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的路线是什么

2024-05-18 07:57

1. 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的路线是什么

一、完善组织架构建设,明确反洗钱责任。
由于分行领导班子的调整、反洗钱人员的变动,同时为紧跟反洗钱工作新形势,我分行先后两次修订印发了《上海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关于调整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反洗钱办公室成员的报告》,并向人行作了汇报。该报告完善了反洗钱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单位及相关岗位人员的反洗钱职责,制定了反洗钱工作报告路线图,捋顺了报告程序,把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纳入了原有反洗钱职责,使相关单位及人员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保证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
我总行在今年先后制定了《上海发展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规程》(沪发银[2008]244号)、《上海发展银行客户洗钱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沪发银[2008]203号)、《关于印发〈营业网点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操作流程和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发合[2008]27号)和《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银
[2008]581号)等系列制度,从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等方面,根据反洗钱法的新内容和新要求,从总行层面对制度进行了修订,规范反洗钱操作,进一步明确了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有关要求,保证合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三、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反洗钱责任。
7月份我分行对本机构2008年5月份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逐笔进行自查,及时纠正了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不足,提高了报告质量和效率,规范反洗钱报告数据的报送。
8月19日至25日,分行对所辖机构反洗钱报告机构网点信息进行核对,向总行报送了《上海发展银行反洗钱报告机构信息情况表》,及时更新分行反洗钱报告机构网点信息,保证报送数据的准确性。
2008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根据人行有关规定和我总行有关通知的要求,我分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检查组,制定了检查方案。在各网点开展自查的同时,分行检查组对各网点的各项反洗钱工作全面检查,检查范围为各分支机构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期间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此次检查对督促所辖分支机构完善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加强客户尽职调查,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水平,促进我分行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四、注重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
2008年4月2-3日,我分行主管反洗钱工作的行领导和反洗钱负责人参加了人行上海中心支行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上海市金融机构2008年反洗钱业务培训班。随着我国《反洗钱法》等系列反洗钱法规的相继出台,反洗钱工作内容和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行的此次培训,犹如指导反洗钱工作的及时雨,为我分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理清了思路,指明了方向。中国反洗钱检测中心主任和人行上海中心支行副行长等反洗钱领导高屋建瓴、深入浅出的指出了当前反洗钱工作要点和不足,对金融机构进一步开展反洗钱工作,具有操作性很强的指导意义。

金融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报告的路线是什么

2. 什么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工作

“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如果没有获得客户信息的有效技术和制度支持,识别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也就失去了基础。反洗钱工作是指防止犯罪活动的来源和性质,防止犯罪活动的来源和性质,如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打击财务管理秩序犯罪等。 洗钱的常见方式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领域。 反洗钱是政府利用立法和司法力量动员有关组织和商业机构识别可能的洗钱活动,处置有关资金,处罚有关机构和人员,防止犯罪活动的系统项目。 拓展资料1.反洗钱对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洗钱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 它不仅破坏了经济活动中的公平正义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着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此外,洗钱与毒品走私、恐怖活动、腐败和逃税等严重犯罪有关,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和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9 / 11”事件发生后,国际社会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将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斗争纳入打击洗钱犯罪的整体框架。针对国内外反洗钱和反恐活动所面临的形势,2013年中国政府加大了反洗钱工作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在组织结构和制度建设、加强监管等方面也加强了反洗钱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指导和部署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控”的责任。 2.《反洗钱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反洗钱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开展反洗钱工作。 洗钱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声誉,而且大大破坏了中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3.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反洗钱责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辖区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证券期货业内涉嫌洗钱活动线索,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职责第六条 证监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
  (二)参与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
  (三)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
  (四)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五)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七)对派出机构落实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落实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配合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并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二)定期向证监会报送辖区内半年度和年度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等信息及相关重大事件;
  (三)组织、指导辖区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研究辖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制定和修改行业反洗钱相关工作指引;
  (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定期向证监会报送协会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报告相关重大事件;
  (四)组织会员单位研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相关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义务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总部应当对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要求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现以下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4. 反洗钱如何与业务突破瓶颈发展,相辅相成

