申报,而在今年11月11日后被查实超计划生育的,将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上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收养的条件。 

超生瞒报11月11日后按上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无法联系,现依法通过公告形式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厦海计生征决字 2009 第38号、 二、被征收人林琳(女,身份证,户籍地:海沧街道滨湖东路424号202室)于2006年1月9日多生育一个子女,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重庆规定婚外生子缴纳社会抚养费最高达25万以上,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行为受到法律惩处 该乡的何某在第一胎为男孩的情况下又于2008年生育了一女孩,违反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2009年9月10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给被执行人留置送达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

人口普查期间超生人员是否需缴交社会抚养费?,加强社会抚养费 重点讲解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征收标准、下达征收决定书、告知、送达等重点法律程序应注意问题和《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规条例,结合经典案例分析和现场测试等形式,把原本枯燥乏味的理论和法律条文讲得通俗易懂。 

社会抚养费征收有标准,10月8日《江门日报》A02版刊登了一篇关于“不查收入状况查住房指标”的文章,文章说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秦州区首例违法生育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行为受到法律惩处,6月11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泰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交通事故。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王新华介绍,“十一五”以来,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严格执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的,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区人口计生局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执法培训,附记: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喻芳珍答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及相关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有明确规定: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区人口计生局举办社会抚养费征收执法培训班,未婚生子,也要缴社会抚养费!据介绍,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等部门于2010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人口普查登记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中规定,“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可按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较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关于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公告,兰州市计生委就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对政策外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释疑—— 违反该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该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等四种行为将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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