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作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有什么

2024-05-19 14:06

1. 可作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有什么

可作为抵押物的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借款人可以向担保公司提供上述抵押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可作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有什么

2. 可以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有哪些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使用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一、担保物权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3. 担保公司担保需要抵押物吗

提供担保不一定要抵押物,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抵押物只是担保方式的选择之一。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双方商议决定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担保物,但是在债权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需要保证人承担起债务。
一、债权的担保方式具有哪些
担保方式有下列几类: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4.留置。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进行留置直到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全部还清时再返还债务人。
5.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债权法定义和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债权法又称债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与保障。
(一)债权法的适用下列规定有: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二)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可采用的方式担保债务履行有: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民法典》【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公司担保需要抵押物吗

4. 担保公司还需要抵押物吗

提供担保不一定要抵押物,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抵押物只是担保方式的选择之一。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双方商议决定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担保物,但是在债权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需要保证人承担起债务。
一、反担保合同是怎么一回事
以下为大家解答反担保合同是怎么一回事这个问题。简单的说就是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里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就叫反担保,双方签订的合同就叫反担保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反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因为在留置和定金的担保中不会出现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所以,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既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是抵押人,还可以是出质人。
二、现行刑法对使用假币罪量刑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债权的保护方法有: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享有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等。一般债权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留置或者保证等,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合同的担保方式有哪些呢
合同担保有下列方式:
一、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保证。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
三、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四、质押。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五、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 什么可作为抵押担保物?

1、借款人所有的或是有权处理的房屋等地上不动资产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等:
2、借款人所有的或是有权处理的交通运输工具与机器等;
3、借款人承包的符合担保规定的荒山、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
存在一些财产是不允许进行抵押的,例如:依法被有关部门查封或监管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存在争议的财产、医院学校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相关设施等。如今,为了资金安全,银行贷款仍旧是以有担保贷款为主,因此,为了能快速获取贷款,借款人需要提前了解清楚担保贷款的相关知识,例如范围、注意事项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借款人私自变卖抵押物怎么办?
不经过债权人同意私自卖出抵押物,有诈骗嫌疑,是否属于犯罪,视抵押物价值、案件情节、后果等情况确定。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抵押物直接抵偿债务/抵押物由债权人全权处理”违反了《民法典》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依据规定处分抵押物的同样是无效的,由此造成抵押人损失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依法被有关部门查封或监管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存在争议的财产、医院学校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相关设施等。如今,为了资金安全,银行贷款仍旧是以有担保贷款为主,因此,为了能快速获取贷款,借款人需要提前了解清楚担保贷款的相关知识,例如范围、注意事项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什么可作为抵押担保物?

6. 担保公司需要抵押物吗

提供担保不一定要抵押物,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抵押物只是担保方式的选择之一。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双方商议决定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担保物,但是在债权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需要保证人承担起债务。
一、担保方式有哪些
1、保证
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3、质押(质权)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4、留置
留置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
5、定金
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二、物权担保和债的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的担保方式有如下几种: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
1.定金
指销售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可以要求买方预先支付占总货款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到期支付全部货款的保证。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主要用来惩罚违约行为,其是一种债权担保,其数额一旦确定,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改变。
2.保证
指销售方可以要求买方提供一个经济实力强大、遵循诚实信用的法人作为第三方来担保买方的付款。一旦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该担保方承担付款责任。
3.抵押
指买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付款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扣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质押
指卖方或第三方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从而使后者享有债权优先受偿得权利。质押享有出质物的占有权;债权人(质权人)收取出质财产的本息;债权人可以独立对质押财产作出决定;在质押中,债权人具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5.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对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进行留置直到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全部还清时再返还债务人。只有在债务人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否则属违法行为,此担保形式有很大局限性,只限于债权债务有关的财产,如加工承揽合同、定做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 有担保公司担保还需要提供抵押物吗

由担保人和债权人双方商议决定的,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担保物的,但是在债权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需要保证人承担起债务。因此,保证人作为保证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做保证担保时一定要确认对方是完全可以信任的人,而且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
一、做担保配偶必须签字吗
做担保配偶不是必须签字,配偶不签字,而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属于一方个人担保,配偶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配偶签字的,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配偶主张债务的权利。
根据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破产债权的种类怎样
1、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三、普通破产债权的种类包括了哪些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
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
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
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
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
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有担保公司担保还需要提供抵押物吗

8. 能否作为抵押担保物

读者熊女士咨询: 近日,某大型商场准备向我公司赊购价值300万元的电器产品,并提出以商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据我公司所知,抵押担保物一般都是有形财产,且我国《担保法》对这种无形的权益可否作为抵押担保物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请问,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作为抵押担保物吗? 本报律师团律师认为: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 首先,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用地者虽不享有所有权,但却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次,我国《担保法》中并没有排除将用益物权作为抵押担保物。对抵押担保物问题,该法一方面于第三十四条从正面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另一方面,又于第三十七条从反面规定了不能抵押的财产:(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从正反两方面可以看出,其并没有肯定或否定用益物权能否成为抵押权的客体,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属可为”的法学原理,将这种用益物权用于抵押,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有效。 最后,商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实现抵押担保的目的。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能够给现有的权利人(商场)带来财产性利益,即使以后商场不能履行义务,你公司同样可以通过行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产生收益,保证债务得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