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合金材料中不可能含有非金属元素B.信息产业中的

2024-05-17 18:42

1. 化学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合金材料中不可能含有非金属元素B.信息产业中的

A、合金材料中可能含有金属元素,非金属元素,如生铁,故A错误;B、信息产业中的光缆的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硅,故B错误;C、汽车尾气中的一氧化碳和一氧化氮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无污染的气体二氧化碳和氮气,采用催化措施,将汽车尾气中的CO和NO转化为无害气体,故C正确;D、14C可用于文物年代的鉴定,14C与12C互为同位素,同素异形体是单质,故D错误;故选C.

化学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合金材料中不可能含有非金属元素B.信息产业中的

2. 公务员考试中报考专业是公共事业管理,还有一个是公共管理类。想问一下工商管理专业,管理学位可以报考吗

可以。硕士专业公共管理类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政策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本科专业公共管理类包括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公共关系学,公共关系,高等教育管理,公共政策学,公共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东、浙江、上海和广东等省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同学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当下就公务员考试改革的趋势来看,倾向于向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靠拢。


扩展资料:
工商管理专业不属于公共事业管理类的。若公务员报考要求的是公共事业管理的则不符合报考要求。工商管理类专业属于管理学中的一个大类。
这个大类所包含的专业很多,主要有: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物流管理、文化产业管理等。
公务员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事业管理

3. 东北大学有哪些王牌专业?

东北大学作为985院校,地处重工业基地区,作为工科院校,相对来说工科专业更好一些吧。
自动化专业首先必须说自动化专业,自动化专业可以说是相当优势的王牌专业了,师资和科研水平在全国首屈一指,其中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为国家重点学科,曾被国务院学科评议委认定的全国第一。东大的自动化专业在全国排名应该一直在前五,并且就业前景也很好。好多别的专业的大佬往往都喜欢转专业到自动化专业来。我当时就是奔着总校自动化全国排名第二报的专业,分校的自动化也挺不错,还有自动化类分出来的测控和电气专业也很强,尤其今年国家重点实验室建在分校,测控专业崛起了不少。
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专业也是东大的王牌专业之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具有国家一级博士学位授予权和博士后工作流动站。涵盖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与理论和计算机系统结构三个二级学科,其中计算机应用技术是国家重点二级学科。在分校计工学院也是一个大院,大佬云集,精通各种语言,河北省程序设计大赛也是在这里进行的。
冶金专业冶金专业是东大首批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拥有13个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研究基地,是国内第一个集材料、冶金、热能工程、环境科学等现代工业与传统工业科学为一体的二级学院。东大地处重工业区,相对来说这方面就强一点。

其他东大作为理工科学校,理工科专业都很不错,还有机械工程、软件工程、电气等专业都很强。而分校的专业,自动化、电气、测控、机械、计算机、电信、材料等专业也非常不错。只要选到感兴趣的专业,物尽其用,合理利用学校能提供的各种资源,都是好专业,都能学有所成。
国家级特色专业:冶金工程、自动化、公共事业管理、软件工程、材料科学与技术、机械工程及其自动化、安全工程、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采矿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矿物加工工程、生物医学工程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学科:控制科学与工程
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
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机械工程、哲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矿业工程
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矿业工程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东北大学有哪些王牌专业?

