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

2024-05-16 21:50

1. 什么情况下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二、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三、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四、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五、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什么情况下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

2. 项目所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都有哪些

一、农业项目所得优惠
1、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全额免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3)中药材的种植所得;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半交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国家重点扶持项目优惠
1、投资经营公共基础项目经营——三免三减半公共基础包括:1)港口码头项目所得2)机场项目所得3)铁路项目所得4)公路项目所得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所得6)电力项目所得7)水利项目所得8)其他从投入运营取得第一笔收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三免三减半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所得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所得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所得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所得5)海水淡化项目所得6)其他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三免三减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简称CDM项目。符合条件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免三减半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分段优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下的部分,免企业所得税;所得在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 什么情况下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时
减计收入
二、金融机构取得的
涉农贷款
利息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三、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
保费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四、
小额贷款公司
取得的
农户小额贷款
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五、取得铁路
债券利息收入
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什么情况下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

4. 企业所得税特定企业的减免税优惠 14种情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5. 简述企业所得税中税额式减免优惠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简述企业所得税中税额式减免优惠的内容???

6. 简述企业所得税中税额式减免优惠的内容???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在4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备案;40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备案
  省局备案	次年3月底前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2、企业关于其全部经营项目核算情况的说明;
  3、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
  4、在减免税期间转让的,受让方应提供项目转让协议及转让方享受减免税情况的证明;
  5、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书、投资合同(协议);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6号),以下简称《基础设施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企业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并符合《基础设施优惠目录》规定的相关条件、技术标准、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3、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基础设施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
  4、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第89条;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财税〔2012〕10号

  4、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在4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备案;40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市级税务机关备案
  省局备案	次年3月底前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2、企业关于其全部经营项目核算情况的说明;
  3、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
  4、在减免税期间转让的,受让方应提供项目转让协议及转让方享受减免税情况的证明;
  5、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书、投资合同(协议);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指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
  2、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3、企业从事应税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第89条;财税〔2009〕166号;
  财税〔2012〕10号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投资额的抵扣	层级上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创投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投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条;国税发〔2009〕87号。

7.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免征政策是什么?

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是需要征税,而免征的企业所得税是不需要征税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等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免征政策是什么?

8.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会计实务操作中,都有不同的见解。今天小K为大家介绍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两种不同观点,一起来看看吧!
当前,关于企业所得税退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是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应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科目;
第二种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并不是企业实际经营收益,而属于获得的纯利润,应当直接进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两者的共同点都在于坚持收付实现制,不同点在于收到退税款的性质认定。
这两种观点或失之于偏颇,或缺少基本的理论支持。
因为,盈余公积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则有其特定的会计处理规定,将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跳过税后利润认定环节,直接进入利润分配环节,或者进入资本公积,显然不符合规定。
第一,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不能认定为税后利润,不能按照税后利润分配的办法处理。税后利润的认定有其严格的程序。退税所得不是企业直接生产经营结果,而是企业前期或者当期生产经营结果的延续反映,并且一旦获得退税就处于企业的实际控制之中,与税后利润有着本质区别。至于企业当期经营是否盈利,应当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所得税退税结合起来衡量。
第二,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也不能全部认定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制订角度和实际操作流程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类型较多,程序各异。受到税收征管规程的制约,不同目的的减免税,实际操作流程不同,企业所得税退税款最终用途也不完全相同,企业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完全相同,具体会计处理不可能完全一致。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会计实务操作中,都有不同的见解。今天小K为大家介绍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两种不同观点,一起来看看吧!
当前,关于企业所得税退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是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应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科目;
第二种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并不是企业实际经营收益,而属于获得的纯利润,应当直接进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两者的共同点都在于坚持收付实现制,不同点在于收到退税款的性质认定。
这两种观点或失之于偏颇,或缺少基本的理论支持。
因为,盈余公积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则有其特定的会计处理规定,将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跳过税后利润认定环节,直接进入利润分配环节,或者进入资本公积,显然不符合规定。
第一,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不能认定为税后利润,不能按照税后利润分配的办法处理。税后利润的认定有其严格的程序。退税所得不是企业直接生产经营结果,而是企业前期或者当期生产经营结果的延续反映,并且一旦获得退税就处于企业的实际控制之中,与税后利润有着本质区别。至于企业当期经营是否盈利,应当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所得税退税结合起来衡量。
第二,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也不能全部认定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制订角度和实际操作流程看,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类型较多,程序各异。受到税收征管规程的制约,不同目的的减免税,实际操作流程不同,企业所得税退税款最终用途也不完全相同,企业实际获得的经济利益也不完全相同,具体会计处理不可能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