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的治理措施

2024-05-29 04:15

1. 银行不良资产的治理措施

1.剥离体制原因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国家对银行和企业的体制性欠账应拿出一块体制性资源作补偿,把贷款改为投资,就是把企业无法归还银行的贷款转为对企业的投资,主要是指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及社会稳定的大型企业拖欠的贷款。2.专业银行实行公司化。专业银行公司化,旨在建立产权明晰,责权分明 ,不受政府行政干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坚持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原则,建立从体制到功能都符合商业原则的国有商业银行。3.构建国有企业集团,推进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企业集团是适应现代生产力规模经济要求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生产成规模,成本最低,效益最好,它不仅通过联合聚集起庞大的生产力,产生单个企业难以实现的组合效应,迅速满足现代规模经济的要求,同时它的组织方式又充分体现出商品经济灵活经营的要求。具备快速的高级发展形态,企业集团比其他任何组织形式发展都快,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都要大。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集约化生产的企业集团公司,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单个企业实施规模扩张,一是企业重组,通过兼并和收购等形式。组成有实力的集团公司,而后者已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组建集团公司的主流。政府对企业的资产重组工作要进行强有力的领导和策划,通过合资、合作、嫁接等方式来重组和配置资源,达到资源的重新启动,重组的同时必须落实好银行的债权,以期达到盘活信贷资产的目的。4.强化银行信贷管理。信贷资产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在于每一笔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强化信贷管理必须实行贷款管理责任制。一是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建立行长负责制度、审贷分离制度、分级审批制度、离职审计制度,以此来减少经营风险。二是纠正重贷轻管现象,实现经营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性转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特别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新的不良信贷资产发生。5.依法治贷。首先,从法律上保障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杜绝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其次,要支持银行依法催收贷款本息,在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对借企业改制之机逃避债务或有钱不还、暗地拍卖抵押物品等侵蚀银行资产的行为进行起诉,以维护银行的正当权益。

银行不良资产的治理措施

2. 商业银行都是怎么处置不良资产的

1.利用资本市场化解——运用资本市场手段和投资银行业务技巧创新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国有商业银行可发掘出不良资产资源性的一面,重新发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并通过各种资本市场运营手段提高其真实价值,使板结的不良资产重新流动和活化,产生新的现金流处置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经营”理念的关键在于国有商业银行本身要把握哪些不萨良资产具备战略投资价值和风险投资价值而拥有一定的潜在投资市场。事实上现在不少国际知名投资银行都将目光投向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证明了不良资产中蕴涵着巨大的未开发价值。当国有商业银行找到了不良资产的潜在投资市场后,就以财务顾问的身份为债务企业提供债务重组和债转股服务,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和搭桥贷款服务。不过就现阶段而言,除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体制、经营手段不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现在存在法律上的瓶颈;另外,在我国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时期内,将银行债权直接转化为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的股权,尚缺乏足够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国家要对国有商业银行介入风险投资领域给予一定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持,可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给予单独政策,使国有商业银行可以适当运用资本运营方法处置不良资产。现阶段可试行局部混业经营,探索从不良资产处置入手逐步实现混业经营,先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从内部分离出来,交由不良资产管理中心或保全中心进行专业化经营,同时赋予其相应的投资银行职能,运用资本运营方法处置不良资产。
2.联合运作模式——联合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本创新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首先探索国有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联合运作处置。国有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可着力于产业和产品之间的衔接和联合,发挥国有银行的资金和信息优势,重在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的灵活多样的方式。国家应允许国有银行各总行委托资产管理公司代为处置,国家和总行补贴一定的费用;也可比照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手段,放宽不良贷款和抵贷资产处置的政策限制,允许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转让、打折出售、打包处理、租赁、招标、拍卖等方式直接处置不良资产。其次探索各种资本的联合运作处置。处置不良资产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要有大量资本介入,没有资本的介入,不可能顺利处置不良资产。国有商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利用国家“鼓励外资以并购、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企改制和不良贷款处置”的政策,吸引民资和外资参与资产处置,有条件的还可以引入国外风险投资公司的合作机制,发挥多种资源的作用,加速不良资产处置进度。要采取有效形式,鼓励各国投资者进入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同时我国可利用的民间资本进入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让私营企业主和民营企业家参与。近年来在存款利率不断下调,大量民间资本亟须寻求出路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取消各种限制民营经济的政策规定,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介入不良资产处置。允许民间资本不论来自单位还是个人出资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股权和实物资产,并部分或全部享受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切实保障民间资本出资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后的债权人权利和股东权利,以解除收购方的后顾之忧。
3.企业并购重组——通过企业并购和债务重组创新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国有商业银行可通过债务重组推动存量资产重新配置,将现有不良资产资源在国内外同行业间进行分配,并最终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处置不良资产。国有商业银行应以不良资产重组为契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组织结构升级,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兼并与重组,采取灵活措施,对重点企业逐户解决债务问题,将抵贷资产交由经规范改制后的新企业承担,对新办企业以抵贷的厂房、设备资产作为贷款投入,而对于符合债转股的拟改制企业,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继续实施债转股,并落实银行行债转股的管理权。
4.信托处置模式——利用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和产业基金的优势创新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国有商业银行可将一个地区甚至一个省的不良资产整体打包,按一定的底价委托给一家当地信托公司,先由该信托公司一次性支付债权购买款项予以买断,然后双方利用信托公司的特殊地缘人脉优势(政府背景)和信托功能(如重组、转股等投资银行手段)对上述债权予以清收,收回部分由信托公司和银行按比例分成。由于信托资产所特有的独立性和破产隔离制度,一旦信托公司受托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可最大限度利用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将这些资产与所有的债权人分离,利用自己的融资渠道以及产业基金的优势,通过注资经营,快速高效地处理大量的不良资产。而且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要求,信托资产将从委托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分离,而且不计入信托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信托资产完全是一种表外业务。这种表外处置的方法,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因此信托处置法效率高且效果好。

