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是什么?

2024-05-18 02:52

1. 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是什么?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企业的性质、经营目标、市场策略、技术开发与国际国内法律环境等因素,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加以分析、评估、融合所建立的一套经营管理和法律保护制度。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将愈来愈上升为企业最强大的财富源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制定知识产权培育和经营战略,将成为企业创造竞争优势,占领国内外市场的最有力手段。
1994年7月5日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企事业单位要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本单位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制度。”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是加强其本身竞争力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已经成为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条件。
为使各项知识产权管理落到实处,企业要用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指导企业的具体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制定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要符合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本质上是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在企业的具体贯彻执行,因此不能与知识产权制度相违背,应严格遵循这些基本原则、其他行为准则和要求。
2、要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规律。作为无形资产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有其自身的特点,其管理制度也必然要体现这种特征。如其专有性是指排他性,不能简单以一种道德的标准来衡量这个知识产权是不是像其他的有形财产一样必须得到保护,而必须是经过授权的智力成果即成为知识产权后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种权力可以让渡给其他人。
3、要符合国际技术、经济交流、合作的惯例和共同准则。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技术、经济的交流与合作过程中更加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但知识产权法由各国制定,其中有许多共性的内容,如时间性、地域性、独占性等,但也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许多国家加入了世界性的知识产权组织或条约,遵守共同的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等。
4、要立足于企业自身特点和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不同的企业因经济实力、行业特点、产品性质、经济性质等不同而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上具有不同的特点,所以其制度表现各有千秋是企业管理艺术性的体现。

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是什么?

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企业的性质、经营目标、市场策略、技术开发与国际国内法律环境等因素,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加以分析、评估、融合所建立的一套经营管理和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制度,主要作用是规范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管理,如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秘密、风险防范等方面。
相关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

3.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状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适合本地企业情况的具体实施措施办法。第一章 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及机构第五条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具体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灵活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第六条 企业缺乏条件配备专利工作者,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务,保守企业秘密。第七条 企业要明确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专利以及其它机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第八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顾问及其执业活动予以业务指导。要适时组织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开展业务培训及业务交流等活动。第二章 专利产权管理第九条 企业要制定适应本企业情况的覆盖企业各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企业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
  (五)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
  (八)其它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第十条 企业要建立职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与审查制度,制订具体申报、审查程序和办法。
  大中型企业可在基层技术单位(项目组)及其它必要的企业基层单位指定兼职专利联络员,由专利联络员配合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顾问开展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等工作。第十一条 企业对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进行分析评价,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企业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第十二条 企业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企业职工调离、离退休,或者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企业前,应将其从事、参与企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企业,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第十三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企业应予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需要企业出具证明的,由企业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职工就其做出的发明创造的职务与非职务性质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确认为非职务发明的,由专利管理机关为其出具处理决定。第十四条 企业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4. 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是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以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保障制度。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5.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介绍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推进我国企业专利工作,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现将《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介绍

6.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0〕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专利管理机关、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专利管理机关:特此通知。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二○○○年一月五日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7.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总 则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状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适合本地企业情况的具体实施措施办法。

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总 则

8.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什么?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  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公司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  对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  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  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  属于本公司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