4.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考研可以选什么专业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考研方向1:材料物理与化学
  专业介绍
  材料物理与化学专业(学科代码:080501)是物理、化学和材料等构成的交叉学科,它综合了各学科的研究方法与特色。本学科是以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为基础,从分子、原子、电子等多层次上研究材料的物理、化学行为与规律,研究不同材料组成-结构-性能间的关系,设计、控制及制备具有特定性能的新材料与相关器件,致力于先进材料的研究与开发。是研究各种材料特别是各种先进材料、新材料的性能与各层次微观结构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律,为各种高新技术材料发展提供科学依据的应用基础学科,是理工科结合的学科。
  研究方向
  (1) 介电超晶格及其微结构材料与器件
  (2) 介电、铁电薄膜与集成器件
  (3) 人工带隙材料
  (4) 全氧化物异质结构与器件
  (5) 纳米材料与纳米电子学
  (6) 新型功能无机非金属材料
  (7) 微结构材料的设计
  (8) 材料设计中的高性能计算
  (9) 非线性光子学
  (10) 低维纳米材料的控制合成和组装
  (11) 生物纳米材料和生物医学材料
  (12) 纳米光子学材料
  就业前景
  材料物理与化学专业就业前景比较好,一是因为此专业既研究基础理论研究,更注重先进材料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再就是此专业涉及范围比较广泛,在各个行业都有很好的应用,所以此专业的就业面广。此专业的毕业生可在多晶硅(化工能源公司)、半导体(电子类公司)、物理、材料类、无损检测(探伤、压力容器厂家)等行业就业。另外在钢铁大型企业、飞机制造业、汽车制造业、IT相关产业等等,都需要精密的材料技术,就业前景看好。
  就业方向
  (1) 在相关科研部门从事从事材料物理与化学领域的科研、教学与产品开发工作。
  (2) 在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从事相关教学和研发工作
  (3) 工矿企业、贸易部门、政府机关从事科研、生产、检验和管理。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考研方向2:材料加工工程
  专业介绍
  材料加工工程(学科代码:080503)是材料科学与工程下设的二级学科之一。材料加工工程是将原料、原材料(有时加入各种添加剂、助剂或改性材料)转变成实用材料或制品的一种工程技术。目前在中国学术界更多的指向聚合物加工。可以分为金属材料加工工程和非金属材料加工工程。
  培养目标
  本学科培养具有系统的材料知识理论和熟练的实践技能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了解材料化学与物理的发展前沿,有坚实的化工知识,熟练使用计算机,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在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独立开展科研和开发以及教学工作,并能作出创新性研究成果。
  就业前景
  材料加工工程专业总体来说就业前景还可以,此专业毕业生一般在钢厂、汽车、发动机这类公司。随着科技的发展材料科学与工程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材料学方面的专业就业本来就相对容易。可适用于化工、材料等领域的高等院校、设计院、研究院等科研机构和企业,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企业管理和对外贸易、技术服务等工作。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考研方向3:(专业硕士)材料工程
  专业介绍
  此专业为专业硕士(学科代码:085204)。专业硕士和学术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培养方向各有侧重。专业硕士主要面向经济社会产业部门专业需求,培养各行各业特定职业的专业人才,其目的重在知识、技术的应用能力。
  材料工程硕士属于工程硕士下属的一个研究领域,全称Master Of Material Engineering,工程硕士领域代码为430105。主要培养具有坚实材料工程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材料工程行业内发展动向的,掌握材料化学成分和组织结构的分析方法、材料制造过程的质量监控、材料的改进技术等。熟悉从材料获得、材料质量改进、材料生产工艺、制造技术、工程规划、质量监督等一整个过程的工艺。材料工程硕士的知识结构与冶金工程硕士、机械工程硕士、控制工程硕士、电气工程硕士、电子与通信工程硕士、计算机技术硕士、工业设计工程硕士、化学工程硕士、生物医学工程硕士的研究领域有着密切的关系。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考研方向4:材料学
  专业介绍
  材料学(学科代码:080502)是研究材料的制备或加工工艺、材料结构与材料性能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科学。涉及的理论包括固体物理学,材料化学,与电子工程结合,则衍生出电子材料,与机械结合则衍生出结构材料,与生物学结合则衍生出生物材料等等。
  培养目标
  此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在业务方面,培养具有坚实的材料学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的发展动向。掌握材料学的工艺装备、测试手段与评价技术。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解决工程中局部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运用一门外国语。具有在本领域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能力。
  主要研究方向
  1、金属材料理论及其新材料
  2、先进复合材料
  3、新型无机材料及其制备技术
  4、材料制备与表面改性
  就业前景
  随着研究生人数的持续扩招,研究生就业也出现危机,但是作为工科的材料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一直比较高。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微电子、半导体材料及通讯技术的发展,毕业生进入集成电路芯片制造或IT行业的比例逐渐增加。
  就业去向
  大多从事高分子材料加工、高分子材料合成、信息材料、医用材料、新型建筑材料、电子电器、汽车、航空航天、贸易等工作或到研究院所、高等学校和海关、商检等政府部门。

5. 环境保护法法规有哪些?

主要包括: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五大方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 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法法规有哪些?

6. 中国科技有哪些?

1、航天技术,中国的航天技术在一些方面的确不如美国先进,但在一些方面其实已经超越了美国,不分上下,随着国际空间站的逐渐老化,中国的"天宫"未来将成为唯一运行的太空空间站.而中国近年来突飞猛进的航天技术,更引领了世界潮流,在航天领域,早已和美国并驾齐驱.
2、中国的弹道导弹技术独步全球,东风-21C,东风21D,东风-26,一系列后续型号发展,对围堵中国"第一岛链"极具威胁,前国防部长梁光烈曾说"在第一岛链之内,中国还没有对手,消灭两个航母编队是用不了多少导弹的."由此可见,中国弹道导弹实力的强大.
3、量子通信技术,中科院院士潘建伟领导的量子通信技术,在全球居最先进地位,量子通信是基于量子纠缠效益,进行信息传递的一种新型通信方式.
4、高铁技术中国高铁时代将日法加技术买来,结合自身,加以融会贯通,早已将高铁技术化为已有,目前中国高铁无论运营里程,在建里程,还是平均运行速度,均是世界第一.
5、交直流特高压技术,结合西电东输的战略,中国大力发展交直流特高压技术,目前该项技术,中国为最先进国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在计算机、航空航天、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激光技术等领域都取得了重大科技成果。20世纪80至90年代,中国政府先后推出“863计划”和“科教兴国战略”,两者大大促进了该国科技的发展和进步。
中国设有众多公立的科研机构,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许多研究型大学。每年都有大量国家拨款用于科研。在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超级计算机、航天、可控热核聚变等方面国际竞争能力也在快速提一升当中。
中国政府为了奖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推动中国科技事业的发展设立五个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其中规格最高的奖项当属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选出不超过两名科技成就卓著、社会贡献巨大的公民,由国家主席亲自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高额奖金。每位获奖者的奖金总额均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50万元直接授予个人,另外450万元作为科学研究经费由获奖人全权管理具体用途。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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