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的原则是什么

2024-04-30 10:17

1. 证券交易的原则是什么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证券交易参与各方应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从国际上来看,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后,它就一直为许多国家的证券交易活动所借鉴。在我国,强调公开原则有许多具体的内容。例如,上市的股份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资料必须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股份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也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等。按照这个原则,投资者对于所购买的证券,能够有更充分真实、准确、完整的了解。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它要求证券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保护。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有各种各样的交易主体,这些交易主体的资金数量、交易能力等可能各不相同,但不能因此而给予不公平的待遇或者使其受到某些方面的歧视。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在实践中,公正原则也体现在很多方面。例如,公正的办理证券交易中的各项手续,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证券交易的原则是什么

2. 证券交易的原则是什么?

1。证券交易活动,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证券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证券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3. 证券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
  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原则
  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证券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

4. 证券交易的一般原则

法律分析:1.公开原则:证券交易必须要面向社会、公开交易。2.公平原则:证券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必须是公平的,应当在相同的条件下和平等的机会中进行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5. 证券交易规则有哪些?

一、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00 -- 3:00 

二、竞价成交 
(1)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 
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2) 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 (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三、交易单位 
(1) 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2) 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 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 
手或其整数倍; 
(4)当委托数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红送股时可能出现零股 (不足1手的为零股),零股只能委 
托卖出,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四、报价单位 
股票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份”为报价单位;债券以“手”为报价单位。例:行情 
显示“深发展A”30元,即“深发展A”股现价30元/股。 
交易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基金、债券为人民币0.01元;深B为港币0.01元;沪B为 
美元0.001元;上海债券回购为人民币0.005元。 

五、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 
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六、"ST"股票 
在股票名称前冠以“ST”字样的股票表示该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亏损一年,但净 
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进行 
特别处理。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七、委托撤单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 

八、"T+1"交收 
       “T”表示交易当天,“T+1”表示交易日当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资者当天买 
入的证券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自动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债券当天允许“T+0” 
回转交易。) 
资金使用上,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可以用来买入股票,但不能当天提取, 
必须到交收后才能提款。(A股为T+1交收,B股为T+3交收。) 

九、新股申购 
        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公开发行和向二 
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1、网上公开发行 
①投资者认购新股前应充分了解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②申购前须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申购。每个证券账户申购下限是1000股,认购必 
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每1000股给一个配号。多次申购的只有第一次委托有效,其余委 
托申购无效,无效申购不给配号。 
④委托合同号不是中签配号,只是投资者在证券部下单委托的电脑序列号。投资者可在申购 
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系统或自助系统查询新股配号。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可根据 
报纸公布的中签号与自己的申购配号核对是否中签。 
⑤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申购未中签的资金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自动返还到资金账 
户上。 
⑥新股申购不能撤单。新股委托申购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上午9:30分前下单委 
托无效。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①、投资者必须在股票发行公告确定的登记日持有上市流通A股才有配售新股的权利; 
②、持有深、沪两市流通A股市值的投资者可分别用深圳、上海证券帐户同时参加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配售,同一新股申购配售,深、沪两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 
③、每持有10000元上市流通A股市值可申购配售1000股,申购数量必须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④、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帐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A股市值合并计算; 
⑤、申购配售新股时,投资者按申购上限委托买入,每个证券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 
和重复申购部分,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⑥、投资者在申购配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日),以有效方式查询配号,并于T+2日核对 
中签号码,如中签,须于T+3日14:00前存入足额中签股款。 

十、分红派息及配股 
1、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现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分红派息的方式有送红股、派现金息、转增红股。投资者应清楚了解上市公司在证监会 
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分红派息公告书。 
投资者领取深沪上市公司红股、股息无须到证券部办理任何手续,只要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 
时仍持有该种股票,都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送红股、转增红股和现金派息都会自动转入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 
所分红股在红股上市日到达投资者账户; 所派股息需上市公司划款到账后方可自动转入投 
资者资金账户内。 
2、配股缴款 
投资者须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种股票, 
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 
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小键盘、热自助、网上交易等系统进行认购,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 
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A)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B)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 
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3、除权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购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此次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但投资者 
在股权登记日当天购入股票, 第二天抛出股票,仍然享有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XD”表示 
除息;“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

证券交易规则有哪些?

6. 证券交易必不可少的基本法则有哪些?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精神的体现,使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于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过程的始终。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法基本原则有6个: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一方面要求信息公开,即证券发行者必须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另一方面要求管理公开,即监管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公开,市场监管与执法活动公开。公平原则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券商和政权专业服务机构等的法律地位、权利、机会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公正原则指立法机关、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中介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责时,对一切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只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市场活动规则,尊重对方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实事求是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不得有强制交易、无偿占有、不诚实的行为。
3、守法原则。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虽然“混业经营、混业管理”是全球金融发展的主流,也是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必然方向,但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我们换不得不在总体上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5、保护投资者合法去权益的原则。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支持,投资者的热情和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成为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在证券市场上除证监会按照授权履行监管职责外,国家还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监管。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证券法》的适用对象范围,按《证券法》第2条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如认股权证、股指期货、期权等的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则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加以规定。所以,修改后的《证券法》原则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证券。

7. 证券交易中要遵守哪些规则

证劵交易规则,为了维护证劵交易市场而颁布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规则。主要包含:
(一)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二)以合法方式交易。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从而为发展证券期货交易留有法律空间。
(三)规范证券交易服务。首先,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不向任何人提供客户开立账户的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是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一、公司上市的最新标准是什么
公司上市的标准具体如下:
1、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股票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开业时间三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
4、持有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5、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超过15%;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二、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达到以下标准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才能立案:变造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的,应予立案追诉。变造金融机构批准经营许可证罪是指变造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证券交易中要遵守哪些规则

8. 证券交易中要遵守哪些规则

法律分析:证券交易规则,为了维护证券交易市场而颁布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规则。主要包含:(一)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二)以合法方式交易。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从而为发展证券期货交易留有法律空间。(三)规范证券交易服务。首先,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不向任何人提供客户开立账户的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是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