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24-05-09 14:00

1.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照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七条 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困难单位,可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为本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作为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基数。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计息:
    (一)当年筹集的部分,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三)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银行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
    统筹基金包括单位缴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部分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收入。
    个人账户金包括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全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用人单位缴费总额中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金及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算的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跨统筹范围转移工作单位时,个人账户金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按月申报缴费。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具体病种附后)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目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其中退休、退职人员简称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税务、审计、人事、民政、工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是: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及其他收入。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8%向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由所在单位按照月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七条 经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困难单位,可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工资总额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为本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作为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基数。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计息:
  (一)当年筹集的部分,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三)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银行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
  统筹基金包括单位缴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后的部分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收入。个人账户金包括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全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用人单位缴费总额中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本金及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算的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跨统筹范围转移工作单位时,个人账户金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按月申报缴费。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具体病种附后)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住院、门诊规定病种诊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门诊规定病种目录。

3. 济南市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

劳动保障部门详解“全民医保”济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即日起正式启动,今年我市将有48.6万居民先期享受到医保带来的实惠。今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即将实施的“全民医保”作了详细规定。其他居民参保时准备啥材料实施细则要求,其他城镇居民参保,应以家庭为单位,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红底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一些特殊城镇居民参保时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年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无职业、无收入、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需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业证明;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证件丢失的,应由原发证部门补发或出具证明。未及时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参保人如何缴费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收缴,于每年12月31日前存入指定银行。其他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后,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新生儿在办理户籍登记后至下个缴费期前可随时参保缴费。参保人基础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续保时,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参保人可直接到指定银行缴费。参保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续保时,在校学生和入托儿童应由学校、托幼机构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参保人可自行到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填写信息变更申请表,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如何办理补缴手续办理补缴居民医保费的城镇居民,应填写《补缴申请表》,办理补缴费手续。参保人补缴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个人应负担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后,其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缴费后又中断缴费的,补缴费后重新计算缴费年限。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补缴居民医疗保险费,也不计算为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因参军、升学(就读高等院校)中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伍(毕业)后无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在安置(择业)期满后第一个缴费期及时缴费参保。参保人缴费后在缴费期内由于参军、升学(就读高等院校)、户籍转出本市、死亡等原因无法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凭相关证明和缴费原始单据,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返还申请表,办理参保个人缴费返还手续。参保人住院等如何办手续参保人住院时,应凭医保卡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户口簿或学生证等办理,新生儿还应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证件材料不全的,应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办。参保人申请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应准备病历、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检查结果、个人申请等原始材料。学生及入托儿童应由监护人或本人将上述材料报学校及托幼机构,其他参保人应将上述材料报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可选择2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所选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门诊原始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和费用清单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转诊医院限定为北京、上海或天津3城市的三级甲等医院。异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危重病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抢救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医保卡和现金报销必备材料,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医保卡丢失如何就医参保人医保卡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卡手续。补卡期间需要住院的,应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备案手续,开具无卡证明,凭无卡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规定病种患者补卡期间需要医疗的,应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无卡证明,凭无卡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参保人在开具无卡证明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接受门诊规定病种治疗的,先垫付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补卡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做补结算。另外,实施细则还指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不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按照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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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

4. 济阳县职工医保去济南住院结算医疗统筹金及大额救助的额度是多少,报销比例又

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在个人选择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A类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支付比例分三个档,以三级医院为例,起伏标准:3万元,在职85%,退休91%,3万-4万在职90%,退休94%,4万以上,在职95%,退休97%。普通住院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精神病住院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起伏标准减半。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7万元。住院大额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大额的支付比例一律为70%;就医管理:如单位足额交费,个人只需交纳部分住院预付金,即可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要符合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的范围;报销流程:出院时医院与个人结算清自费和自负部分金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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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济南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规定

济南市门诊医保报销: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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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规定

6. 济南市大病救助政策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内容 一、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农村低保对象; 4.城市低保对象;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三、医疗救助的病种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肾衰竭) 3.重症肝炎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姨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四、救助标准: 1.农村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居民低保中的常补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 (药)费用按 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 6000元 2.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符合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内的医疗 (药)费用超过 1000元以上的按 2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4000元。 3.已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的生活确实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个人负担部分在 2万元以上的,其超过 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 10%救助,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元。 4.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国家行政 事业单位人员 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患有规定的病种,且医疗 (药)费在 2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其超过部分可按 10%给予救助,但一年内救助金额不能超过 2000元。

7. 济南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参保居民只有住院才报销?在济南这将成为历史。11日,记者从山东济南市社保局获悉,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所选的定点社区医院门诊看病,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每次超出50元的部分,可按50%的比例报销,一年最多可报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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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8. 济南居民医保补缴费用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医保断交后的补交流程: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当月起,终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继续缴费的,必须按规定以补缴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将中断期间的全部欠费补齐。补缴时间计入连续缴费时间,但补缴期间不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参保人员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内(含60天)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补缴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3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80天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中断后未补缴的,视同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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