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代理的代理关系

2024-05-17 05:24

1. 证券交易代理的代理关系

对券商来说,不管投资者的权利如何合法转移和分配,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是自己的客户;但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对代理人的委托和对券商的委托,内容则有所不同,被代理人与券商的委托关系也需要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去完成和体现。券商为适当履行代理义务,一些必要的手续不可缺少,比如根据证券账户卡为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按照投资者要求传送交易指令和成交回报、办理股票和资金的转提等等。上述手续,可以由投资者本人亲自办理,直接对券商进行委托,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人应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与券商发生关系,办理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各项事务。

证券交易代理的代理关系

2. 证券交易代理的注意事项

我们知道,介绍信、印章、证明和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授权委托书,但在目前的经济实践中起到了证明代理权的作用。把这些证明文件交予或借予他人进行民事活动,尽管被代理人没有明确授予行为人代理权,但客观上致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如果第三人据此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与上述情况类似,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虽然也不是授权委托书,但起到了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如果投资者把三证交予他人,客观上使券商相信代办人有代理权,并据此接受代办人指令办理证券交易相关事物,也应当构成表见代理。在前面提到的案例中,各方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只要被代理的投资者甲不能举证券商丙有恶意或过失,则应当由甲对乙的交易及提款行为承担后果,再就争议部分向无权代理人乙进行追偿。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基于对投资者弱势地位的同情,诉讼中的判决结果大多加重了券商的义务,较少采用表见代理的观点。但我们认为,如果把三证齐全的情况全部按照无权代理来处理,消极影响很大。作为被代理人的投资者可以追认或拒绝追认,如果拒绝,无权代理行为确定无效,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券商只能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这种规定将善意第三人置于非常不利的境地,被代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得失作出选择,有利则追认,无利则拒绝追认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对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可以进行事后选择,被代理人没有任何风险可言,他们不太可能积极采取措施去防止无权代理的发生。因此如果法律片面强调保护被代理人利益,不利于积极防止无权代理的出现,并且有可能给恶意的被代理人予可乘之机,甚至助长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对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带来损害。

3. 证券交易法律如何规定

允许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并交付,是指证券的发行是完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依据,通过发行程序并将证券已经交付给购买者。也就是说,进行证券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是其合法持有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的发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这样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行的投票或者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都允许依法进行交易。依法发行的证券可以进行交易,但并不排除法律根据证券的性质和其他情况,对某些证券的交易作出限制性规定。在现实中,对某些证券的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是可能存在的。如有些债券,只允许在发行后满一定期限才可转让。对于股票,如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1年之内不得转让。再如目前对上市公司中,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也有期限的限制。凡是法律对转让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该种证券不得买卖。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公开的集中竞价,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一个市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形成不同的价格。公开的集中竞价具有过程公开性、时间连续性、价格合理性和对快速变化的适应性等特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买方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方中出价最高的优先成效,以此类推,连续竞价。并在出价相同时,由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即证券交易达成后,按当时的价格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的资金和股票发生转移,购买者以直接持有股票为目标,相对其他交易形式来讲更具有投资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此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述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该股东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如董事会不执行,以致公司遭受损害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承带赔偿责任。但是,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包销业务,因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部分股票时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即可以在6个月之内将该部分股票卖出。

证券交易法律如何规定

4. 证券交易代理的证券交易代理行为具有不同含义

证券交易中的代理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投资人与券商之间的代理关系,即人们熟知的证券经纪业务,另一方面则是投资者之间的代理行为。经纪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由市场中介充当代理人,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和服务,撮合交易的一种行为。券商作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证券交易,交易的结果由被代理人即委托的投资者承担。券商接受委托后,并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证券交易,不占有证券和货币,也不对基于有效委托发生的交易结果负责。因此,虽然券商也向投资者提供交易条件和信息服务,但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行纪合同也不是居间合同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属有偿委托,佣金或手续费可以理解成委托方为代理成本支付的对价。

5. 证券交易代理的投资者之间的代理

与券商的经纪代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人可概指委托受托人办理有关证券交易的一切事务,即通常所说的全权代理,而券商则不能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两种代理行为的区别主要源于二者内容和范围的巨大差异。证券交易经纪作为特殊的金融服务业,具有垄断性,任何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交易都必须通过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自然人无法成为会员,因此,投资者有选择会员的权利,但由券商代理参与证券交易的撮合却是强制的。相反,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则完全基于自愿的委托行为,主要目的是为提高证券投资的收益或降低证券交易的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委托的投资者是被代理人,受托的投资者即为代理人。

