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的财产转让收入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

2024-05-11 01:55

1. 企业中的财产转让收入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

财产转让收入是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企业中的这部分所得额是如何进行计算的呢?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楚的了解,东奥小编就在下面的内容中针对为大家展开内容。 企业中的财产转让收入的会计处理: 于企业来说,财产转让收入主要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转让固定资产应取得的收入,另一部分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因此,关于财产转让收入稽查的问题分两部分进行论述。 1.转让固定资产的稽查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主要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营业外收入”以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在转让固定资产时,首先应当结转设备净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其次,支付在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第三,当收到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最后,结转转让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从上面的四组会计分录中,我们应当看出在固定资产转让过程中,固定资产净值、清理费用应在“固定资产清理”的借方归集,转让后收回的价款、或者残值收入等应在贷方归集,当贷方余额大于借方余额时,说明固定资产的转让有净收益,作为应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反之计入“营业外支出”。有些不需要清理而直接转让的固定资产,为了在实务上全面反映固定资产整体减少状况,准确体现计税收入,也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在稽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收入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累计折旧表中所列内容,以及和营业外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通过审查企业报送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表,发现问题。 会计报表的分析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净值期末数与期初数有无较大变化来进行。如果企业本年度未新增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净值的减少额大于累计折旧的增加额,则说明企业的固定资产有所减少,应进一步查实减少固定资产是否在“营业外收入”有所反映。 另外,除了通过对账簿的审查以外,还应该进行实地盘点,随机抽查部分固定资产,确定账实是否相符,从而发现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 上面的文字就一部分内容对进行了解析,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复杂,但是都是注册会计师中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可以多多阅读,慢慢的进行理解,懂得在考试中怎么应用。

企业中的财产转让收入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

2. 企业取得财产转让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如何处理

你好,企业取得财产转让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如何处理,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能够帮助你。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如何处理呢?原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老规定在新税法实施后,是否还有效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二、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前的财产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例如,A公司2008年发生股权转让所得5000万,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平均分5年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2008年、2009年分别确认1000万所得,剩余3000万待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剩余3000万元应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
三、2008年1月日之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仍可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5年内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债务重组所得,可分五年计入应纳税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全部债务重组所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仅指每次的债务重组所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呢?财税〔2009〕59号文并未强调“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债务重组所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按照正常的理解,“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是指企业当年发生的全部债务重组所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更全面的说法应当是指与以支付股权清偿债务方式相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是不包括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进行债务重组所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按照此规定,债务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那么债权人也需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反之,亦然。而能够使债务人与债权人适用相同税务处理的保障就是按次计算确认。
【案例】甲公司于2009年1月向乙企业购入A商品,A商品的不含税公允价为12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购销合同规定,甲企业须于2009年4月1日向乙企业支付货款。同月,甲企业又向丙企业购入商品B商品,B商品的不含税公允价为25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7%,销售合同也约定,甲公司须于2009年5月1日向丙支付货款。但是甲企业发生了财务困难,不能如期履约,因而甲企业先与乙企业约定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甲企业于2009年9月1日以现金400万元,同时以持有的成本价200万元、公允价850万元的丁公司的股权清偿债务。其后又与丙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9年11月1日以现金500万元,同时以持有的成本价1000万元、公允价2180万元的戊公司股权清偿债务。甲企业所进行的两次债务重组均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甲公司2009年调整后的包括债务重组所得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则甲企业2009年应当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分析】
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六)项也特别强调:“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本案例中,甲企业通过与乙企业进行债务重组获得的重组所得为154万元(1404-400-850),但是与股权转让相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仅为80.08万元[154×(850-200)/(400+850-200)],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比重仅为16.02%(80.08÷500),远低于税法所要求的50%的比重,因而甲企业因与乙企业实行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收益不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与此相似,甲企业通过与丙企业进行的债务重组也获得重组所得245万元(2925-500-2180),但是与股权转让相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仅为172.0833万元[245×(2180-1000)/(500+2180-1000)],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比重为34.42%(172.0833÷500),明显低于税法所规定的50%的比重,因而甲企业因与丙企业实行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收益也不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因而,甲企业应当就全部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为75万元(500×25%)。
五、非货币性交易和视同销售所得,均应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对财产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意味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以及视同销售所得,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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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转让财产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所谓财产转让收入指的就是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其中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是需要交税的,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是什么1、申请;2、批准;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3、签订转让合同;4、公证,转让合同应经过公证。