您好,反洗钱与业务突破瓶颈发展,相辅相成: 强化客户身份识别的原则不动摇。客户身份识别是即是我们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核心义务,也是反洗钱源头的重中之重。我们需要不断的强化操作控制和完善系统建设,不断的提升金融人员特别是前台柜员作为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第一履行人的意识。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要准确的收集和识别客户身份信息,不断建立和完善客户真实信息获取机制,依托信息化系统推进客户信息收集的准确性,从宏观上全方位的掌握客户信息,使前台的柜面工作真正的成为防范洗钱风险的第一个阵地。另一方面是着力推进和完善内控评价机制,实现多流程以及各条线控制融合。通过内部控制评价、合规巡查、反洗钱专项风险排查,加强对洗钱高风险业务和环节的评估,以评估的结果推动各项反洗钱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有效落实,要严格按照我们银行金融机构内部业务操作的标准化流程,实现反洗钱外部环境与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机融合。以资金金流动为核心,密切关注资金交易中的疑点并及时上报核查,要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息客户的金融行为进行监控,堵塞现金洗钱及恐怖融资渠道;【摘要】
反洗钱如何与业务突破瓶颈发展,相辅相成【提问】
您好,反洗钱与业务突破瓶颈发展,相辅相成: 强化客户身份识别的原则不动摇。客户身份识别是即是我们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核心义务,也是反洗钱源头的重中之重。我们需要不断的强化操作控制和完善系统建设,不断的提升金融人员特别是前台柜员作为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第一履行人的意识。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要准确的收集和识别客户身份信息,不断建立和完善客户真实信息获取机制,依托信息化系统推进客户信息收集的准确性,从宏观上全方位的掌握客户信息,使前台的柜面工作真正的成为防范洗钱风险的第一个阵地。另一方面是着力推进和完善内控评价机制,实现多流程以及各条线控制融合。通过内部控制评价、合规巡查、反洗钱专项风险排查,加强对洗钱高风险业务和环节的评估,以评估的结果推动各项反洗钱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有效落实,要严格按照我们银行金融机构内部业务操作的标准化流程,实现反洗钱外部环境与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机融合。以资金金流动为核心,密切关注资金交易中的疑点并及时上报核查,要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息客户的金融行为进行监控,堵塞现金洗钱及恐怖融资渠道;【回答】
优化流程运作,强化业务部门的管控。通过对优势资源的整合分析,紧盯高风险业务发生的领域以及工作环节。由于银行金融业务洗钱风险分布具有不均衡性,分类管理整合优势资源投入到高风险业务领域是我们银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工作人员应当坚持的重要原则和主要工作思路。要充分做好对洗钱风险的事前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通过重高风险业务的事中监测和事后改进,判断高风险的业务并加以管控,力求准确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实施风险控制的差异化管理,将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倾斜向高风险业务环节领域,将风险屏蔽于交易之外。反洗钱活动,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性。反洗钱工作要取得持续性的突破,首先需要不断的强化反洗钱意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这是根本,其次要认真做好对不同时期洗钱行为的动态分析,及时发现新时期下洗钱行为呈现出的新规律、新特点。同时要结合银行金融业的业务特性,完善各条线的反洗钱的相关制度规定,从合规的角度做好洗钱的防范和控制监督工作。【回答】

5. 什么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如果没有获得客户信息的有效技术和制度支持,识别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也就失去了基础。
所谓“了解你的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有效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客户的真实身份,完整地记录存款人的开户和交易资料信息。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央行就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答问 

什么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6.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a) 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b)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c)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d) 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3、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得,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到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7、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1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7. 我国反洗钱面临的形势

  不法分子把通过不正当得来的钱,通过银行等手段变为合法的来源叫洗钱
  反洗钱(Anti-Money-Laundering ),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针对目前国内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临形势,中国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钱的工作力度。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监管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
  …………………………………………………………
  2007 年,在《反洗钱法》的法律框架内,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反洗钱规章,进一步完善了金融业反洗钱制度,并建立了反恐融资法规制度。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
  为使《反洗钱法》更具操作性,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 年发布了两个反洗钱部门规章,进一步健全了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一是《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重点对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做出规定,这是中国针对反恐融资及反恐工作制定的第一部专门规章。二是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联合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核心制度。这两个部门规章与2006 年修订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两个规章,细化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进一步明确了反洗钱监管职责,成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操作准则。《反洗钱法》及上述配套规章构成了中国金融业较为全面和完整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了中国金融业反洗钱基本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制度建设
  反洗钱基础制度建设是有效实施反洗钱工作的基本保障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加快反洗钱制度建设步伐,进一步夯实了反洗钱制度基础。
  (一)反洗钱监管制度基本确立
  为规范反洗钱监管行为,有效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 年先后起草并印发了《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这两个规定详细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时应遵循的程序、可采取的步骤和相关管理措施,明确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思路。
  1.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分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现场检查处理三个阶段,《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在各个阶段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具体且细致的规范性要求,在这个意义上,该办法实际起到了现场检查程序手册的作用,执法人员可以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也有利于全国各地统一执法。
  为保障被检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在《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严格规范反洗钱现场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的同时,规定了被检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权利。如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被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查单位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发出《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相关证据对被查单位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2.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是我国第一次具体确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内容和程序,丰富了反洗钱监管的手段,是我国在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反洗钱监管模式过程中取得的重要进展。
  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有关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等反洗钱工作信息;按季度报告有关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等反洗钱工作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金融机构所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根据情况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违反反洗钱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对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
  为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该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0 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申辩意见。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反洗钱调查
  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 年起草并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银发〔2007〕158 号文发布)。这一规范性文件在《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基础上,详细规定了反洗钱调查的程序,规范了各种调查措施的具体操作,统一了与反洗钱调查有关的法律格式文书,对指导和规范反洗钱调查的实践操作具有重要意义。该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该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行依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原则分别调查不同的可疑交易活动,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各省一级分支行之间可以相互配合进行跨省调查。
  第二,该实施细则将反洗钱调查分为三个阶段——调查准备阶段、调查实施阶段和调查结束阶段,并详细规定了每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审批程序、具体措施和相关要求。
  第三,针对“临时冻结”措施的特殊性,该实施细则单列一章对“临时冻结”的执行程序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金融机构的具体操作。
  第四,该实施细则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行在反洗钱调查过程中,可以视情况采取书面调查或者现场调查的两种方式,从而大大提高了反洗钱调查的工作效率。
  (三)监管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在新规章密集出台的情况下,及时了解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针对法律规章实施后在操作层面出现的新问题,先后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业、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管辖问题的批复》、《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复函》及《关于对可疑交易报告相关问题的复函》等30 余份指引,用于指导反洗钱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实践。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解读工作,为金融机构释疑解惑。

我国反洗钱面临的形势

8. 证券从业人员的反洗钱义务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过程中必须履行三项主要义务:第一,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证券公司必须保证客户及其资料的真实、完整、一致;第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资料的义务。证券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保存客户身份与交易资料,并保证其完整与真实;第三,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当发现法律所规定的大额或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其他义务还包括建立反洗钱内控机制、不向除有权机关外的机构和个人泄露客户资料、配合国家机关的反洗钱调查等。违反了这些义务的证券公司和个人,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以及主管机关的纪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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