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2024-05-16 02:27

1.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第一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国内或国际市场上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第二条 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适用本办法。
  未经批准,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采购。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公共消费品和政府投资品的购买。凡达到规定金额标准、需单项或批量采购的公共消费品和政府投资品都要实行政府采购。
  公共消费品主要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日常办公用品和劳务服务,包括低值易耗品、公共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车辆购置、汽车维修、会议接待等货物或服务等。
  政府投资品主要指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政府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贷款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技术和服务等。第四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原则,在社会公众、监察审计机关和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理。参与监理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第五条 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审核批准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协调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方面关系。
  领导小组下设政府行政采购办公室和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暂设在自治区财政厅、计委相关处室,负责公共消费品和政府投资品的政府采购工作。两办的主要职责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研究提出政府采购年度计划,组织指导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政府行政采购办公室和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分别下设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机构改革前暂设在自治区财政厅、计委,主要职责由两办确定。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其它方式进行。具体实施细则由两办另行制定,经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金额标准、需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采购内容复杂,技术性强,只能由少数供应商提供的专门性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商品价值低,组织评审投标文书所需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价值不成比例,实行选择性招标采购。
  (三)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无法履行正常招标程序;准备招标文件需要付出较长时间或高额费用;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过于复杂,或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四)规定金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采购产品,按照通用规格制造,价格弹性不大,且供应商所供货物之间无明显质量差异的现货商品,实行询价采购。
  (五)属于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属于原采购商品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升级,且为与原采购标的兼容或统一规格需要;研究开发并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为完成特定政策目标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第七条 政府采购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需要提供公共消费品、政府投资品的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向主管部门提出部门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计委审核。
  (二)自治区财政厅、计委结合本级行政事业经费预算情况和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情况,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分别下达两办组织实施。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据验收结算书、供应商提供的有效票据进行产权登记和财务处理。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支出、统一结算,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根据采购资金的来源以及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不同种类,分别采取自治区财政和自治区计划统一结算、采购中心统一结算和单位与供应商自行结算的方式。第九条 符合政策采购要求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采购,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财务手续;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罚。两办、采购中心和供应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法律进行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2. 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的首页 >> 重要通知下面有。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的通知(内财购[2003]183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发布)  2005-6-3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人民团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性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采购活动行为,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特制定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每年下半年,由自治区财政厅拟定下年度“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公布执行。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要按照财政厅关于部门预算编制的统—要求,在本单位支出预算额度确定之后 (即“二上”时),对各项支出预算作进一步细化,依据公布的“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时限报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室,由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汇总确认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各预算部门和单位执行,

    凡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批复部门预算,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对有意回避政府采购,在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之外,擅自自行组织采购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年度收支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表”,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并负责汇总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在收到批复的采购预算一个月内报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和政府采购处。经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和政府采购处审核后,由政府采购处负责汇总编制自治区本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在年度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调增或调减)采购预算(计划)和变更采购项目,或中央下达专项资金中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单位要及时补报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审核后,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按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四、提出采购申请、填报采购清单、归集采购资金

    按照采购计划,采购单位在每月初将下月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向财政厅采购处提出采购申请,并列出采购项目清单,填制“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归集表” (一式五联)。“资金归集表”首先要经财政厅业务主管处核实采购资金来源并签章,财政厅国库处据此将采购资金归集“政府采购专户”,然后由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办理采购业务。在资金归集过程中,其中预算内资金属年初预算安排的,由财政厅国库处直接核减单位支出预算,属中央下达专款或经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处应附“支出预算追加单”,由财政厅国库处将预算内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专户”;属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的,由预算外专储户和采购单位存人“政府采购专户”。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预算内安排的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五、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申请和经财政厅主管业务处、国库处签章的“资金归集表”,结合考虑采购项目的种类、数量、特点、时间要求、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提出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资金支付方式的意见和建议,经财政厅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六、协商论证采购项目,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后,应对采购项目作出市场调查,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初步核算单位的采购预算是否充足,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技术指标、质量要求等是否可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主动与采购单位联系协商,必要时可聘请专家与采购单位一起进行研究论证。按照双方商定的意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应签定“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1、编制招标文件和采购方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内容和采购人提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和采购方案,并在采购方案实施前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2、发布招标公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拟定招标公告,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后,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确定供应商和专家。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供应商的确定,应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数量必须是三家以上;评标小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人数必须是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公示结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应张榜公示3天,特殊情况不得少于2天,如无异议方可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5、签定采购合同

