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没收 有区别吗?

2024-05-18 08:57

1. 收缴、没收 有区别吗?

没收、收缴和追缴的区别:
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没收和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处理方式。没收、追缴和收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
3、依据不同。追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1条和162条。没收和收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和162条。

扩展资料:
没收,法律上指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有几种不同性质的没收:
(1)刑罚的一种。即没收财产。
(2)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罪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3)行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
(4)行政处罚的一种。如没收违反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5)革命措施的一种。如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地主土地、官僚资本。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没收、百度百科_追缴、百度百科-收缴

收缴、没收 有区别吗?

2. 没收和收缴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责令当事者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也就是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部分收入是应当取得的合法收入,但应由取得者上缴国家,不能由取得者所拥有,而行政相对人无意或有意未上缴国家。没收的对象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取得的收入或财物,应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预以退还被征收者或上缴国家,并且对违法经营还可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3. 收缴和没收的区别是什么呢

“收缴”属于处理措施,“没收”属于处罚措施。收缴和没收的区别,具体如下: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释义,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责令当事者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也就是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部分收入是应当取得的合法收入,但应由取得者上缴国家,不能由取得者所拥有,而行政相对人无意或有意未上缴国家。“没收”的对象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取得的收入或财物,应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预以退还被征收者或上缴国家,并且对违法经营还可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收缴和没收的区别是什么呢

4. 收缴和没收的区别 收缴没收有区别吗?

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没收和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处理方式。没收、追缴和收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
 
 3、依据不同。追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1条和162条。没收和收缴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和162条。

5. 没收和收缴有什么区别

“收缴”属于处理措施,“没收”属于处罚措施。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责令当事者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也就是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部分收入是应当取得的合法收入,但应由取得者上缴国家,不能由取得者所拥有,而行政相对人无意或有意未上缴国家。“没收”的对象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取得的收入或财物,应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预以退还被征收者或上缴国家,并且对违法经营还可给予其他行政处罚。没收和收缴有什么区别的区别: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没收和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2、处理方式。没收、追缴和收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3、依据不同。没收,法律上指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有几种不同性质的没收:(1)刑罚的一种。即没收财产。(2)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罪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3)行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4)行政处罚的一种。如没收违反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5)革命措施的一种。如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地主土地、官僚资本。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没收和收缴有什么区别

6. 没收和收缴有什么区别

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责令当事者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也就是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部分收入是应当取得的合法收入,但应由取得者上缴国家,不能由取得者所拥有,而行政相对人无意或有意未上缴国家。没收的对象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取得的收入或财物,应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预以退还被征收者或上缴国家,并且对违法经营还可给予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7. 没收和收缴有什么区别

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责令当事者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也就是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部分收入是应当取得的合法收入,但应由取得者上缴国家,不能由取得者所拥有,而行政相对人无意或有意未上缴国家。

没收和收缴有什么区别

8. 收缴与收交的区别

法律分析: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处理基本一致。追缴和收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
3、依据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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