证券交易代理的投资者之间的代理

6. 有关证券的法律

   
  更新1:  1. 虽然双方无任何合约,但如果股评人是证监会持牌人,是专业人士,他(她)对自己所说所写要负责任吗? 2. 如果听众或观众因听信了股评人的话入市做买卖而导致损失,可以追讨股评人赔偿损失吗?
 , 更新2:  3. 如果我无理解错的话,答者的意思是:类似的实例,如果当事人无任何有效的合约,无任何证据,股评人虽然犯法,但都可以随意吹水,大众是无可奈何的。对吗?
 ,很难告      1.马经的评估是否准确,但不能告,除非专业责任赔偿      所谓专业责任 有分法律及行业内的批评    1.会计师 或考试评核的专业责任 (会计会    2.银行的专业责任 (银监)    3.股评人是没有责任的      a双方没有 offer ,没有代价形成的合约    b双方判断的合约,如我们都知股评人是没有专业资格的      所以不能以此作为合约上的赔偿条件,因为专业资格受保障,所以才吃香.      2010-07-13 22:52:47 补充:    双方都犯法, 以不诚实手法作出虚假陈述      如果他说的是失实陈述,是可以是赔偿的,但必须有一份合约支持,我指我和股评人之间的清楚合约没有厘定,专业责任赔不成立,这是邀约,如百佳说我的价格天下无敌,如发现,我以双倍赔,这不是一份完整合约,但如果有一份清楚讯息,我们设立一个基金,根据各种清楚条文,然后赔偿,即使是口头的或广告,而明确,我们可以尝试把他订为合约,只要受合约约束,便有机会赔了,因为连合约都冇,点赔      2010-07-13 22:55:59 补充:    如 a 君 杀了人,我们是照合约(赔),因为我们一出生便和 *** 签份原约,所谓法律就是,然后我们根据法律本身问题,列作侵权行为,但如果你在外地或公海杀人,我们就需要另立合约,中国香港 *** 未入管到,因为 没有 合约支持,私底下的约不能大过原约的。      2010-07-14 10:01:42 补充:    虽然双方无任何合约,但如果股评人是证监会持牌人,是专业人士      他不是专业人士,专业人士要有专业资格,如考试,受中国香港 *** 的试约束。    证监持牌人非专业,而且证监有没有rule 或law 约束﹐还有你们的合约没有代价支付,即使他被证监钉牌,你也不可以赔偿,因为没有 约束的合约支付你的赔偿金      2010-07-20 23:31:47 补充:    我再重新股评人是没有犯法的,我都话要有合约 合约呀 你明不明什魔么是合约的约束,吾好话佢犯法,犯法讲证明,如果有一定告得入。      2010-07-20 23:38:09 补充:    但都可以随意吹水,大众是无可奈何的      吹水是不构成犯法的,你在条街行,可以造成游荡罪,但如在某一点徘徊,对某些人构成威胁,如果你只是在条街行,没有对人造成影响,不是犯法,大众当然无可奈何,不过你可以用所谓大众一齐打佢,构成伤人罪,但只要没有证据,佢一样可以,我有一位同学系黑社会︳有一天返工被客 xxy,结果佢用麻包袋,call 朋友打佢,结果又系咁,犯法,当然,但我首先讲,佢没有犯法,你可以试用其他途径,      我以上声名 就犯法      因为在公众地方教人犯法或 私人也不可,所以 你吾好做,否则我有事,点极都吾明      2010-07-20 23:41:30 补充:    我知道有人犯法,但不报,其实又系有法可依      你要明 世界有一些法律用途不大,有一些用途冇用,但有一些没有犯法,要分的      你知吾知你隔邻被打劫,你是有责任报警,这不是见义勇为,而是市民责任,否则又犯法      你一年到晚,日日犯法啦,但任何野,都要讲根据、合约,否则点叫犯法,不过犯又点??, 

7. 证券交易代理的再举一个案例

证券营业部丁推出开户优惠计划,50万元开户可借用电脑一套,但借用期间客户资金不得提转,除非归还电脑或累积成交量达到1000万元。甲乙二人合谋欲骗取电脑,先以甲为被代理人、乙为代理人开立账户,转入足额的资金和股票,三证手续齐全,丁据此借出电脑一套,由代理人乙代签借用协议并领取电脑。不久,甲本人持三证前来办理转款手续,声称对借用电脑一事不知晓,要求丁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并将资金全部转走。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完全否定表见代理在证券交易中的适用,即使券商已经按照市场惯例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认定,并尽到小心谨慎的义务,但对类似的转嫁风险或金融诈欺行为仍无能为力。对像券商这样的第三人来说,避免实际损害的唯一措施就是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加对代理人代理资格的审查。这样可以减少无权代理发生的机会,但势必影响代理制度作用的发挥,降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流转效率。即使是有权代理且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保证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第三人可能不得不另外投入大量精力去确认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在证券交易中就可能演变成事无巨细都强制使用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大大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因此我们认为,证券交易中的表见代理实际存在,有条件地适用具有积极意义。

证券交易代理的再举一个案例

8. 证券交易代理的证券交易代理行为与证券交易实名制

研究证券交易代理行为还不能不提到证券交易实名制的问题。所谓实名制,就是用真实姓名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基本要求就是名义主体与实际主体的一致,也就是说,名义主体应当是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的实际承担者。我国从2000年4月1日起实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要求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以确定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过去金融机构为储户开立账户办理存款业务时,既不需要储户持身份证件,也不要求其使用真实的姓名。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部分储户因种种原因不能亲自到金融机构办理存款的实际情况,《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同时规定了代理存款制度。实名制施行后,代理他人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或新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代理人除应当持被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外,同时还要持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件办理;以后在该账户再次存款时,不用持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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