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交易的记账方法是什么?

2024-05-14 12:03

1. 外币交易的记账方法是什么?

外币交易的记账方法:(1)外汇分账制(2)外汇统账制。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具体方法:
1、外汇分账制
外汇分账制又称分币记账制,就是在外币经济业务发生时直接按外币记账,期末再将各种外币账户的余额和发生额折合成本国货币,然后编制会计报表。
2、外汇统账制
外汇统账制又称统一货币记账制,分为两种,一种是本国货币统账制,一种是外国货币统账制。在我国会计上对外汇的核算主要采用本国货币统账制,也就是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记录所发生的外汇交易业务,发生多种货币的经济业务,均折合为人民币加以反映,外币在账面上只作辅助记录。
基本类型:
外币交易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常见的外币交易有:
(1)企业购买和销售或提供以外币标价的商品和劳务;
(2)为融资目的将以外币标价的应收款或应付款进行互换的行为;
(3)企业作为应履行的期汇合同的当事人;
(4)企业基于其他原因取得或处理按外币计价的资产,承担或清偿以外币计价的负债。
外币交易:指企业以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即外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接受投资以及筹资等交易
外币报表折算:指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公司,采用其功能货币来重新表述部分财务报表中按外币计量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项目的会计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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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交易的记账方法是什么?

2. 外币业务的记账方法有哪些?

1.外汇分账制
外汇分账制又称分币记账制,就是在外币经济业务发生时直接按外币记账,期末再将各种外币账户的余额和发生额折合成本国货币,然后编制会计报表。
2.外汇统账制
外汇统账制又称统一货币记账制,分为两种,一种是本国货币统账制,一种是外国货币统账制。在我国会计上对外汇的核算主要采用本国货币统账制,也就是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记录所发生的外汇交易业务,发生多种货币的经济业务,均折合为人民币加以反映,外币在账面上只作辅助记录。

3. 外汇业务的记账方法

一、记账本位币及记账汇率
(一)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即用于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用以表示计量的货币。《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的记账本位币都是企业所在国使用的货币,记账本位币是与外币相对而言的,凡是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都是外币。
(二)计账汇率
记账汇率亦称现行汇率是指企业发生外币经济业务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所采用的汇率。
汇率是指两种货币相兑换的比率,是一种货币单位用另一种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我们通常在银行见到的汇率有三种表示方式:买入价、卖出价和中间价。买入价指银行买入其他货币的价格,卖出价指银行出售其他货币的价格,中间价是银行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银行的卖出价一般高于买入价,以获取其中的差价。
1.即期汇率及即期汇率的选择
无论是买入价,还是卖出价均是立即交付的结算价格,都是即期汇率。即期汇率是相对于远期汇率而言的。远期汇率是在未来某一日交付时的结算价格。为了方便核算,准则中企业用于记账的即期汇率一般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但是,在企业发生单纯的货币交换交易或涉及货币交换的交易时,仅用中间价不能反映货币买卖的损益,需要使用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只涉及人民币与美元、欧元、日元、港元之间折算的,可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作为及其汇率进行折算;企业发生的外币交易只涉及人民币与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发生的外币交易涉及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之间折算的,可直接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进行折算。
2.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当汇率变动不大时,为简化核算,企业在外币交易日或对外报表的某些项目进行折算时,也可选择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是指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加权平均汇率需要采用外币交易的外币金额作为权重进行计算。
确定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的方法应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如果汇率波动使得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不适当时,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至于何时不适当,需要企业根据汇率变动情况及计算近似汇率的方法等进行判断。
二、外币业务的记账方法
外币业务的记账方法是指企业登记外币业务账户的方法。在我国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方法,各单位可根据外币业务的繁简选用其中一种方法。
(一)外汇统账制
又称本币记账法,即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时,即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
采用外汇统账制记账,在会计账簿上虽然也反映外币,但仅作为补充资料加以记录。无论外汇现金、银行存款,还是债权债务等外汇账户,在账上均以人民币金额为准。这种方法适合于涉及外币币种较少、外汇业务不多的单位。(现行地勘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地勘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将其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即人民币)金额记账,这说明地勘单位外币业务是采用统账制记账法进行外币业务核算。)
(二)外汇分账制
亦称原币记账法或分别记账法。是指企业在日常核算时分别币种记账,资产负债日,分别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资产项目进行调整: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非货币比项目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采用外币统账制,只有银行等少数金融企业由于外币交易频繁,涉及外币币种较多,可以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无论是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还是采用通胀制记账方法,只是账务处理的程序不同,但产生的结果应当相同,即计算出的汇兑差额相同,相应的会计处理也相同,即均计入当期损益。

外汇业务的记账方法

4. 外币交易的账务处理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可以通过下面的例题进行深度分析。

5. 外币交易如何账务处理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可以通过下面的例题进行深度分析。

外币交易如何账务处理

6.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因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由于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汇兑收益,应计入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作为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产生的汇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些交易活动包括:企业买人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通常情况下指以外币买卖商品,或者以外币结算劳务合同,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居民企业向国外出El商品,以美元结算货款;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如企业借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发行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债券;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如接受外币现金捐赠等。在这些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发生与确认实现时的汇率变化。将会产生汇率差,可能产生的汇兑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第三,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所拥有的货币性资产、负债。可能是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量的,在纳税年度终了时,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标准,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纳税,此时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若不同于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负债的汇率时,就可能产生汇兑损失。这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正常的、必要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但税法只规定货币性资产、负债的汇兑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失没有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第四,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已经计人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的汇兑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如果已经计人有关资产成本的话,那么这部分汇兑损失可以通过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等方式予以税前扣除,假如直接作为汇兑损失在税前扣除。就违背了税前扣除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如果发生的汇兑损失,是由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所产生的,这部分损失应所有者负担,属于税后利润分配问题,故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7. 外币记账的条件:

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单位,可以用外币记帐,但其财会报告必须折算为人民币。

外币记账的条件:

8.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计算外币货币性项目外币余额;
 
 (2)用外币余额乘以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计算记账本位币余额;
 
 (3)上述记账本位币余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余额的差额即为汇兑差额。
 
 2.非货币性项目
 
 (4)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5)对于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存货,如果其可变现净值以外币确定,则在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时,应先将可变现净值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与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存货成本进行比较。
 
 (6)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处理。如为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金融资产,其汇兑差额则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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