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5修正)

2024-05-04 03:40

1.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5修正)

第一条 为办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芜湖市区北部凤鸣湖、长江路一带。第三条 开发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引进外资和国内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发展高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兴办工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出口收汇,促进芜湖市和安徽省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第四条 开发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行国家和省有关改革措施,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完善公共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经济技术合作。第六条 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的。第七条 开发区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第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芜湖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行政、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范;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进区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协助办理进区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内的合同、商标、广告和市场管理;
  (四)协调并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内科技、统计、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做好区内企业投诉和其他服务工作;
  (六)依据城市规划,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实施;
  (七)依据芜湖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报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权限审批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方案,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负责环保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外销证》;
  (九)负责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与市容管理;
  (十)负责开发区预算编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对区内单位实施审计、财务、会计监督;
  (十一)负责开发区内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护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劳动争议仲裁等劳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内社会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户口迁入的审批及外籍人员就业管理;
  (十三)维护开发区内社会治安,负责区内户籍、交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五)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办理区内有关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十六)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体育经营合格证》;
  (十七)芜湖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各项管理事务。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外汇管理、口岸监督检验等机构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联合经营;
  (五)进料、进件、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
  (六)国内、国际租赁经营;
  (七)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5修正)

2.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7修正)

第一条 为办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芜湖市区北部凤鸣湖、长江路一带。第三条 开发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引进外资和国内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发展高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兴办工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出口收汇,促进芜湖市和安徽省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第四条 开发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行国家和省有关改革措施,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完善公共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经济技术合作。第六条 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的。第七条 开发区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第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芜湖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行政、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授权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范;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进区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协助办理进区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内的合同、商标、广告和市场管理;
  (四)协调并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内科技、统计、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做好区内企业投诉和其他服务工作;
  (六)依据城市规划,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实施;
  (七)依据芜湖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
  (九)负责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与市容管理;
  (十)负责开发区预算编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对区内单位实施审计、财务、会计监督;
  (十一)负责开发区内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护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劳动争议仲裁等劳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内社会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户口迁入的审批及外籍人员就业管理;
  (十三)维护开发区内社会治安,负责区内户籍、交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五)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办理区内有关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十六)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芜湖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各项管理事务。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外汇管理、口岸监督检验等机构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联合经营;
  (五)进料、进件、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
  (六)国内、国际租赁经营;
  (七)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3.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4修正)

第一条 为办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芜湖市区北部凤鸣湖、长江路一带。第三条 开发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引进外资和国内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发展高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兴办工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出口收汇,促进芜湖市和安徽省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第四条 开发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行国家和省有关改革措施,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完善公共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经济技术合作。第六条 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企业:(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二)污染环境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三)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的。第七条 开发区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第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芜湖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行政、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芜湖市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范;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进区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协助办理进区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内的合同、商标、广告和市场管理;
  (四)协调并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内科技、统计、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做好区内企业投诉和其他服务工作;
  (六)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建筑市场和安全监督管理,审核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施工图设计,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勘察,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七)依据芜湖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报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权限审批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方案,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负责环保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外销证》;
  (九)负责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与市容管理;
  (十)负责开发区预算编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对区内单位实施审计、财务、会计监督;
  (十一)负责开发区内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护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劳动争议仲裁等劳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内社会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户口迁入的审批及外籍人员就业管理;
  (十三)维护开发区内社会治安,负责区内户籍、交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五)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办理区内有关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十六)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体育经营合格证》;
  (十七)芜湖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的其他职权。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4修正)

4.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2修正)

