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负面清单”制度

2024-05-05 08:45

1. 如何理解“负面清单”制度

从适用领域上把握。“负面清单”制度的适用领域,从其被创设以来,主要限于国际经贸投资协定中有关市场准入和市场管制事项,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负面清单”制度从未进入国内法领域。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将“负面清单”有限度地引入国内法领域,即包括内资市场主体在内的准入和管制措施。之所以说“有限度”,主要是因为这种拓展在事项上并没有扩大,都是市场准入和管制,只是主体上从外资主体拓展到内外资市场主体。这种有限度的拓展有其现实必要性。由于法治建设的相对滞后,内资市场主体面对的市场准入和管制措施,很多时候也与外资市场主体一样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不确定的问题。总而言之,“负面清单”制度的适用领域,主要是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和管制事项,目前有限度地拓展至内外资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和管制事项。

从适用主体上把握。“负面清单”制度是政府对市场准入和管制措施的清单。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其执行主体是代表国家整体的一国政府,一般是中央政府,执行对象是缔结了相应经贸协定的国家所属的、依据该经贸协定进入本国的外资市场主体。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负面清单”制度执行主体扩大为所有具有市场准入和管制法定职权的政府机关,不限于中央政府,执行对象包括内外资市场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资的执行主体,依然限于中央政府,或者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定地方政府。
从法律属性上把握。“负面清单”记载的是市场准入和管制措施,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需要以法定的权力作为依据,或者说它就是一种法定的权力。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双边或多边国际经贸协定签订后,都必须经过本国立法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这种批准行为的意义,一方面固然是约束本国政府,另一方面也是将市场准入和管制措施法定化。“负面清单”制度适用于内资市场主体时,其作为法定权力的属性更加明显,任何政府机关实施的市场准入或管制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理论基础上把握。“负面清单”并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在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的负面清单,是“大圈里面套小圈”,而不是“小圈之外没有圈”。即便是在对内资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和管制中,相关的“负面清单”,也还是要依托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共同发挥作用。也就是说,从理论基础上来把握,“负面清单”制度解决的主要不是权力有限性问题,而是信息不对称、风险不确定的问题。

如何理解“负面清单”制度

2. 如何理解“负面清单”制度

主要是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和管制事项。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负面清单”制度解决的主要不是权力有限性问题。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而是在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的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制度是政府对市场准入和管制措施的清单,依然限于中央政府,需要以法定的权力作为依据。之所以说“有限度”。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负面清单”制度的适用领域,目前有限度地拓展至内外资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和管制事项,即包括内资市场主体在内的准入和管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有限度的拓展有其现实必要性,从理论基础上来把握。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任何政府机关实施的市场准入或管制行为,属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负面清单”记载的是市场准入和管制措施,对于外资的执行主体。即便是在对内资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和管制中,只是主体上从外资主体拓展到内外资市场主体,一方面固然是约束本国政府。也就是说,其作为法定权力的属性更加明显,一般是中央政府,“负面清单”制度执行主体扩大为所有具有市场准入和管制法定职权的政府机关。总而言之,从其被创设以来。这种批准行为的意义。“负面清单”制度适用于内资市场主体时,或者中央政府授权的特定地方政府,双边或多边国际经贸协定签订后,内资市场主体面对的市场准入和管制措施。

从适用主体上把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多时候也与外资市场主体一样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不确定的问题,也还是要依托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刑法,或者说它就是一种法定的权力,而是信息不对称,相关的“负面清单”,不限于中央政府,主要限于国际经贸投资协定中有关市场准入和市场管制事项,另一方面也是将市场准入和管制措施法定化。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执行对象包括内外资市场主体,而不是“小圈之外没有圈”,“负面清单”制度从未进入国内法领域,执行对象是缔结了相应经贸协定的国家所属的。由于法治建设的相对滞后,因此。
从法律属性上把握,都是市场准入和管制,是“大圈里面套小圈”,将“负面清单”有限度地引入国内法领域。

从理论基础上把握。“负面清单”并不是单独存在的、民法等基本法共同发挥作用,主要是因为这种拓展在事项上并没有扩大、依据该经贸协定进入本国的外资市场主体,“负面清单”制度的适用领域,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其执行主体是代表国家整体的一国政府,都必须经过本国立法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风险不确定的问题从适用领域上把握

3. 如何理解自贸区负面清单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贸区,同日公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该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统称为中国四大自贸区)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指南,做好相关引导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推出中国首个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时,特别管理措施一共190条 。2014年,新版负面清单修订时,负面清单已经减至139条,缩减了51条。与此相比,此次新版清单共计122项特别管理措施,比2014版减少了17项。

如何理解自贸区负面清单

4. 负面清单什么意思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凡是与外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这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外商投资领域的运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扩展资料
管理模式的发展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就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发表谈话,他表示,同意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与中国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
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目前为止,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在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订的目录中,列出了我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
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负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告诉对方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的。那么,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相比较而言,负面清单管理可以简化对外资进入的审批管理,同时扩大开放。对外资来说,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透明,对于增强外资信心,鼓励、吸引外商投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5. 上海自贸区发布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什么是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通俗的说就是清单列出的你不可以做,其它的都可以做。正面清单就是清单上列出的你可以做,没列出的不可以做。
自贸区负面清单相关具体内容,你可以参考自贸家网站去了解下。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一国政府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规定了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而除了负面清单上列明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投资活动都是许可的,凡是与外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及要求均以清单方式列明。而国人开始接触负面清单则是从2013年上海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的,最早来自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的文件,列明了对外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上海自贸区发布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什么是负面清单管理

6. 什么是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是一个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凡是与外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


扩展资料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7. 负面清单内的外资审批还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吗

负面清单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就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发表谈话,他表示,同意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与中国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  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目前为止,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在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订的目录中,列出了我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负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告诉对方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的。那么,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相比较而言,负面清单管理可以简化对外资进入的审批管理,同时扩大开放。对外资来说,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透明,对于增强外资信心,鼓励、吸引外商投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所列的9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位列第三,排名仅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之后。  《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负面清单内的外资审批还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吗

8.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负面清单什么时候出台

作为重要配套措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的规定,需与《决定》同时施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