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术创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2024-05-10 00:02

1. 中国技术创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协会任务是:“完善技术创业支撑条件,特别是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孵化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孵化、辅育和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源向技术创业集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自主创新环境。”

中国技术创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2. 中国技术创业协会的建设宗旨

协会宗旨是:“通过提高我国技术创业能力,促进国家自主创新的实施,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3. 中国创业协会的协会宗旨:

中国创业协会自成立之初就是本着帮助初创企业进行科学发展,帮助待业人口就业,鼓励和扶持中小型企业成长,以第三方的身份在企业和求职者创业者中间为他们进行服务。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创业协会通过不断的总结服务中的得失经验,将服务体系和服务流程日益发展和完善。其中,由协会下辖的4家网络媒体对国内很多连锁性经营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投资导向指引服务,在这其中,尤其以商机点评网最受广大网民、加盟者和民营企业喜爱。他们在为加盟性企业和加盟者服务的过程中不但有效的解决了双方大部分的实际问题,同时还让很多加盟性企业在同行业企业中确立了自己的企业地位。既让加盟性企业在发展中得到壮大,又使加盟者在创业过程中得到了财富,进而推动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维护了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国创业协会通过对双方的帮助,有效的解决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同时更使绝大多数创业者度过了发展的瓶颈。

中国创业协会的协会宗旨:

4. 中国创业协会的基本职能:

中国创业协会的基本工作和职能有以下几项:一、中国创业协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在企业和创业者和就业者间为他们架起沟通的平台,通过协会这个坚实、庞大、具有超强社会公信力的有效平台为他们提供系统的服务,从宏观的角度上,可以帮助中小型企业包括初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正确的对市场进行判断,为他们寻找商机,从小的环节上可以为他们解决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类如民营企业用工荒、企业小额信贷困难、自产商品滞留等问题。中国创业协会通过帮助他们的成长,间接或直接的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有序的健康发展。二、帮助和鼓励中小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树立自主民族品牌形象,在通过帮助企业经营的同时,让企业自身树立自我形象让品牌的概念在经营中渗入其中,这不但可以使其提高服务质量和产品品质,同时还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诚信度,为企业在未来做大做强打好坚实的基础。三、组织安排潜在投资人、创业者(加盟者)向加盟性企业靠拢。中国创业协会为能使更多的加盟性企业和创业者(待加盟者)在以中国创业协会为中立的第三方当事人的角度,帮助企业和待加盟者发布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和安排加盟性企业与创业者进行互动,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双方通过中国创业协会的平台进一步了解对方,从而进一步加深和加强加盟性企业的知名度和公信力。使潜在投资人、创业者(加盟者)能够更清晰的了解加盟性企业的现状,对加盟性行业市场做出判断。既可以让他们有效的避免投资失误规避投资风险,又可以为具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加盟性企业带来巨大的投资市场。从而有效的实现为找投资双方的服务,间接的促进国内经济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5.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2011年5月2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二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第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第五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第十二条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十六条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第十八条 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第二十一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第三十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的基本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第三十一条符合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第三十二条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三十三条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第三十五条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省级学会接受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第三十九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第四十条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第四十二条 主要任务: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文明节约的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的形成与发展;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五、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六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八条 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资助;三、捐赠;四、会费;五、企事业收入;六、其他收入。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第五十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第五十一条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十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第五十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五十四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TECHNOLOGY,缩写为CAST。第五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第五十六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章程。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协会章程

6. 中国技术创业协会的介绍

中国技术创业协会是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企业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它相关机构和个人共263名会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中国技术创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科学技术部,委托管理单位为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欢迎支持、参与技术创业的政府管理部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企业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这个重要平台,让我们共同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

7. 中国创造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创造学会(英文名:China Creative Studies Institute, 缩写:CCSI)。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中国创造学会是由我国从事创造学研究、宣传、应用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的、非赢利性的、学术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创造学工作者,促进创造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创造学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创造学科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全面实现我国小康社会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邮编200092)。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1、开展对人类在发现、发明、创造、创新、创业活动中的规律性研究与实践,开展企业创新、创造教育的研究与交流活动。2、组织国内外创造学学术讨论、交流、观摩。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与国际同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组织、网络、研究院所,创造性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并宣传我国社会主义创造性成就,优良传统美德,人文科学学术研究成果,进一步扩大中国的创造学活动在国际上的影响。3、开展创造学的普及与推广活动。组织创造、创新能力开发培训,举办讲座、报告会,组织撰写与出版著作、论文,制作音像、软件等作品。4、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与学会有关的指示、决策,向全体会员宣传并组织落实。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凡承认中国创造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入会。会员入会须按学会章程规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并由学会颁发会员证。本团体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个人会员亦可由中国创造学会委托相应的省级学会批准。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是拥护并承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符合会员条件者。具体条件为:(一) 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或职务,以及具有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及各行各业的劳动模范、革新能手、能工巧匠等在各自岗位上有创造、创新成果者。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在条件成熟时,本团体也可吸收学生会员。(二) 单位会员:与本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部门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育、生产、经营、服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三) 荣誉会员:凡对本专业科学技术和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四) 名誉会员:凡对本专业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组织与中国创造学会进行创造学科交流的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团体所组织的活动,包括国际交流活动;(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理事费(收费标准另定);(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学会通知一年内仍不作回答的,视为自动退会,相应会员证作废。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制定工作方针和计划;(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理事如无正当理由二次不参加理事会,作为除名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在秘书长兼职时,秘书处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为保持学会工作的连续性,并使领导班子充满活力,应注意理事会成员及学会领导班子的年轻化。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投资收益;(七)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按本章程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理事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认定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会徽。会徽外部轮廓呈椭圆形,体现学会对内对外的学术交流和全体会员的协作精神。中心与外部轮廓共同构成中国创造学会英文缩写“CCSI”。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4年9月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创造学会的组织章程

8. 中国创业协会的协会发展:

目前,中国创业协会在帮助民营企业进行发展壮大的同时,将日后的工作重心向帮助企业树立品牌形进行转移,协会通过向企业灌输和传播品牌概念和品牌意识,为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自我完善自我提升。让企业在品牌概念的带动下发展壮大,通过打造品牌攻略,让企业既为国家和人民带来优质的服务和商品,同时也为国内民营企业早日迈向国际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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