第一条  为办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芜湖市区北部凤鸣湖、长江路一带。第三条  开发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引进外资和国内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发展高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兴办工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出口收汇,促进芜湖市和安徽省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第四条  开发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行国家和省有关改革措施,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完善公共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经济技术合作。第六条  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的。第七条  开发区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第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芜湖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行政、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芜湖市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范;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进区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协助办理进区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内的合同、商标、广告和市场管理;
    (四)协调并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内科技、统计、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做好区内企业投诉和其他服务工作;
    (六)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建筑市场和安全监督管理,审核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施工图设计,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勘察,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七)负责开发区内土地征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依据芜湖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报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权限审批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方案,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负责环保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外销证》;
    (十)负责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与市容管理;
    (十一)负责开发区预算编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对区内单位实施审计、财务、会计监督;
    (十二)负责开发区内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护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劳动争议仲裁等劳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内社会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户口迁入的审批及外籍人员就业管理;
    (十四)维护开发区内社会治安,负责区内户籍、交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五)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办理区内有关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十七)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体育经营合格证》;
    (十八)芜湖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的其他职权。

5.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第三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芜湖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
  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兴办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由中方主办单位将进区项目申请报告和协议书提交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除申办项目涉及配额、许可证或能源原材料需国家平衡者应按规定尽快办理外,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在五日内批准进区项目申请报告。第五条 经批准同意进区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者应持合同、章程、资信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个人投资者持身份证明),到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办领“企业批准证书”。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在收到全部合格文件后五日内颁发“企业批准证书”。第六条 经批准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投资者,须持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文件和企业批准证书,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和注册手续。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全部合格文件后七日内颁发营业执照。第七条 兴办外商独资企业的,由外商向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交投资申请的书面报告、企业章程、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个人投资者持身份证明),经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批、颁发企业批准证书后,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外商独资企业的审批、登记手续在十日内办理完毕。第八条 在开发区兴办国内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持申请报告、企业章程、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个人投资者持身份证明)直接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审批的,经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一次性审批后,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九条 迁入开发区的企业,向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经审批后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条 开发区内各类企业登记注册后,需要到银行、外汇管理、海关、公安部门办理的手续,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有关办事机构帮助企业在十日内办理完毕。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地、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开发区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违反登记注册有关规定,由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授权芜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6. 芜湖经开区范围

经开区管理面积138.28平方公里(含托管江北集中区沈巷片区起步区20平方公里),下辖龙山、万春两个街道办事处。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芜湖市东部和北部,是1993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安徽省第一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设有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级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国家级汽车电子产业园。2018年,位列国家级经开区综合排名全国第15、科技创新排名全国第6。2019年7月,被列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2020年12月4日,在安徽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中“胜出”受到安徽省政府表彰。

7.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使用开发区土地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芜湖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区的建设和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和经营管理。
  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开发区内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平面布置由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调整方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涉及开发区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开发区内的土地,不得破坏开发区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和资源。第七条 在开发区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以下证书:
  (一)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土地使用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在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设计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应按批准的总体设计破土动工。确有特殊原因,需延迟动工的,经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迟动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九条 需要临时利用土地或搭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须经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清场。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布局应按照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关于建筑道路、绿化等各种用地比例的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一条 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有权对开发区内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工程施工质量等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应按年交纳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金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从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起,土地使用金免缴三年,其中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免缴五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经济上严重损失,确实无法缴纳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当年土地使用金。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开发区经济发展、环境条件的变化对土地使用金进行调整,调整的间隔期应不少于三年,其变动幅度每次不超过3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合同期内,如遇土地使用金调整,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退回;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拖延施工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注销土地使用证,已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金不予退还。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8.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服务机构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1、负责开发区企业服务大厅日常管理,为投资企业办理行政审批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2、负责实行投资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和部门网络的互联互通,牵头做好网上申报、查询、审批工作;3、负责对进入投资服务中心服务项目的确定、调整,对项目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查;4、负责制定投资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5、负责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6、承办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1、核准项目申请报告2、核准合同、章程或章程3、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内资项目备案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规划、建筑方案评审7、施工图纸审查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工程招投标备案10、建设合同备案11、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申报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4、施工验线1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16、建设工程竣工备案17、房地产权证(单位)1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9、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20、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和考核初审21、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和考核初审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 初审23、伐移树木、占用挖掘绿地24、道路占用、挖掘25、临时供电申请26、供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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