转让财产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4. 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中的财产转让收入

1、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财产转让收入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一、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有:网上银行、税局申报。所得税一般是每季度预缴,年度汇缴,即使某个季度不要交税,也要去国税零申报。
1、单位开通网上申报
进入国税网站登入,申报的数据是根据做的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申报,利润总额为亏损时,系统自动计算应交所得税
0,利润总额为正数时,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利润总额*
0.
25,确认利润总额没错,交款即可。
2、若单位尚未没有开通网上申报
需要到税局门前申报,准备会计报表封面,所得税申报表(国税网站下载),申报的当季度最后一个月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加盖公章,税局窗口排队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1)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5. 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
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对外商投资
企业的资产转让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1、资产转让收益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入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受让资产计价的处理
受让方所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该各项资产的实际受让价,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帐目。如受让资产项目繁多或者与商誉或经营业务一并作价受让,不易分别计算各项资产受让价的,可以按有关资产在转让方帐面的净值,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帐目;其实际受让总价与该有关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可作为商誉或经营业务的受让价金额,单独列为受让方的无形资产,在资产受让之日起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资产受让后的企业剩余经营期不足10年的,在企业剩余经营期内平均摊销。
3、税收优惠的处理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后未改变其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承续其原税收待遇,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
资产转让或受让一方企业,在资产转让后改变了生产经营业务的,凡属原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非适用优惠业务的,在资产转让后不得继续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凡属原不适用有关税收优惠的业务改变为适用优惠业务的,可享受自该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税收优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4、前期亏损的处理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及业务,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在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间相互结转。
(二)内资企业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校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现在已经改为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2、部分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6. 资产转让如何计算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是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企业中的这部分所得额是如何进行计算的呢?
 企业中的财产转让收入的会计处理: 于企业来说,财产转让收入主要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转让固定资产应取得的收入,另一部分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因此,关于财产转让收入稽查的问题分两部分进行论述。 1.转让固定资产的稽查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主要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营业外收入”以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在转让固定资产时,首先应当结转设备净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其次,支付在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第三,当收到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最后,结转转让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从上面的四组会计分录中,我们应当看出在固定资产转让过程中,固定资产净值、清理费用应在“固定资产清理”的借方归集,转让后收回的价款、或者残值收入等应在贷方归集,当贷方余额大于借方余额时,说明固定资产的转让有净收益,作为应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反之计入“营业外支出”。有些不需要清理而直接转让的固定资产,为了在实务上全面反映固定资产整体减少状况,准确体现计税收入,也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在稽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收入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累计折旧表中所列内容,以及和营业外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通过审查企业报送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表,发现问题。 会计报表的分析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净值期末数与期初数有无较大变化来进行。如果企业本年度未新增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净值的减少额大于累计折旧的增加额,则说明企业的固定资产有所减少,应进一步查实减少固定资产是否在“营业外收入”有所反映。 另外,除了通过对账簿的审查以外,还应该进行实地盘点,随机抽查部分固定资产,确定账实是否相符,从而发现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 上面的文字就一部分内容对进行了解析,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复杂,但是都是注册会计师中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可以多多阅读,慢慢的进行理解,懂得在考试中怎么应用。

7. 转让财产收入包括哪些

转让财产收入包括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是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每次是指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扣除的财产原值是指有价证券,其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一般地,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以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机械设备、运输工具、 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文物和陈列品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但中小企业可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使用情况,来定义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财产收入包括哪些  财产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财产性收入,也称资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通常是家庭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别是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其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百分之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较小,大约在百分之2左右。

转让财产收入包括哪些

8. 转让财产收入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转让财产收入即纳税人因转让个人财产而获得的收入,如转让房屋、股票等财产而获得的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