5.业务外包法——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创新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国有商业银行将一部分不良资产外包给律师事务所、信用咨询调查公司、保理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处置,可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和内部组织成本、提高处置效率。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大量不良资产分散在各个分支机构中,这些机构在处置众多不良资产项目过程中,对外要分别与法院、仲裁机构、评估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打交道,对内还要组织有关的处置材料上报上级机关审批、研究。这种情形一方面造成司法服务、评估等的卖方市场,司法、评估质次价高,国有商业银行被迫支付昂贵的诉讼、评估成本,却常常收不到应有的效果,“胜诉不胜钱”不断重演。另一方面也使各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疲于奔命,处置不良资产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如果将一部分不良资产的处置外包给这些机构,情况将大为改观:由于建立了委托代理处置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像借款合同一样可以批量定制,单位成本很低,银行将只需面对几个社会中介机构,并且处于不良资产资源的垄断性供给方,处置的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将会大大降低,效益必将有所提高;而社会中介机构面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这块大蛋糕,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将努力争取代理处置权,高效率进行处置。这样一来,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变被动为主动,不良资产处置速度将会大大提高。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尚无禁止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外包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外包属于贷款业务下游的部分操作环节,这些环节中的法律业务、评估业务实际上有很多早已实现外包。因此,从当前情况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外包暂时还不会遇到法律和金融监管的约束。而从目前我国各种社会中介机构的种类和经营范围看,各种律师事务所、信用咨询调查公司、保理公司等都可以承接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外包业务。因此社会中介机构对代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是有需求的,而且由于存在竞争,社会中介机构短时间内也不会形成价格联盟,不会垄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外包市场。从中长期看,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业务外包还会刺激信用调查、咨询、评估、保理行业、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的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中介事务的专业化分工,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大有益处。
6.资产证券化——通过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不仅可以加快处置速度,提高处置效益,也能促进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加快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通过证券化方式,商业银行既拓展了自身业务,也积累到了资本市场的运作经验。对于不良债权以及部分经过债务重组等方式转换而来的债权,商业银行可以按贷款额度、担保方式、地域分布、行业类别等分类标准,挑选一部分资产并可与实物资产组成不同资产池,委托或者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PurposeVehicle),该机构再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发行较高收益债券,证券化方案可考虑按如下程序设计和操作:
(1)依据市场条件,选择一定债权与实物资产组成不同额度相同类别的资产池,通过公开竞争或协议等适当方式委托或者出售给SPV。
(2)该机构作为原始资产购买人,以一定资产为支持,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发行债券所得款项作为购买不良债权的支付价款。
(3)债券到期后,由该“特殊目的”机构还本付息。如果已积累的变现现金不够支付债券的还本付息,可由该SPV的发起人按各自出资比例或事先拟定的协议垫付差额部分。

