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2024-05-17 21:52

1.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两种投资监管模式:定量限制监管和审慎性监管。 
  (一)定量限制监管模式 
  指根据定量限制原则对年金投资进行监管的模式。定量限制原则是指政府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实行硬性管制,对市场准入资格、合同条款的管理以及投资组合等做出明确限制和规定。实行此模式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及发展中国家。 
  (二)审慎性监管模式 
  指根据审慎性原则对年金投资运营进行监管的模式。审慎性原则指年金投资管理人审慎地为年金选择一个最能分散风险的投资组合。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这种模式下,监管机构放松对合同条款、市场准入条件、投资组合等的约束,投资运营不受许可证限制,监管机构依靠审计师、精算师、资产评估机构中介组织对基金运营进行监督,较少干预基金日常活动,只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基金投资出现问题时才介入。 
  我国对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的监管基本上遵循了定量限制的思路,这同我国现时宏观金融环境、监管能力和企业的微观治理水平相吻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我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监管机制现存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不健全 
  1.信息披露相关法律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是专门针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而在现行有限立法中,也仅粗略规定各主体的信息报告制度,对于相关罚则却没有规定。这使信息披露成为一种“花瓶”,没有实质的约束力,根本无法保障相关利益人的知情权。 
  2.信息不对称。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以信托关系及委托关系为基础展开的。企业、职工与受托人是信托关系,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机构、托管银行是委托关系。在我国信托法律不健全的环境下,这两层关系极大增加年金虚假信息和披露信息不充分的风险。 
  3.会计准则存在局限。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主体应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年金基金,二是企业本身。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年金会计准则》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作为独立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与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但对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本身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无章可循。 
  (二)基金监管部门过多,监管效率不高 
  11号令等现行法律法规确立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税总局等多家机构在企业年金市场上的监管地位。由于涉及多家监管机构,在权责范围方面难免出现交叉或空白,由此产生较高的协商成本和信息沟通成本,这不仅不利于提高监管效率,还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运营效率的提高。 
  (三)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统一的企业年金法 
  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专门的企业年金法,现行监管或依据相关法令、监管部门行政法规,或参照其他法律(如《信托法》、《合同法》等)执行,这些部门法规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比,不仅约束力有限,而且框架性的内容规定也致使其可操作性和统一性都较差。 
  (四)缺乏高素质的专业监管人才 
  企业年金业务的复杂性决定了其监管的高难度以及对监管人员的高专业素质要求。监管人员不仅需要掌握财务管理、金融投资、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基础知识,还要了解对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法规、宏观经济政策等。然而,在岗监管人员素质却层次不齐。 
  (五)与资本市场缺少互动 
  从国外经验来看,养老金基金与资本市场紧密联系成为资本市场上的重要影响力量;成熟活跃的资本市场为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广阔运作空间。作为养老金的重要组成,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一开始也被认为是资本市场的利好消息。然而,一方面由于年金规模较小,市场尚处于发育期,短期内投放股市的资金有限,对资本市场很难产生显著影响;另一方面,从资本市场角度来看,我国资本市场体系还不完善,为了控制企业年金运作风险,监管当局限制其投资范围。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2. 企业年金的问题


3. 企业年金的问题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主要由两个基本法提供依据,一个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一个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一般称20号令)。其中20号令中明确规定了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1.有依法参加社保的;2.企业或单位有经济负担能力的的,即经营且产生利润;3.建立工会或职代会等集体协商机制的。从以上三点可以知道,公务员编制的是不能享受企业年金的。另外,事业单位和国企是否能建立企业年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目前,自负盈亏或政府补差拨款的事业单位按政策是可以建立企业年金的;而国企建立企业年金则必须先报国资委审核批准,制定好企业年金方案后,再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通过后再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备案后企业年金就基本可以投入运作了。

p.s.公务员编制不可以参加企业年金,但是政府已经开始发展职业年金了,目前已经开设试点。

企业年金的问题

4. 关于企业年金的问题

亲,你好。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企业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最初阶段,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进行确定,具体的比例会在方案中进行约定说明,《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缴费最高上限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个人缴费合计最高上限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缴费的基数也会在年金方案中做出规定说明,一般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也就是应发工资,但由于年金方案需劳动部门审核备案,所以一般企业会参照申报社保的缴费基数作为年金的缴费基数。
按照最新的文件规定,企业年金目前采取后端纳税的方式,即缴费和积累阶段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详细的纳税规定请参考: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中,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年金,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摘要】
关于企业年金的问题【提问】
亲,你好。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企业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在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最初阶段,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进行确定,具体的比例会在方案中进行约定说明,《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缴费最高上限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个人缴费合计最高上限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缴费的基数也会在年金方案中做出规定说明,一般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也就是应发工资,但由于年金方案需劳动部门审核备案,所以一般企业会参照申报社保的缴费基数作为年金的缴费基数。
按照最新的文件规定,企业年金目前采取后端纳税的方式,即缴费和积累阶段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详细的纳税规定请参考: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中,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年金,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回答】

5. 企业年金的问题


企业年金的问题

6. 关于企业年金的问题?

最新的适用政策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11号令,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可以很容易在网上查到(原劳社部23号令已经废止)。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受益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新工作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可以在原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按照你的情况,你可以选择太平养老的集合计划。需要注意的是,你需要跟受托人(太平养老)和账户管理人(具体看你选择哪个集合计划,一般是用你原来的账户管理人)约定账户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其他管理费都是从账户里扣,有单位的,账户管理费都是单位缴,现在你没有单位了,所以一般都会约定从账户里扣)。

7. 企业年金存在的风险

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具有更加灵活的投资渠道和上限。但它的风险也是必须注意的:
一、年金方案制订过程中的劫贫济富风险,利用年金的杠杆原理更加地剥夺普通职工的权益,扩大决策层或利益既得层的利益
二、年金基金运行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风险则是目前年金投资市场的不完善,投资渠道的狭窄,同时投资高素质经理的缺乏也是风险之一
三、年金基金在劳动保障部门鉴管下运作,但真正能做到监管的有多少,不得而知,这第三个风险就是监而不管的风险,可能会让企业年金基金集中在银行或保险公司手中做出高风险的投资,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

企业年金存在的风险

8. 关于年金的问题

二 、4000*10%*{[1-(1+0.08)负的8次方]/0.08}  +4000/(1+0.08)8次方=4459.63   其中利用 年金现值系数值:=[1-(1+i)负n次方]    这个系数是 死做的得出上面的 结果,但是如果查系数表或者是保留的小数点不同的话应该要稍微有点点误差,根据题目的要求 来保留和查看系数就可以了。
第一道算出来的 还是有点误差,不知道,你看看吧!
35000*[1-(1+0.09)负4次方]/0.09=113390.20    大概是这样..你自己参考看看吧....光有答案,是比较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