    采购单位或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人或成交人签定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符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规定的必备条款要求,并在采购合同签定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备案。

    6、货物验收

    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组织验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单位进行质量验收,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八、货款支付

    用户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由用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三方填制“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采购单位按照采购合同中有关货款支付的约定,填制“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结算单”(一式五联),并附销售发票复印件和货物验收单,向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申请付款。政府采购处项目负责人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合同、资金归集情况、货物验收单和销售发票复印件等对“资金结算单”进行审核,签注审核意见并盖章后交财政厅国库处。财政厅国库处审核后,由政府采购会计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政府采购资金原则上财政直接支付供应商,如因特殊情况实行单位直接支付供应商,财政厅业务主管处将采购资金拨付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直接支付供应商,并将采购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备案。

    九、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不同形式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整个工作程序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主题词:政府采购  通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及各位成员,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财政厅各有关处室。

3.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第三条 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
  (三)审定标底;
  (四)协调、裁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第六条 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又不十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办法分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建设单位协商审查,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实施招标工作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提出标底的能力(标底亦可委托其他单位代编);
  (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能力;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按照投标分级管理范围填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并附具备招标条件的简要说明,待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定招标单位。第八条 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和指标均已落实;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许可证;
  (四)完成了道路、水、电及施工场地平整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五)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已经审批同意。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于不能形成竞争局面的工程项目,可按分级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推荐投标单位,然后招标、投标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两家。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并将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的标底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一定押金,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六)主持开标,审查投标标书;
  (七)组织评标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中标单位;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标服务费

以客户中标2.1亿元工程项目为例,中标服务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 X 1.0%=1万元

(500-100)万元 X 0.7%=2.8万元

(1000-500)万元 X 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 X 0.55%=14万元

(10000-5000)万元 X 0.2%=10万元

(21000-10000)万元 X 0.05%=5.5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10+5.5

=36.05(万元)

最后中标服务费为36.05万元【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标服务费【提问】
以客户中标2.1亿元工程项目为例,中标服务费计算如下:

100万元 X 1.0%=1万元

(500-100)万元 X 0.7%=2.8万元

(1000-500)万元 X 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 X 0.55%=14万元

(10000-5000)万元 X 0.2%=10万元

(21000-10000)万元 X 0.05%=5.5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10+5.5

=36.05(万元)

最后中标服务费为36.05万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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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障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法行为,按照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1996年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活动。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可以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协调、管理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制订全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发展规划,负责审核并报批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资格材料。第六条 各盟市经贸委(局)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的协调、推广和实施工作。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另行制订。第二章 招标范围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的招标,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自治区内建设的所有被列入国有资产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所需的机电设备,以及不可分割的其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项目,引进项目在50万美元(包括50万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10万美元(包括10万美元)以上;国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包括500万人民币)以上,单机引进在80万元人民币(包括80万元人民币)以上,都要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机电设备,除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以外,都应由我区各主管部门、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参与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如贷款方有特殊要求,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出具咨询评估报告。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新成立的三资企业,以设备和技术等为入资方式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要协助商检部门进行设备的咨询评估,中外双方联合采购的设备,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已成立的三资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采购机电设备时也应积极实行招标。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不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一家制造的;
  (二)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可自产的;
  (三)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章 招标投标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第十条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区内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标机构按其所提出的技术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招标、定标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按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和评标内容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应是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二)独立开国内、国际招标活动;
  (三)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四)组织需方与潜在投标方进行技术交流;
  (五)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二)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严格遵循招标的法定程序,维护需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六)对招标设备的估价、需方和投标方的其他商业秘密保密。

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 内蒙古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采购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水平,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管理(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二、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管理(范本)》要求,并结合项目特点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制项目采购需求,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    三、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关联已编制的政府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项目实施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实施时间。【摘要】
内蒙古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提问】
为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采购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水平,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管理(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二、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管理(范本)》要求,并结合项目特点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编制项目采购需求,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    三、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关联已编制的政府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项目实施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实施时间。【回答】
我要咨询的是国有企业【提问】
好的【回答】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回答】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回答】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回答】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回答】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回答】
文件发售日有什么明确规定【提问】
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回答】

7.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网、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八条 国家或者自治区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或者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第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三章 招标、投标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十家的;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经过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举行有关招标会议;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举行开标会议;
    (七)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八)签定承发包合同等。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8.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载体。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自治区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第七条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第二章 招标方式和范围第八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第九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由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是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的项目,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