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直接向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2024-05-17 00:06

1. 商业银行直接向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若涉及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一定要选取合理的“通知”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商业银行直接向非金融机构单位或个人转让不良贷款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2. 银行贷款是投资性债权吗

一般是这样的,如果投资所得小于贷款利息那就毫无意义了。

3. 信用社的贷款已经债权转让给金融公司了还用还吗?

无论转让给谁了都要还钱的,只是还钱多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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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贷款额和债权数额的区别是什么


5. 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是什么意思?

 1.财税【2015】9号公式中,“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应当按照“累积年度(截至上年末)计提的可以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合计减去以前年度核销贷款金额。我这种理解对吗?
  2.当年准予税前列支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各类期末贷款余额-期初贷款余额) ×对应计提比率上年核销的贷款损失。这个算式对吗?
  3.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分类扣除贷款损失准备后,对正常类贷款可以按财税【2015】9号规定的1%的比率计提扣除?
  答复
  贷款损失准备的税会差异主要包括:
  (1)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基数可能不同;
  (2)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比例可能不同;
  (3)会计核销的损失金额与当年允许扣除的损失金额可能不同;
  (4)当年度收回的以前年度核销的贷款还要区分以前年度是否已在税前扣除。
  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方法应根据会计处理方法及税前扣除办法的差异确定。分析如下:
  1会计处理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腾达等。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通过“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发生减值,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众多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贷记“贷款”等科目空间。
  企业收回贷款时,应结转该项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2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创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允许按照贷款资产余额的1%在税前扣除。
  准予迅速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是什么意思?

6. 金融债权流失有哪些主要原因

一、宏观经济政策阶段性调整,与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和政策的滞后性

突出表现:
1、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使原有集体农业贷款向农户贷款的转化过程中,由于集体资产向农户资产的低值转移,造成大量的信贷资产流失。
2、国家价格政策的不平衡,直接造成银行信贷资产损失。近年来国家相继调整了部分初级产品和中间产品价格,而部分企业的最终产品价格受市场等因素的制约,不能与原材料的价格同步上调,致使企业经济效益连年下降,亏损面不断扩大,银行信贷资金被大量吞噬。
3、受国家财税政策的影响。多年来银行为企业垫付了大量信贷资金上缴利润和税款,当企业销售货款形成拖欠或呆滞时,也就使银行信贷资金出现流失。
4、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相应的企业进行转产或停产,部分资产被控账冲销,造成国家资产和信贷资产的双重损失。
二、企业经营效益滑坡,丧失还贷能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企业在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上转轨较慢,不适应经济体制变革的要求,设备更新滞后,产品技术含量低,市场竞争力差,销路不畅,导致企业经营生产陷入困境,接近停产半停产状态,银行贷款被大量占压滞死。如某市毛纺厂自10年以来由于产品销售困难,生产经营出现萎缩,目前已处于半停产状态,该市工行累计投入的万元贷款和利息无力偿还,形成巨大的信贷风险。

三、企业借转制之机大量废置金融债权
到2000年底,某市通过转制逃废或悬空银行贷款的企业317户,占转制企业的32.8%,逃废或悬空银行贷款14.6亿元,占全部贷款的5.2%。从调查的情况看,该市企业利用转制逃废银行债权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1、“金蝉脱壳”,新旧分离。有的转制企业实施法人分立,分立的新企业使用原厂的资产,不承担原厂的银行债务。
2、承包租赁,搁置债权。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承包租赁费中不考虑银行贷款本息的因素,使银行贷款彻底悬空。
3、股份合作,逃避贷款。这种形式多是规模小资金少、生产经营活动不正常的企业,由于采取了股份合作的经营方式,企业及职工只关心企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以增加股金的资产含量,对债务却采取逃、躲、绕的办法。
4、整体出售,悬空贷款。在企业转制中搞整体出售的企业应全额承担债务,但有些企业却没有承担。
5、破产解体,废置债权。在转制过程中,某市有些企业套用国家“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的试点城市政策,实施破产解体,造成了国家信贷资金的大量损失。
四、企业信用观念意识淡薄,有意搁置银行贷款
目前逃度银行债务不仅是经营效益差,没有还款来源的企业,而且少数有还款能力或有抵押资产的企业也不讲信用,有意抵赖银行贷款。如某公司在1996年至1998年生产形势一直很好,工行给予积极支持,3年累计实现利税2837万元,完全有能力偿还部分贷款和利息,但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工行对其经营成果不实、潜亏挂账等问题进行了严厉批评,销售款分文不缴存工行,不归还工行利息,工行多次催收,均以无资金归还为由,拒不归还贷款本息。到2000年下半年已明确态度,不与工行合作,对工行前去检查工作不提供任何资料,不予配合。

