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扣除规定

2024-04-30 09:26

1. 失业保险金扣除规定

法律分析:个人交社保和单位交社保是没有区别的,只是在缴纳金额上有所不同。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8%,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0.7%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5到1.6%也是全由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扣除规定

2. 扣失业保险金的比例

您好!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单位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三方面的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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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失业保险扣除规定

法律分析:个人交社保和单位交社保是没有区别的,只是在缴纳金额上有所不同。
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
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
医疗保险单位承担8%,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生育保险0.7%全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0.5到1.6%也是全由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扣除规定

4. 失业保险的扣除比例

失业保险是五项社会保险之一,由单位跟员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金缴纳比例分别是: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一、天津市最新社保缴费标准
最新天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
基数新标准:
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912元。
2、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其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3、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4、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5、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686元。
费率调整:
1、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912元。
3、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费率由2%调整为1%,职工缴费费率保持1%不变。农业户口从业人员个人也要缴纳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非农业户籍人员相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也需按照上述比例参加失业保险。
二、民办幼儿园教师社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20%);劳动者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行专户管理。2、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含职业中毒)事故发生频率确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分别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缴纳。3、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本市按照工资总额的3%征缴失业保险费,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4、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另行制定。5、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按各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7%缴纳。不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社会人均工资为社会保险费征集基数。
三、公司能不交五险一金吗
公司不能不交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5. 失业保险扣除最低标准

失业保险扣除最低标准是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社保基数,并发布最新的最低基数和最高基数。一般而言,企业帮员工缴纳的都是最低基数的社保,当然也有些公司会根据上一年度岗位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
一、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相关规定: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失业保险扣除最低标准

6. 失业保险的扣除比例

法律分析:失业保险是五项社会保险之一 ,由单位跟员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金缴纳比例分别是: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7. 失业保险扣费标准

法律分析:按照法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扣费标准

8. 失业保险扣除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个人交社保和单位交社保是没有区别的,只是在缴纳金额上有所不同。
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
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
医疗保险单位承担8%,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生育保险0.7%全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0.5到1.6%也是全由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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