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系统审计规定

2024-05-10 19:18

1. 河北省信息系统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系统审计监督,规范信息系统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本省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以及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审计,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是指被审计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业务活动的信息处理系统。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本级信息系统审计工作。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管辖范围内的信息系统审计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信息系统可以直接审计。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信息系统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信息系统审计,应当客观公正,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信息系统审计计划。

  负责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成立审计组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工作,审计组成员应当具备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重点审计下列内容:

  (一)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调整审查情况;

  (二)项目管理、招标采购、合同内容与执行、监理和建设方式情况;

  (三)项目预决算、资金收支和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四)项目单项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情况;

  (五)项目运行管理和维护情况。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应当重点审计下列内容:

  (一)物理安全控制、网络安全控制、主机安全控制、应用安全控制和数据安全控制情况;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系统建设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情况;

  (四)风险评估、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

  (五)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非涉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情况。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应当重点审计下列内容:

  (一)制度体系、岗位职责和内部监督情况;

  (二)业务流程设计、业务流程处理和业务流程功能情况;

  (三)数据录入和导入控制、数据修改和删除控制、数据校验控制、数据入库控制、数据共享控制、数据交换控制、数据备份和数据恢复控制情况;

  (四)数据整理控制、数据计算控制和数据汇总控制情况;

  (五)数据外设输出控制、数据检索输出控制、数据共享输出控制以及备份和恢复输出控制情况。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信息系统的经济性应当重点审计下列内容:

  (一)信息系统的整体规划、业务整合规划和行业整合规划情况;

  (二)信息系统的应用开发和推广情况;

  (三)信息系统对业务管理的支持度和对提升效能的贡献率;

  (四)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经济性情况;

  (五)信息系统绩效情况。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系统调查、资料审查、系统检查、数据测试、数据验证、工具检测、风险评估和专家评审等方法。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网络与审计监督范围内的信息系统互联,以联网方式采集被审计单位财务和业务数据,实施联网审计。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应用、运行、维护等环节中的特定事项,可以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专项审计调查依照审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信息系统有关事项进行测评。

  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进行测评、出具测评报告,并对其真实性、专业性负责。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真实完整的业务、财务等资料;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其信息系统配置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在无法配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时,要求被审计单位将数据转换成审计机关能够读取的格式并输出;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提供的方案实施系统测试和数据测试;

  (四)向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应用、运行、维护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信息系统审计。

河北省信息系统审计规定

2. 河北省审计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审计厅设1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会务、机要、保密、文电、信访、督办、政府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和行政后勤工作;拟订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审计工作信息、统计、综合调研等工作;管理机关财产及财务;联系特约审计员;负责授权审计项目计划。(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协助管理各设区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三)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组织开展对省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等省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依法属于省级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四)法规处。负责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参与地方性财经政策法规的研究,开展审计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法制宣传教育,按财政隶属关系指导有关设区市、县(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依法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对全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纠正违法、违规审计决定;负责对全省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五)财政审计处。拟订并组织实施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方案;起草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负责对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负责对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汇总审计情况并起草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负责对设区市及省财政直管县(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负责对省地方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省级税收情况、各设区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国家金库中心支库办理地方预算资金收纳拨付情况的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财政审计业务。(六)行政事业审计处。组织审计与省财政有拨款关系的省委机关、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及其他党派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行政事业审计业务。(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组织审计省级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全省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组织审计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由国家直接投资、融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审计署授权的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国有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九)金融审计处。承担由国家审计署统一组织开展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公司及国家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分支机构资产、负债的损益情况的审计;负责对省属地方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的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金融审计业务。(十)企业审计处。负责直接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并组织对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企业审计业务。(十一)社会保障审计处。组织审计省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组织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社会保障审计业务。(十二)外资运用审计处。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向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提供援款、贷款项目审计公证报告;组织开展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境外企业的审计;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外资运用审计业务。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3. 河北省审计厅的其他事项

(一)设立6个跨部门派出审计处(经济执法派出审计处、贸易交通派出审计处、文体卫派出审计处、科教派出审计处、农林水派出审计处、发展建设派出审计处)。派出审计处根据省审计厅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派出审计处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二)对设区市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设区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设区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省级审计机构的意见。省级审计机构要协助各设区市党委加强对设区市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河北省审计厅的其他事项

