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长寿安康终身寿险A及附加险教育基金交够十年能退保吗?

2024-05-06 01:24

1. 太平盛世长寿安康终身寿险A及附加险教育基金交够十年能退保吗?

保险都是发生约定事宜
理赔相应保险金
没发生就除退保分红以外没钱,退保分红也在约定事宜里
退保通常只退现金价值,损失很大
总之看好合同条款

太平盛世长寿安康终身寿险A及附加险教育基金交够十年能退保吗?

2. 退保后什么时候才能拿到保险金?

明明白白看社保 
社会保险的构成 
 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一、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 
它适用于各类企业于职工,标准基本统一,费用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 
社会统筹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每个职工都有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账户,将个人缴费部分和用人单位缴纳退休统筹费的一部分,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不管职工到哪里工作,只要个人和单位缴了费,都计入个人账户,到退休时,按个人账户的累计储额计发放养老金 
个人账户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3、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存储方式和使用范围? 
1、购买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 
2、存入银行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要求提前支取,用于购房、医疗或子女教育等。 
个人账户能否继承? 
职工在职死亡或离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 在职死亡:继承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 离退休后死亡: 
继承额=个人账户余额×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什么是缴费工资 
 缴费工资是指单位及个人按规定比例计算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是个人计算养老水平的重要依据。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 
1、个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为8%; 
2、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03年起调整为20%) 
个人账户中企业划入比例如何确定? 
1998年7月《规定》要求:为被保险人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划入比例为3% 
哪些人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 
 1988年7月日《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基本养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本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 
 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二、失业保险 
什么是失业保险? 
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1、强制原则 
2、统一原则 
3、三方负担原则 
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 
 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 
 个人: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的待遇? 
1、医疗补助金;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计划生育补助金; 
4、丧葬补助金; 
5、抚恤金 
失业保险的发放期限? 
 1-2年,领3个月; 
 2-3年,领6个月; 
 3-4年,领9个月; 
 4-5年,领12个月; 
 5年以上,每满1年增发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标准金的领取标准? 
1、缴费<5年,按最低工资的70%; 
2、5-10年,按最低工资的75%; 
3、…… 
从第13个月起,按最低工资的70% 
三、工伤保险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对在保险范围之内的劳动者因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遭受意外伤害,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对因工伤死亡的,对其遗属提供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享受工伤保险金的条件? 
 因工伤身体呈疾病状态者 
 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 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资收入者 
 遗属由于供养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工伤保险的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津贴待遇 
3、伤残待遇 
4、职业康复待遇 
5、因工死亡待遇 
无责任补偿 
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职业伤害者都应无条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费全由企业负担,个人不缴费 
四、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举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按照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 
2、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要求 
什么是大额医疗互助制度? 
为了解决住院大病和门诊慢性病职工个人负担过重问题,由政府举办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不享受公务员以来补助的事业单位必须参加,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大额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 2% 5元 
退休人员 / 3元 
用人单位 9% 1% 
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和为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说明 
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 月平均工资膏腴本市平均工资的300%以上标准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个人账户 
 个人账户是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为参保人设立的一个特殊账户,用于纪录、储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费中划入的保费的使用情况。 
 个人账户的资金属于个人所有,只能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个人不能向账户存钱 
个人账户资金的来源 
1、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单位缴费按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 不满35周岁的按本人与缴费工资的0.8%划入; 
 35-44周岁按1%划入; 
 45周岁以上按2%划入; 
 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年市平均工资的4.3%划入 
 70周岁以上按4.8%划入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1、门诊、急诊费用; 
2、定点药店够要费用; 
3、统筹基金起付钱以下的费用; 
4、起付线上按比例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统筹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2、非定点药店购药的(急诊除外)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单位元)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一级医院 500(759) 350(531) 
二级医院 1000(1138) 700(797) 
三级医院 2000(1897) 1400(1328) 
注:起付标准为2005年7月1日后的标准,括号是7月1日前的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 
医院等级 在职职工 退休职工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医院 90% 10% 93% 7% 
二级医院 85% 15% 89.5% 10.5% 
三级医院 80% 20% 86% 14% 
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 
封顶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按年度累计机为上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计算 
例:上年度平均工资为:31020元 
封顶线为124080 
基本医疗保险:重疾补助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支付费用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0至10万元 90% 10%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95% 5% 
五、生育保险 
社会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哪些人适用生育保险? 
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职工,中央、省和其他驻莞企业、机构及其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 (二)镇区属集体企业、镇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按我市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在参加养老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以镇区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缴交办法 
 职工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基金。 
 上述第二条第 (一)项中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逐月缴纳; 
 第(二)项中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本市(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乘以在职职工人数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 
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投保两个月后,符合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产的,根据其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以下标准,一次性享受定额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待遇: 
 参保产妇生育出院后,若在产褥期(产后六周内)患生育引起的疾病时,其住院基本医疗费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其他疾病按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参保夫妻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并在计划生育部门领取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明后,可一次性享受280元

3. 我给孩子买的教育基金保险买两年了现在要是退保能退吗?

退肯定是没问题的,但是退下来有多少现金价值真的不太清楚。
详情你可以看你的保单合同退保栏目。

我给孩子买的教育基金保险买两年了现在要是退保能退吗?

4. 新养老保险退保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参保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2008年本区县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2、1993年—1998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4、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并按以下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十、清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清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