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内广王

2024-05-02 13:54

1. 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内广王

主要内容如下:
我省出台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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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3-20  浏览:149 来源:养老保险处 字体:[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为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范围,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2015年3月9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我省可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对象、补缴办法、待遇计发等进行了规定和明确。我省可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四类:一是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由我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编制外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二是2012年7月1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军人,有原始服役依据;三是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四是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档案。以上四类人员必须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自愿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参保。

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内广王

2. 贵州省 黔人社厅发 [2011]23号 文件所有内容 跪求啊··· 谢谢啦

  不能自己上网查吗?“懒猫”。    是以下的内容吗?

  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1]2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条件
  具有本省城镇户籍,1998年9月30日以前与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所在企业经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1998年9月30日前,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原始证明资料:

  1、本人原始档案及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2、在企业工作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登记表、册等。

  3、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如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企业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三)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参保办法及缴费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1、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资料记载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分档次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缴3万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缴3.4万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缴3.8万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缴4.2万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补缴4.6万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补缴5万元,满40年及以上的补缴5.4万元。本人连续工龄难以准确认定的和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按10年认定。

  2、未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本人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提供的最早的原始档案资料认定。

  (三)对补缴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每增加一岁,缴费标准下浮2%,最多下浮不超过30%。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户口簿》记载为准。

  三、个人账户管理
  (一)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补建个人账户,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月起往前补建,建账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1日。

  1、参保人员补缴年限早于1998年1月1日的,其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补缴年限作为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2、补建个人账户期间,应以各年度对应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同期个人账户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其余补缴资金进入统筹基金。

  3、个人账户补建时段不计利息,补建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开始计息。

  四、缴费年限认定

  (一)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记载的连续工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审核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认定为缴费年限。

  1、企业关闭、破产、注销,连续工龄最长认定到企业关闭、破产、注销之日。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连续工龄认定到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3、连续工龄的认定最晚不得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不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

  (三)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日期认定为退休时间。

  (四)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后,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和今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五、养老待遇计发

  (一)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计发,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48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59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70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810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920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1030元,满40年及以上的1140元。

  (二)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1993年1月1日以后至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的历年缴费指数统一按照0.6计算,补缴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指数据实计算。

  (三)补缴参保后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参加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待遇。

  (五)原享受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各种定期待遇的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各种定期待遇。

  (六)各地区原已出台的集体企业补缴参保政策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原已按照各地区出台政策补缴参保的退休人员,2011年6月份本人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从2011年7月份起,基本养老金补足到本通知规定标准。

  六、组织领导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严肃政策,严密程序,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开辟参保缴费绿色通道,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明确工作纪律,严格审核程序,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公示制度,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补缴参保人员实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确保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

  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在2011年内基本完成这项工作。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3. 黔民发(207)48号文件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

1、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黔民发(207)48号文件

4. 贵州省黔人社厅发(2016)22号文件 企业退休人员调资

9月底补发到位。
9月18日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在本月内完成,调整增加的待遇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
    据了解,经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这是企业退休人员连续第12年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水平,也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按照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增加待遇。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本次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6.5%左右确定,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既定额调整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挂钩调整为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6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2015年12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3.5%增加。倾斜调整为对2015年底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7元;对建国后至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另外,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调整。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达不到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5. 哪些人符合黔人社厅发23号文件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哪些人符合黔人社厅发23号文件办理退休

6. 黔劳局(1995)244号文件内容

亲,下午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心][鲜花][开心]黔劳局(1995)244号文件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此,男工人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如果是从特殊工种工作,则可以提前至55周岁退休。[心]【摘要】
黔劳局(1995)244号文件内容【提问】
黔劳局(1995)244号文件内容?【提问】
亲,下午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心][鲜花][开心]黔劳局(1995)244号文件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此,男工人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如果是从特殊工种工作,则可以提前至55周岁退休。[心]【回答】
原贵州省劳动厅出台了《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厅发〔1999〕84号),文件规定企业报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职工退休时,需提供提前退休工种文件和该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时间材料。从我们目前掌握的提前退休工种文件中没有关于将公交驾驶员纳入提前退休工种文件,如果公交公司或主管部门掌握有将公交驾驶员纳入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可以由公交公司提供提前退休工种文件和该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时间材料到人社部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心]【回答】
关于“关于将男性公交驾驶员退休年龄提前至55岁的建议”的建议,我们觉得有一定道理,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第八条之规定,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的是省级统筹,将来逐步实现国家统筹。我州养老保险已于2009年进入省级统筹,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只有国家或省才有制定的权限,我们没有出台养老保险政策的权限。不过,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向上级反映,积极呼吁![心]【回答】

7. 黔劳局(1995)244号文件内容

亲亲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作出以下解答: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意见第五十七条、黔劳局发(1995)244号文件第三条及毕署劳社局字(2005)08号复函第二项规定,管理岗位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55周岁,工人岗位在职的退休年龄50周岁。原告虽然年满50周岁,但从2013年后一直在第三人烟叶生产收购科从事管理工作,担任样品制样员。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毕节市烟草商业工作标准》中烟叶样品管理员职责说明书职能描述足以说明原告是管理岗位管理人员,正常退休年龄是55周岁。解答完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摘要】
黔劳局(1995)244号文件内容【提问】
亲亲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作出以下解答: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意见第五十七条、黔劳局发(1995)244号文件第三条及毕署劳社局字(2005)08号复函第二项规定,管理岗位女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55周岁,工人岗位在职的退休年龄50周岁。原告虽然年满50周岁,但从2013年后一直在第三人烟叶生产收购科从事管理工作,担任样品制样员。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毕节市烟草商业工作标准》中烟叶样品管理员职责说明书职能描述足以说明原告是管理岗位管理人员,正常退休年龄是55周岁。解答完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回答】
请问,企业女职工在5O周岁以前是专业技术类,现在转为职能岗位,她现在已经52岁了可以办退休吗【提问】
技能岗位【提问】
根据现有退休规定,女性事业单位专业技能岗位转专职能岗位,50岁时职能岗位后只有9年,是可以继续工作到55岁再退休的。【回答】
企业专业技术类转技能类需要转岗二年才能退吗【提问】
本人现场去年51转技能岗位,现在已经52岁了,可以办理退休吗【提问】
转岗必须到55岁【回答】
事业单位女职工与企业单位女职工都是一样的吗【提问】
能不能把黔劳局244号文件发给我【提问】
您好亲,是一样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与企业单位女职工【回答】
亲不好意思,黔劳局(1995)244号文件不能发给您【回答】

黔劳局(1995)244号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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