3. 银行不良资产治理措施

1、剥离体制原因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国家对银行和企业的体制性欠账应拿出一块体制性资源作补偿,把贷款改为投资,就是把企业无法归还银行的贷款转为对企业的投资,主要是指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及社会稳定的大型企业拖欠的贷款。
2、专业银行实行公司化。专业银行公司化,旨在建立产权明晰,责权分明,不受政府行政干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坚持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原则,建立从体制到功能都符合商业原则的国有商业银行。
3、构建国有企业集团,推进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企业集团是适应现代生产力规模经济要求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生产成规模,成本最低,效益最好,它不仅通过联合聚集起庞大的生产力,产生单个企业难以实现的组合效应,迅速满足现代规模经济的要求,同时它的组织方式又充分体现出商品经济灵活经营的要求。具备快速的高级发展形态,企业集团比其他任何组织形式发展都快,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都要大。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集约化生产的企业集团公司,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单个企业实施规模扩张,一是企业重组,通过兼并和收购等形式。组成有实力的集团公司,而后者已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组建集团公司的主流。
政府对企业的资产重组工作要进行强有力的领导和策划,通过合资、合作、嫁接等方式来重组和配置资源,达到资源的重新启动,重组的同时必须落实好银行的债权,以期达到盘活信贷资产的目的。
4、强化银行信贷管理。信贷资产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在于每一笔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强化信贷管理必须实行贷款管理责任制。一是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建立行长负责制度、审贷分离制度、分级审批制度、离职审计制度,以此来减少经营风险。二是纠正重贷轻管现象,实现经营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性转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特别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新的不良信贷资产发生。
5、依法治贷。首先,从法律上保障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杜绝政府对银行的行政干预;其次,要支持银行依法催收贷款本息,在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对借企业改制之机逃避债务或有钱不还、暗地拍卖抵押物品等侵蚀银行资产的行为进行起诉,以维护银行的正当权益。

银行不良资产治理措施

4. 银行不良资产的治理措施有哪些

银行不良资产的治理措施:
1、推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
2、财政适量注入资金;
3、建立呆账准备与核销制度;
4、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置变现目标。
一、非法集资通常是指什么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金融租赁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三、企业债务融资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1、银行信贷
银行信贷是企业最重要的一项债务资金来源,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也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对企业进行干涉和对债权资产进行保护。
2、企业债券
债券融资在约束债务代理成本方而具有银行信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企业债券通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可以随时予以出售转让。
(2)债券对债权融资代理成本的约束还通过“信号显示”得以实现。
3、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期限较短的一类负债,而且一般是与特定的交易行为相联系,风险在事前基本上就能被“锁定”所以它的代理成本较低。
4、租赁融资
租赁融资作为一种债务融资方式,最大的特点是不会产生资产替代问题,因为租赁品的选择必须经过债权人(租赁公司)审查,而且是由债权人实施具体的购买行为,再交付到企业手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5. 银行不良资产的治理措施有哪些

法律分析:银行不良资产的治理措施:1、推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2、财政适量注入资金。3、建立呆账准备与核销制度。4、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银行不良资产的治理措施有哪些

6. 如何处理银行不良资产

  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常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银行顾客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
  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
处理不良资产业务的公司主要有信达、长城、华融、东方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也是业内比较出名的,中国信达资产规模比较大,主要业务包括:不良资产经营业务、投资及资产管理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其中不良资产经营是该公司的核心业务。

7.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法律分析:对于不良资产,银行的处置方法也有很多。可能会采取直接上门催收的方式,也可能到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机关的协助,也可能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盘活不良资产,也可以进行不良资产转让,或者用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解决。具体要看银行怎么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有七种方式:
直接催收:这是银行针对逾期贷款的普遍做法, 应注意以下问题 。 
1、 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催收;
2、 注意催收的方式;
3、 催收主体的问题 ;
4、 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8.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一、直接催收这是银行针对逾期贷款的普遍做法,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催收;2、注意催收的方式;3、催收主体的问题;4、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二、协议处置根据《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三、借新还旧借款人因临时周转困难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有的银行通过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债务重组等方式盘活不良资产。但这种方式应重点注意两个问题:1、保证人。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2、担保物。借新还旧合同为新合同,因此原对主合同的担保物要重新签订抵(质)押合同,抵(质)押登记也要重新办理,保证债权担保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四、实现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第410条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437条规定:“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此,如果银行无法与抵(质)押人达成书面处置协议,可以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实现担保物权。五、法院诉讼通过法院诉讼追偿不良贷款是银行惯常做法,要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诉讼时效。银行应注意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应及时申请查封抵押物。有的银行认为,只要抵押物办理登记,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起诉时无须申请法院查封抵押物,其实不然。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3、担保物权人申请直接参与执行分配。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关于“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抵(质)押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法院参与分配,而不用经过法院判决,取得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为银行处置担保物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提高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六、不良资产转让不良资产的转让主要有两种方式,1、打包(批量)转让;2、单户转让。七、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以下简称《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公告》)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贷款损失的税前扣除应注意以下问题:1、保留催收证据;2、司法追索;3、资产损失确定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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