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两个办法的通知

2024-05-17 07:14

1.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两个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一、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1)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式中“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2)
               税后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100%
             平均国家所有者权益
式中“税后利润”指企业交纳所得税后未进行调整和分配的利润;式中“平均国家所有者权益”指期初、期末所有者权益的平均数,包括的内容同第一项指标。该指标是指企业运用国家所有者权益获得收益的能力。
  3、利润和折旧与总资产的比率(指标3)
                    利润总额+折旧
  利润和折旧与总资产的比率(%)=-----------×100%
                     平均资产总额
式中“折旧”指考核期内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额;“平均资产总额”指期初、期末资产总额的平均值。该指标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及维系企业正常营运的能力。
  4、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4)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式中“利润总额”指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该指标主要衡量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二、资产经营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按企业规模分级设定系数;分行业确定考核值;采取不同的权数和基础分;考核值由企业自身和行业水平两方面因素决定;当出现全行业升降幅度较大时,用行业当年平均水平来调控考核值。
  1、考核计分原理。用考核期各项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各项指标考核值相差的百分点乘以各项指标的权数,然后再加上各项指标的基础分并加总,即为考核分数;按企业规模分级设定系数,经营者的年风险收入由考核分和企业系数的乘积来决定。
  2、各项指标的指标权数及计分方法见表1。

              指标权数及计分方法        (表1)


---------------------------------------
|       |权|基 础|   |考核期| 实际值差  |  综 合  |
|       | |   |考核值|   |  考核值  |       |
| 考核指标名称 |数|分 数|   |实际值|       |  得 分  |
|       | |   |c(%)|   |e=(d-c) |       |
|       |a| b |   |d(%)| ×100  |f=b+a×e|
|-------|-|---|---|---|-------|-------|
|资产保值增值率|2| 60|100|   |       |       |
|-------|-|---|---|---|-------|-------|
|净资产收益率 |2| 20|   |   |       |       |
|-------|-|---|---|---|-------|-------|
|利润和折旧与 | |   |   |   |       |       |
|       |1| 10|   |   |       |       |
|总资产的比率 | |   |   |   |       |       |
|-------|-|---|---|---|-------|-------|
|成本费用利润率|1| 10|   |   |       |       |
|-------|-|---|---|---|-------|-------|
| 合  计  |6|100| / | / |  /    |       |
---------------------------------------

  3、考核值的确定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考核值为100%,其他三项指标考核值计算方法为:用本企业前两年平均水平与本行业前两年平均水平各占50%作为考核值。如净资产收益率考核值为:
  C=G×0.5+H2×0.5
  G:指本企业前两年指标的实际平均值。
       本企业前两年税后利润之和
  G=-----------------×100%
     本企业前两年国家所有者权益之和

  H2:指本行业n个企业前两年指标的实际平均水平。
      n
      ∑    前两年企业i净利润
     i=1
  H2=---------------------×100%
      n
      ∑   前两年企业i国家所有者权益
     i=1
  交通部原则上按各项指标的公式核定企业上报的考核值。企业上报完成情况时,应扣除不可比影响因素,具体规定见《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4、考核值的调控
  若某个指标行业当年平均水平(H1)出现较大波动,高于或低于行业前两年平均水平(H2)3个百分点时,用该指标的行业当年平均水平来计算该指标的考核值,即:
  当H1大于H23个百分点时,用H1且系数为0.4
  C=G×0.6+H1×0.4;
  当H1小于H23个百分点时,用H1且系数为0.6
  C=G×0.4+H1×0.6;
  其它指标的考核值仍采用行业前两年平均水平(H2)来计算考核值。
  5、经营者的收入
  经营者的收入(即年全部收入,不得再领取各种奖金、津贴等)由岗位工资和风险收入两部分构成。经营者年收入原则上最高可相当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收入(扣除特殊工种津贴,下同)的4倍。
  岗位工资按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收入的2-3倍确定(见表2),从成本费用列支,每月按比例扣交风险抵押金后发给经营者作为生活费用。

          岗位工资倍数    (表2)

-----------------------------
|    企业级别    |    岗位工资倍数    |
|------------|--------------|
|     特大     |      3.0     |
|------------|--------------|
|     大一     |      2.6     |
|------------|--------------|
|     大二     |      2.3     |
|------------|--------------|
|    大二以下    |      2.0     |
-----------------------------

  注:企业级别按企业划型标准,见附表。
  风险收入经审计考核确认,由部批准,在次年成本费用中列支。
  年风险收入为考核分数减基础分100分再乘以企业系数和分值。按企业划型标准(见附表)对企业进行分级并确定分级系数(见表3)。

         企业分级系数表      (表3)

---------------------------
|  企业分级  |  系 数  |  说  明  |
|--------|-------|--------|
| 1级 特大型 |  1.4  |        |
|--------|-------|--------|
| 2级 大一型 |  1.2  |        |
|--------|-------|--------|
| 3级 大二型 |  1.0  |  标  准  |
|--------|-------|--------|
| 4级 中一型 |  0.9  |        |
|--------|-------|--------|
| 5级 中二型 |  0.8  |        |
|--------|-------|--------|
| 6级 小 型 |  0.7  |        |
---------------------------

  采用级差计提法:
  按照计分方法得出总分后,部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的一般状况确定各小行业的每分奖罚金额。总分在大于100分小于等于120分之间时,每一分增加风险收入若干元(不同行业分值1000——2000元之间);大于120分时,每一分增加风险收入若干元(不同行业分值在2000——3000元之间)。按级差计提加总后,再乘以相应的企业分级系数(企业分级系数见表3),为经营者的年风险收入。国有企业经理以外其他领导成员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以外董事的岗位工资、风险收入,可由企业参照本办法按一定比例计发、提取。
  6、风险抵押金
  为增强经营者经营国有资产的责任心,实行经营者交纳风险抵押金制度。按比例在经营者岗位工资中逐月扣交(或由经营者一次交清)风险抵押金,由本企业专项存储。任期届满经审计后,若不需要扣罚,按同期银行存款计算利息,连同抵押金一起退还给经营者。
  风险抵押金总额,定为经营者上年岗位工资的0.5倍,一年结算一次。国有企业经理以外其他领导成员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以外董事交纳风险抵押金数额由企业参照本办法按一定比例交纳。
  总分低于100分时,每低一分,扣罚风险抵押金若干元(与风险收入每分奖励数相同),扣完为止。如果经营者第一年就扣罚了部分或全部抵押金,第二年仍连任时,必须补足规定的风险抵押金额。连续两年均被扣完全部抵押金,或连续三年均被扣罚抵押金的,应予免职。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两个办法的通知

2.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颁发《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高速公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高速公路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高速公路(含独立的大桥和隧道)经营(含建设)的公司。从事除高速公路以外公路经营活动的公司也适用本办法。
  公司所属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参照相应行业财务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登记。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高速公路项目的评估、概预算审查、招标、评标、经济合同的拟定,以及竣工验收、编制决算等全过程的管理和公司经营决策;负责资金的筹集、调动和使用;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第二章 资金筹集第六条 设立公司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政府部门拨入公司的公路建设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政府部门专项用于公路建设的资金,对于通过投资机构投入公司的,作为公司的法人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第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公司投资。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资本金可以一次筹集,也可以分期筹集。分期筹集是指根据工程进度以及对资金的需求,并按投资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时限分期筹足,其中,第一次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其应出资额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八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公路经营权)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公路经营权进行投资的,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经合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后投入。
  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第九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第十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第十一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其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