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24-05-13 03:09

1.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
  (二)注重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
  (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
  (六)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承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项目审批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进入一般性竞争领域。第六条 拟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应当书面征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不得采用分解的方式,申请或者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或者组织论证,但不得委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机构。
  重点项目应当通过公示、听证、专家评议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估算总投资10%的,应当重新报批。第十条 涉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征得市政基础设施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由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内容进行编制。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没有上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有上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第十二条 内容单一、技术不复杂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但应当提交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概算,经批准后,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工程直接费用低于200万元的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
  (二)工程直接费用低于50万元的县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第三章 投资计划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充实项目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内确定。
  重点、收尾、续建项目应当优先安排。
  下列项目不得列入投资年度计划:
  (一)投资来源未确定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概算未批准的。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各方意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投资年度计划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备案条件及效力第十二条 对实行备案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四)是否符合国家或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五)是否应由政府核准或审批。第十三条 对属于国家淘汰类的产业项目,各级项目备案机关不得进行备案。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机关在办理备案时,对各种所有制、中央和地方、本地和非本地的项目申报单位要一视同仁,搞好服务;要主动与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工商管理、海关等部门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是进行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依据。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林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税务、海关、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项目建设如发生变化,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一)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三)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四)项目建设规模超过原备案规模30%以上;(五)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原备案数额30%以上。第十七条 对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应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应发放贷款。第十八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备案确认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3.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备案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同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备案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对于应备案而未申请备案的项目或虽然申请但未予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以及不按项目备案内容和要求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各级发改部门在做好具体备案工作的同时,应对所有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第二十一条 准予备案的项目或不予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均应采用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网上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查询,引导社会投资。第二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内容和拖延备案时间。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4.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固定资产投资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投资项目外,我省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实行备案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第三条 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州、地)、县发改部门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机关。第四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5.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省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市(州、地)、县发改部门应当按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发改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投资项目备案的信息情况。省经贸部门应及时将全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情况报省发改部门汇总。各级发改部门应加强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态监测,做好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各地备案工作的监管,确保全省备案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6.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政府按税收政策减免并指定专项用途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其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监督。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国家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
  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应当依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并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审计费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予以保障;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重点审计以下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使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7.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介绍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固定资产投资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精神,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7月18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该办法有抵触的,均按该办法执行。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介绍

8. 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备案内容、方式和程序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作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省、市(州、地)、县发改部门进行备案。第六条 备案内容为:(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单位性质。(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源消耗量、废弃物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措施、新征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划开工时间、建设期限。(三)项目投资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四)项目申请备案前与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情况。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四)发改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备案前,应通过在投资管理部门的网上查询、电话询问、当面询问等方式,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等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得到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认可,以方便备案。第九条 中央管理企业(单位)和省管企业(单位)投资项目、其他企业(单位)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以及跨区域的项目,由省发改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单位)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州、地)发改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县(市、区)级发改部门备案。第十条 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项目备案机关要进行认真审核,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或口头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对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同意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通知》,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说明有关的法规政策依据。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备案采取书面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方式,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办理备案手续。待条件成熟后,项目申报单位可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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