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化厅的直属单位

2024-05-11 13:13

1. 辽宁省文化厅的直属单位

辽宁人民艺术剧院辽宁儿童艺术剧院辽宁歌剧院辽宁演艺集团辽宁芭蕾舞团辽宁省图书馆辽宁省博物馆辽宁省艺术研究所辽宁省考古研究所辽宁省文物保护中心辽宁省群众艺术馆辽宁省文化资源建设服务中心辽宁省文化厅信息中心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辽宁省艺术学校辽宁省省直文化艺术团体行政处辽宁省文物总店辽宁民间艺术团

辽宁省文化厅的直属单位

2. 辽宁省文化厅的职责调整

 1.将指导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1.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2.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3.增加协调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4.增加对省内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3. 辽宁省文化厅的领导介绍

周连科 厅 长佟 昭 副 厅 长丁 辉 副 厅 长赵奎伟 副 厅 长殷仁连 副 厅 长毕素文 纪检组长许红英 副 厅 长康望成 副巡视员孙 浩 副巡视员

辽宁省文化厅的领导介绍

4. 辽宁省文化厅的工作动态

省图书馆举办庆祝国际盲人节“对面朗读”特别活动10月14日,由省图书馆与沈阳市盲校联合举办的“触摸阅读,感知温暖”——辽宁省图书馆庆祝第30届国际盲人节“对面朗读”特别活动在沈阳市残联盲人图书馆举行。辽宁省图书馆的“对面朗读”活动开展十年来,志愿服务一直薪火相传,目前已发展成为省内志愿服务的品牌活动,取得了强烈、积极的影响,得到了社会普遍的认可和好评。第30届国际盲人节特别活动有来自沈阳市盲校的100多名孩子参与其中,省图书馆派出20名文化志愿者陪孩子们一同走进沈阳市残联盲人图书馆,他们甘做孩子们的“眼”,通过对话、沟通以及讲解,让盲童了解社会,欣赏沈城风光,体验阅读乐趣。活动充分考虑到盲校学生的特殊情况,形式上设计得更加合理,内容上更加贴合实际。盲童们通过参观盲文图书馆和触摸体验式阅读,能够充分感受到阅读的魅力,从而激发他们的阅读兴趣,树立起努力学习、自强自立的生活理念。参观艺术画展览活动中,文化志愿者细致讲解在给孩子们带来美好艺术享受的同时,也感染和熏陶着孩子们在艺术追求上给予启迪。活动最后播放的无障碍动画电影《铁臂阿童木》备受孩子们欢迎。

5. 辽宁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法规制度并监督执行。(二)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与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三)指导、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促进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四)推进全省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重点文化设施以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五)拟订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六)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法规制度,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七)指导、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八)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九)负责全省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十)拟订全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十一)拟订全省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十二)负责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十三)负责全省文物考古、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工作。(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

6. 辽宁省新闻出版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设9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财务处)。督促协调全局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文电、机要、档案、外事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信息、保密、信访、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新闻出版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经费的审核工作;负责新闻出版文化发展资金的管理。(二)出版产业发展处。拟订全省新闻出版业和印刷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承办报业、出版和发行集团改革方案的审核并指导实施;指导促进新闻出版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新闻出版产业建设;拟订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图书出版管理处。拟订全省图书出版社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承办图书出版社的设立、专业分工和主要项目变动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计划,承办出版社年度计划和重大选题的备案事宜;管理图书品种及书号总量;负责图书出版社年检和图书质量的监督,组织对图书的审读;组织查处违禁图书和图书出版社的违规行为;负责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管理工作;承担省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负责对从事出版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四)新闻报刊处。拟订全省报刊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负责省内公开报纸、期刊、内部资料的审核、登记工作;负责正式报刊项目变更的审批及期刊重大选题的审核;负责报社、期刊社年检和报刊质量监督;组织对全省报刊的审读;组织查处违禁报刊和报社、期刊社的违规行为;按规定负责全省新闻记者证的监制审核、发放、备案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家媒体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管。(五)科技与数字出版处。拟订全省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单位、网络出版单位设立的审核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选题计划的审核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单位、网络出版单位的管理;负责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审查鉴定;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质量监督;负责动漫在出版环节的管理和游戏出版物网上出版发行的前置审批,对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等业务进行监管;对网络出版的内容、活动实施监管。(六)印刷业管理处。拟订全省印刷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印刷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指导印刷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负责从事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管理;组织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和指导全省教材的印刷工作。(七)出版物发行管理处。拟订全省出版物发行行业的调节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单位、二级批发单位、图书音像批发市场、零售交易市场及出租、放映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管理普通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出版发行单位参加全国性出版物展销会、订货会和书市;负责地方性出版物展销、订货活动的审批与指导;负责出版物发行单位的管理;负责全省订阅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书报刊、音像制品的管理;负责查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八)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处(省出版物“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出版物市场和互联网“扫黄”“打非”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跨部门、跨地区的“扫黄”“打非”工作;审核鉴定非法出版物的性质与等级;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承办打击侵权盗版和“扫黄”“打非”举报奖励的有关工作。(九)版权法规管理处。拟订全省新闻出版和与著作权保护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依法调解著作侵权纠纷;查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和涉外著作权侵权案件;指导、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代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我省与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项;负责对省涉外著作权贸易、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监管。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相关人事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新闻出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纪检组 负责纪检工作。

7. 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保护文化市场经营者及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市场,满足社会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是指: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及个体演员从事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时装、模特表演活动,营业性组台演出以及民间艺人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及营业性放映活动,社会服务行业的录像放映活动;
  (三)歌厅、舞厅、音乐茶(餐)座、“卡拉OK”厅(含餐饮、洗浴场所附设的“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戏厅、台球厅、游乐场、综合性娱乐场(宫)及其他新兴文化娱乐项目的经营活动;
  (四)美术品的收购、拍卖、展销以及其他形式的销售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画店、画廊及书画裱褙等经营服务活动;
  (五)依法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
  (六)经营性的文化艺术培训、礼仪庆典承办活动;
  (七)电影发行和经营性放映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提倡文明、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和适合大众消费水平的文化娱乐活动;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活动;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第五条 对文化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三)按本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与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培训文化市场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监督、稽查文化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其他应由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事项。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
  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查处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文化市场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于在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检举揭发违法经营活动的有功人员,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审批第八条 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营业。第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负责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审批工作:
  (一)中直、省直及其所属单位申办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申办的,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分别由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以及外国人投资兴办的,由为其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级的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省、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授权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文化行政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审批文化市场经营项目,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对于办结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必须事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更换许可证;文化市场经营者歇业或者终止营业时,必须到原审批机关备案,交回许可证。
  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改建、扩建、合并或者分立时,其经营者必须事前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重新领取许可证。

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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