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律师咨询免费 债务纠纷

2024-05-18 13:25

1. 债务纠纷律师咨询免费 债务纠纷

另外您这边要记得注意尽量保留对方欠钱的证据,如果没有的,可以补充写欠条或者借条,注明借钱用途合法;等拿到证据后再去要钱,若对方没有钱的,可以协商以物抵债;如果是数额较大,或像我上面说的那样,对方根本没有还钱的意思,或是想赖账的,我建议您是真的不要犹豫,直接走起诉要求还钱。【摘要】
债务纠纷律师咨询免费债务纠纷【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请稍等,正在帮您解决问题。【回答】
您好,请问您可以再具体描述一下您的问题和诉求吗?【回答】
您如果是遇到了欠钱不还的情况的话,我是比较建议您尽快去催还(如果还联系得上对方的话),如果联系不上或对方一直拖延的话,那我建议您还是尽快的通过诉讼的方式,去索要您的钱款的。【回答】
另外您这边要记得注意尽量保留对方欠钱的证据,如果没有的,可以补充写欠条或者借条,注明借钱用途合法;等拿到证据后再去要钱,若对方没有钱的,可以协商以物抵债;如果是数额较大,或像我上面说的那样,对方根本没有还钱的意思,或是想赖账的,我建议您是真的不要犹豫,直接走起诉要求还钱。【回答】
另外如果是数额巨大的,然后对方是用所谓投资生息等等的借口问您借钱,疑似诈骗的,其实您也可以可以报警处理。但如果对方的诈骗的意图不明显的话,估计警方那边是比较难受理的。【回答】
电话?【提问】
您好,这是文字咨询的,电话咨询要另外收费的。我先给您咨询吧,您有什么问题可以问我的。【回答】
您这边如果准备起诉对方的话,首先是需要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对方是个人的话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如果是单位的,要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您一定要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和理由,然后最后别忘了签名还有写日期。【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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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您好!你看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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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务纠纷法律咨询

只要你起诉,提供原告的相关信息,法院有义务帮你找,传票不接收可以公告送达,过了期相当于送达。具体法律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解读:
你可以以被告身份证上的地址为被告人住址,依法起诉。法院会帮你解决后面的问题。
最坏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公告送达开庭文书,缺席审判,最后公告送达判决结果。
所以你去找法院不要搞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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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咨询:债务纠纷

你好!我看了你的提问之后现在做出如下回答:
1、既然对方已经离婚,那么你不能要求对方的妻子履行债务义务!
2、由遗产的继承人履行债务义务,如果继承宣布不接受继承。那么你可以对遗产申请债权。
3、如果死亡人的前期继承遗产,那么根据我国遗产法的内容!你可以向对方追债。
4、其妻可以作为投资者或者是法人进行经营,如果从事相应的药业处方或者是卖药行为,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在线咨询!

5. 债务纠纷律师服务

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依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的规定,债务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委托律师诉讼的律师服务费用,由委托人自己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一、诉讼费的承担者
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
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
8、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
9、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费用谁出?行政事务多少钱?
行政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行政案件审理终结后,确定由谁承担诉讼费用。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费用由当事人预交,在案件审结后,按实际费用确定由何方当事人负担。原告起诉时通常均会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具体如何承担,则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判决由谁来承担,败诉方承担原则性规定。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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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律师在线咨询债务问题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哦~[鲜花][开心]律师在线咨询债务问题债务事先支付律师费,追回款项全部由债主所有;追讨债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据实结算,包括:调查费、取证费、一、二审诉讼或仲裁费、执行费、工商费、交通住宿费等;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摘要】
律师在线咨询债务问题【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哦~[鲜花][开心]律师在线咨询债务问题债务事先支付律师费,追回款项全部由债主所有;追讨债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据实结算,包括:调查费、取证费、一、二审诉讼或仲裁费、执行费、工商费、交通住宿费等;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回答】

7. 债务纠纷律师

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一个案子如何收费以及收取多少律师费,都应该与律师个人协商确定。依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的规定,债务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委托律师诉讼的律师服务费用,由委托人自己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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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债务纠纷律师

债务纠纷律师主要是解决相关的债务纠纷,欠债或者借贷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