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怎么判的?

2024-05-05 17:54

1. 涉外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怎么判的?

2022年1月22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经专家委员会评选,并综合网民投票结果,最终评选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及十大提名案件。首例涉外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事发青岛的“德正系”百亿骗贷案震惊全国,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后,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期间,青岛中院扣划了涉案全部银行存款及保险期满金、分红款,强制拍卖存放于青岛港、黄岛港、蓬莱港、营口港的涉案铝锭、氧化铝、电解铜及车辆等,共实际执行到位22亿余元。青岛中院先后两次制定《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分配两批案款9.4亿余元并发放给各被害单位。后尚有各港口货物港存费用及部分货物评估费未付,民生银行青岛分行向青岛中院申报货物优先权,青岛中院征询各被害单位意见后,于2020年10月22日对相关款项的分配作出(2019)鲁02执253号之三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外运联丰公司对该方案不服,引发该案诉讼。青岛中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鲁02民初4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中外运联丰公司的起诉。裁定书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服裁,未上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属于新颖性案件,且该案属刑事裁判涉财部分执行引发的涉外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在全国尚属首例,法律适用方面在全国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该案一审依法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裁息诉,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专家案评团认为:

首例涉外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涉外执行平等对待!

涉外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怎么判的?

2.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存在如下特点:1、诉讼请求的特殊性。案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阻却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是我国民诉法中唯一一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允许提出阻却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诉讼,并不是单纯确认标的物所有权或者交付标的物等实现当事人的某项民事权益。2、程序启动的依附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启动有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只有在执行终结前,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声明,待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才可以提起诉讼。3、诉讼主体的特殊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

3.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4.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其中执行行为异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时,来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的行为,是对执行程序的不服,以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为目的。执行标的异议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部分或全部来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或变更的请求。而执行异议之诉则是在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对该异议做出裁定后,案外第三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以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为前置程序的诉讼。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一、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执行异议可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执行异议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执行异议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执行异议:异议-裁定-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执行异议保护程序利益;执行异议之诉保护实体利益。
二、执行完结后案外人提出异议怎么处理
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客体是法院执行机构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除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因强制执行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异议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不能涉及该执行行为的依据。(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只能在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即已经立案执行且尚未结案时提出。(四)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了实质上的影响。(五)执行异议的提出须符合法定形式,即提出异议的方式必须为书面形式。
三、交通事故赔不起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事故赔不起,法院强制执行流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6.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定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7.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法律分析:1、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2)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4)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5)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当事人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审判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8.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范围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之争,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以及该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至于执行标的是否满足许-可执行的其他要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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