4.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国家建设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下列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本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有效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审计机关有权就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前期立项文件、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5. 河北省审计厅的人员编制

河北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130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6个派出审计处人员编制3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审计师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47名(含6个派出审计处领导职数1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1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7名。

河北省审计厅的人员编制

6. 河北省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建设项目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含有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国务院审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经济贸易、财政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将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计划、经济贸易、财政和建设等有关部门。第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时,有权向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省、市的重要建设项目的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其他建设项目的审计管辖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规定。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并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计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发送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的开工审批机关。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建设程序、内容、规模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总投资和年度投资的落实、到位情况;
  (三)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六)概算、预算的编制情况;
  (七)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八)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第十条 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结束后,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第十一条 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产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
  (二)竣工决算的编制情况;
  (三)财产的交付使用情况;
  (四)在建工程的投资完成额和尾工工程的预留投资;
  (五)建设资金结余、基本建设收入核算和核算包干结余分配情况;
  (六)竣工决算报表;
  (七)投资效益情况;
  (八)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社会审计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建设项目需要增加审计经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擅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投资、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和其他审计法律、法规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河北省审计厅的重点工作

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刘家义审计长提出要做好10个方面的工作。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和杨崇勇常务副省长的安排部署,今年全省审计机关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抓住关键环节,找准着力点,突出审计重点,更加有效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一、围绕健全统一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深化财政审计    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今年重点要在促进财政“统一完整”和“科学管理”上下功夫,一方面要拓宽横向范围,加大对政府性非税收入、预算外财政资金的收支审计力度,使这些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财政资金,全部置于审计监督的视野;另一方面,要延长纵向链条,把审计监督贯穿到财政资金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纵向监督。今年,我们要按照审计署的要求,探索从财政科目入手进行审计的路子。  全省要继续加大对县级财政的审计力度。从省厅来讲,继续安排对直管县的审计,促进基层财政制度的完善,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从各市来讲,要高质量完成省厅安排的直管县审计,加大对所辖县级财政的审计力度,促进提高县级财政的管理水平。  二、围绕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深化经济责任审计    杨崇勇常务副省长在2012年全省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机关除按照要求完成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外,还要对被审计对象进行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如何、依法行政的能力如何、依法行政的效果如何、廉洁自律情况如何等方面做出基本判断,供领导使用干部时作为参考。这也是基于中央两办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的要求。  我们在做基本判断时要注意:第一,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如何,体现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制定的文件和形成的决定是否与上级法律法规相违背等等。第二,依法行政的能力如何,体现在管理能力、控制能力和驾驭能力等方面,是否能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第三,依法行政的效果如何,体现在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是否有所提高。第四,廉洁自律情况如何,有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审计机关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审计情况和对领导干部的基本判断,报送党委、政府以及组织部门,供领导使用干部时参考。  三、围绕推动惠民强民富民政策落实,加大对重点民生资金和民生项目的审计力度    要按照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这个审计项目从2012年起,需跟踪审计到2015年,重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房分配运行等情况进行审计。由省厅统一组织,全省152个审计组正在开展审计。各市要认真负责,督促整改,切实发挥跟踪审计作用。  四、围绕优化投资结构和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    要关注政府投资情况,揭示和查处违背土地和环保政策,乱上项目、乱铺摊子等问题;关注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效果,加大对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设备材料采购、资金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的审计力度,揭露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五、围绕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积极开展资源环境审计    要关注水、矿产、土地等资源利用和环境治理情况,揭示和反映城镇化进程中的违规征地、土地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城市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六、围绕防范经济运行风险,积极开展地方金融机构审计    要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力度,注重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线索,关注民间金融活动的发展态势,反映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七、围绕深化反腐倡廉建设,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揭示力度    各项审计都要重视发现和揭示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要揭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重视发现和揭示重大问题线索。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坚持查深查透,取证完整,并从制度层面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2013年省厅将严格按照《审计法》中“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审计系统业务管理,加大对市县审计业务的领导,各市要主动配合,上下联动,加大审计力度,发挥审计作用,提高审计地位。

河北省审计厅的重点工作

8.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国家建设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下列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本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有效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审计机关有权就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前期立项文件、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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