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法

2024-05-13 03:37

1.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法

亲,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摘要】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法【提问】
亲,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回答】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法

2.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

a:3:{i:0;a:7:{s:6:"mtitle";s:3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查询";s:7:"summary";s:607:"  1.网站查询

  网站查询需要登录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网站进行查询:http://www.wlmqgjj.com,进入个人网上业务窗口,输入个人账号或者证件号码即可点击查询。网上查询住房公积金需要添加公积金账户。

  2.磁卡查询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天山区、沙区等公积金管理中心装有公积金查询机。用户可刷卡查询,按F1就可以打印查询结果。没有公积金磁卡的可通过单位统一办理磁卡。在查询机上查询住房公积金,可打印,有明细列表。";s:8:"art_link";s:38:"http://www.to8to.com/yezhu/z13715.html";s:8:"ordernum";s:1:"1";s:6:"imgurl";s:59:"//pic.to8to.com/case/2015/03/29/20150329151127-313e0323.jpg";s:8:"filename";s:0:"";s:6:"isCase";i:1;}i:1;a:3:{s:6:"mtitle";s:39:"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s:7:"summary";s:580:"  按照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最高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

  (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月缴存额×2×至法定退休月数)×2。

  按照乌鲁木齐贷款比例计算的可贷额度。对购买乌鲁木齐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乌鲁木齐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3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s:7:"summary";s:765:"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准立项1年以内的,其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账户余额归还借款,也可以按月提取本人或产权共有人账户公积金归还住房借款。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方式的,应为能够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无房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需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支付的房租额;";s:8:"ordernum";s:1:"3";}}

3. 乌鲁木齐公积金怎么缴纳

一般都是公司进行缴纳的,个人目前不能直接进行缴纳的。但是每个地方的政策都有一定的区别,因此详细可以咨询当地的电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乌鲁木齐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月17852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4284元,较上年增加300元。其中,个人月缴存额为2142元,单位月缴存额为2142元。
一、何谓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取出来,实现自己的住房目的,从而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职工住房方面作用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租住自住住房、离、退休、解除劳动关系、购买自住住房等范围的提取。
二、相关的乌鲁木齐公积金问答
我在乌鲁木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想要去提取我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二手房必须先过户到我名下吗?
是的,办理二手房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确认提取职工的购房真实性,所以二手房必须先过户到提取职工的名下,若满足二手房提取的其他条件,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去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我是乌鲁木齐缴存职工,有一笔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签订了按月扣划协议,我能将我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部提取出来偿还一部分公积金贷款吗?
不可以,根据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签订按月扣划的提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部分贷款的,须保留6个月缴存额,并且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贷款余额。
我上个月从单位离职了,我当月能否提取我的住房公积金?
不可以,缴存职工以离职的方式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满足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无新单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条件,携带相关资料前去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乌鲁木齐公积金怎么缴纳

4. 乌鲁木齐公积金政策

法律分析:公积金政策有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申请时限及贷款最长期限、提高最高贷款额、降低首付比例、扩大使用范围以及降低办理成本。公积金缴纳五年以下的贷款利率为百分之三点二五,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为百分之三点七五。乌鲁木齐的贷款最长期限从二十五年延长到了三十年。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5.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是什么?

6.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如下:
1、个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4、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5、能提供管理核心认可的保证条件;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返还性。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 申请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有哪些规定

贷款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咨询
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
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
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
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
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三)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
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
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
(五)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六)按月还款
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
提取流程
(一)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
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需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才可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二)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三)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即按月自动划扣)
办理了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委托提取住房业务。此业务必须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审批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贷款银行为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申请人,必须先到单位开户的相关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并与公积金账户关联(激活)后,方可办理此业务。

申请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有哪些规定

8.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如下:1、个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4、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5、能提供管理核心认可的保证条件;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返还性。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