五、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不完善也是金融债权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国家信贷管理体制不完善,行政干预多,而银行在信贷资金管理过程中,又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导致信贷资金在运行中产生大量的流失。
1、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现行信贷资金管理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贷款的评、审、放、收过程中的责、权、利相脱节,集体审批的贷款制度,在一些行、处,实际由行长一支笔作主,放出许多人情和关系贷款,致使信贷人员在管理和催收贷款上没有积极性。这种贷款的发放与存量管理,银行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机制与之相配套,对企业的制衡手段软弱无力,导致信贷资产的流失。
2、银行经营的自主权难以保证,行政干预贷款多,形成信贷资产的流失。一方面是从上到下层层点贷的指令性贷款,基层行、处必须执行照办,实践证明点贷企业的经营效益大多数不好,贷款有去无回。另一方面是一些地方政府只从局部利益出发,不顾信贷政策和企业经营状况,逼迫银行发放一些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如某市政府的“中现规模”300万元贷款、某市政府“1998年第27号会议纪要”20万元贷款,还有“保盘子贷款”、“安定团结贷款”、“饺子贷款”等等,结果造成大量资金被压死,呆滞贷款多。
3、信贷资金管理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前一时期,由于我国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不完善、不健全,法院判决、执行环节偏离银行,使金融债权不能得到公正的保护。一些企业钻其法律、政策的空子,脱离银行信贷管理监督,致使大量的信贷资金流失。
4、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出现偏差,在前几年经济过热时期,部分银行不顾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用信贷资金搞房地产、股票等投机性经营,致使部分信贷资产流失。

7. 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再借给别人,最后债务人不还,债权人把债务人告到说法院,法院如何

从金融机构贷款,外转接给别人,是两个独立的借贷关系。一,和金融机构的借贷关系,不还款金融机构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付息。二,转接给别人,是民间借贷关系,如果借款方不还款,借出方也可以起诉到法院。

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再借给别人,最后债务人不还,债权人把债务人告到说法院,法院如何

8. 信贷债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确规定某些合同债权转移应采取书面形式则应采用书面形式
履行通知义务式合同及其司解释虽明确限定笔者认口式(债务予认则需两利害关系证证明)、书面式及其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通知义务任何式履行通知义务避免纠纷发般倡导书面形式
(2)通知送达式
第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式
邮寄送达即使执证明执仅能证明收件曾经收发件邮件并能证明送达邮件具体内容更甚者债务更恶意拒签邮件所难达送达目 第二宜采用公告通知送达式
虽《高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良贷款形资产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规定》似同主张该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债权原债权银行全或者省级影响报纸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民院认定债权履行《华民共合同》第80条第1款规定通知义务该规定保护利益采取项应急措施该司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良贷款形资产关案件具普适性用公告形式送达律文书告知相关内容律赋予民院及关行政机关权力其主体享该项权力 第三佳式公证送达虽书面送达并取执送达式遇债务拒绝签收送达证明已经履行通知义务
所通公证机关送达式债务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留置并公证书记录送达情况民院认该送达效力
第四应认定债权转让协议情况诉讼通知式效性
诉讼通知式实践般债权受让采用式原两种情况:第种债权转让确实没履行通知义务;第二种情况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没取书面证据债务据进行抗辩所诉讼债权受让主张诉讼送达债权转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