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2024-05-05 05:59

1. 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铁路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批准开征的用于铁路建设的专项资金,由铁道部集中管理。为加强该项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道部财务司负责基金的收缴、汇集、划拨工作,具体委托铁道部资金调度中心(下称资金中心)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帐核算,按时提报财务分析报告。铁道部计划司负责基金的计划安排和计划完成的统计工作。第三条 基金由铁路运输部门在承运货物时,按国务院批准的征收标准和范围核收。
  目前,由于已经批准执行的1991年3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每吨公里二厘的铁路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1”)与1992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每吨公里一分的铁路建设基金以及1993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每吨公里一分五厘的铁路建设基金(合并简称“基金2”)在核收范围、标准、缴税等方面有所不同,为此,营业站在货票上分别按规定计算、填写,与运杂费一并核收。铁路各级管理部门在征收、统计、决算中都要分别反映。第四条 基金要保证全额按时汇缴铁道部。
  正式营业线、运营临管线征收的基金和其他部门代国铁征收的基金,分别按运输进款解缴办法全额逐级汇缴铁道部财务司。第五条 基金要专项列报。
  铁路分局(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铁道部财务司的“运输收入报告”,“运输收入决算报告”等收入报表按期将征收的基金专项列报,并按月核对收入报表反映的基金额和银行汇缴额,保证帐款相符。第六条 铁道部财务司每月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基金1”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缴纳税费后的“基金1”和免缴税费的“基金2”的全额分次划往资金中心的“铁路建设基金”专户存储。第七条 基金及基金专户的存款利息要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和部分机车车辆购置,也可以用于基本建设的还本付息,不得安排他用。第八条 铁道部计划司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力求集中基金安排项目。第九条 铁道部财务司要组织好基金的收缴,压缩在途资金,收到的基金在银行专户存储,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按工程进度拨款。第十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基础拨款的管理,专项用于计划核定的项目;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要按项目列出基金拨款情况、年度基金投资完成情况。年度财务决算后一个月,由资金中心写出基金年度收支、使用的财务分析报告。第十一条 基金的征收、汇集、使用等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各有关部门要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审查。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2.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拜托各位大神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完整,避免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各级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在部规定的《铁路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未发布前,按部基本建设计划下达的建设单位执行。建设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主管和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本项目的财会工作管理制度,按《会计基础工作标准》,规范会计工作。 第三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归口部财务司指导。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四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包括铁路建设基金、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自筹资金、外资借款和经批准用于小型基建项目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开立专户(有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小型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与大中型项目建设资金一起开立专户),单独存储管理,禁止铁路建设资金多头开户,禁止将建设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合开户。 第六条 列入计划的铁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对外投资、委托贷款和定期存款;禁止用铁路建设资金对外拆借。 第七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事业费开支;不得垫付更改支出和大修费用;不得用部拨建设资金垫支自筹和多经项目。 第八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铁路建设基金拨款的存息收入,年内一律转入本款源拨款,禁止悬挂往来,严禁由存息收入列支费用。存息收入形成的基建结余资金为部资金,在第二年由部收回或抵作铁路建设基金拨款处理。 第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部下达的基建计划。基建项目经济合同的签订等与财务管理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并据此执行和监督计划的完成情况,对项目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权向行政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有关的财务规定,严格审核基建项目经济合同的付款条件,在取得建设监理部门的审查签证后,及时办理工程价款和设备购置的结算业务。

3. 铁道部多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多经发展能得到长期稳定的资金,建立资金有偿占用制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效益,决定建立铁道部多经发展基金,从一九九五年起,以低息贷款的方式用于支持多经骨干项目的建设。第二条 使用多经发展基金,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基本建设计划和程序,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按期归还贷款。第三条 多经发展基金所有权属于铁道部,基金设专户存于部资金运用及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由部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两经中心)负责使用,部财务司负责收支核算和基金使用监督。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管理第四条 多经发展基金来源:
  1.1991年、1992年国家拨给铁道部的多经发展周转金;
  2.1994年、1995年运输系统多经企业上交铁道部的所得税;
  3.铁道部争取到的银行多经专项贷款;
  4.基金的净收益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部分;
  5.铁道部其它用于支持多经发展的资金。第五条 多经发展基金投资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基金年度投资总额由铁道部确定。铁道部对各局投资额度的分配原则为:各局1994、1995年上交的所得税,除少量由部集中使用外,作为本局贷款,部在各局间不平调;部集中筹措施部分,用于支持全路性重要骨干项目建设。投资计划项目的审批和申请手续由铁路局多经主管部门会同计划部门办理,报部两经中心,由两经中心会同计划司审批。项目批准后,铁路局同部两经中心按部资金中心业务规定签订借款合同,部财务司据此办理拨款手续。部资金中心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拨付资金。部财务司按季向两经中心通报基金收支情况。
  广铁(集团)公司1994、1995年多经企业形成的所得税,作为部对广铁(集团)公司的贷款,用于支持(集团)公司多经发展,贷款期3年,3年内分年向铁道部交付利息,到期一次还本。投资项目仍由广铁(集团)公司自行安排,贷款项目、数额报部核备。贷款还本付息后,必要时可以还本的总额为阴,继续向部申请基金低息贷款。第六条 各局要按照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纳入各级计划管理。第三章 利率和期限第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1、2项资金来源的铁道部对铁路局贷款,1年期贷款年利率暂定为4%;2年期贷款年利率暂定为5%;3年期贷款年利率暂定为6%;属于第1、2项以外的贷款,其利率按借入的资金成本计算。第八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个别需要超过3年的,必须专项报批,利率另定。第四章 贷款的支付和本息偿还第九条 铁道部对铁路局实行统借统还。铁路局对下属多经企业应根据审批的建设项目签订借款合同。第十条 借款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借款项目的名称及用途;
  2.借款金额;
  3.借款利率;
  4.借款期限;
  5.还款日期;
  6.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
  7.担保单位;
  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第十一条 借款局按合同规定的利率按年向铁道部交付利息,期满一次还本。第十二条 借款局如不按期还本利息,铁道部将不再对其发放下批借款,同时由部财务司从该局“上下级往来”中扣回,并按日收滞纳金,罚息为0.1%。各局财务主管部门对本局借入的多经发展基金的提供还款担保并监督资金使用。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1994年底以前已经签订的借款合同仍按合同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由部两经中心负责解释。前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铁道部多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4. 铁路发展基金的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方面,铁路发展基金将采取封闭式公司型基金形式(暂定15年),由政府委托铁路总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高信用等级机构发起设立。其中,铁路总公司是基金公司的普通股东,作为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出资人代表;其他投资人为基金公司的优先股东,不参与基金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运作初期以委托铁路总公司独资或控股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