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的相关问题

2024-05-06 21:24

1. 银行借款合同的相关问题

一、银行借款合同的内容
(一)借款种类。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来确定的。
(二)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和内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条款。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专款专用,否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借款数额。借款数额是合同的标的,特别应注意大、小写的一致。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贷款方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数额与所贷出资金金额的比率,借款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根据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划分不同的利率档次。
(五)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根据借款种类和借款用途来确定,短期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用何种方式将贷款归还给贷款人。必须在合同中具体注明。如果是分期偿还,要明确载明每次偿还的贷款金额和具体时间。
(七)担保条款。担保条款是银行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就是为促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目前我国银行业已广泛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八)违约责任。一般包括出借方的违约责任,不能按时发放贷款时承担什么责任;还有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不能按时还贷、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时等等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当事人一方提出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也构成借款合同的内容。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就宣告合同生效(双方约定办理公证的除外),各方就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条款。借款合同签字盖章之后,银行就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
二、银行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贷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不会导致借款合同的无效,除非贷款合同存在对使用用途有约定,但在实际当中未按照约定使用的情形方可导致合同无效。下列情形下银行借款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银行借款合同都是无效的。

银行借款合同的相关问题

2. 银行借款合同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跟银行签订借贷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要采用书面形式;其次借款人要按要求提供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及借款的利率要合理;最后合同的内容要明确具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3. 签订银行借款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1、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2、借款人需要明确借款用途。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 3、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根据单贷款质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予以适当减免。

签订银行借款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4. 银行借款合同的内容及签订注意事项

一、严格按法律来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
按《合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可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签约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借贷合同签订后,合同主体常常发生变化,是把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列为被告,还是把已经变化的主体列为被告,或是把其他主体列为被告,就成了诉讼方式解决借贷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如果不能明确诉讼主体,错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诉讼失败,如诉讼驳回、原判被撤销、发回重审、再审等。
二、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纠纷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正意识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所以,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内容、条款,填写过程也是熟悉理解过程。对合同的填写应工整规范,不得错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体应写全称,主从合同内容相互对应,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写漏项,防止出现经济纠纷时,因合同理解分歧,对贷款人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明确借款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由于此规定对“恶意串通”未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标准,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空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而目前借新还旧中办理的补办抵押多属于事后抵押性质,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现上述争议,存在着法律风险。所以,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四、严格借款合同履约规定
1、在现在市场中,普遍存在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情况,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本,属于提前履行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前归还借款实质上是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为,将影响到银行资金的利息收入计划。借款人应经贷款方同意并附一定的补偿金才能提前还款。
2、银行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人违约的责任。贷款行在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时应尽量争取按银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规定,不宜片面满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随意更改。
3、其它约定事项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在银行借款合同中,贷款方未有通知条款,应在其它约定事项中增加,“如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要终止履行时,贷款方应在多少天内通知当事人。”的条款,以免借款方以贷款人未尽通知义务而提起抗诉、抗辩。

5. 签银行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银行借款合同的效力

一、签银行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签银行借款合同需要注意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银行是否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2.要注意银行是否事先扣除利息。
3.注意银行是否有权中止合同。
4.签订借款合同要注意条款齐备、文字含义清楚、用语准确、程度合法,以防止酿成纠纷,或无效、违法行为的发生,使签订的借款合同得以全面履行。
5.借款的利息是否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银行不得私自抬高或者过分降低利率。
6.是否签订后担保合同,是否需要抵押或者保证。
二、银行借款合同的效力
银行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借款。
(2)保密义务。
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1)依约提供担保。
(2)如实申报义务。
(3)容忍义务。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5)按期支付利息。
(6)按期返还借款。
三、银行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有什么区别
银行借款合同与民间借款合同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贷款人不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而民间的借款合同贷款人是自然人。
2.利息不同。民间借贷合同不一定有利息,而银行借款合同一定会产生利息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而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
4.合同管理不同。

签银行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银行借款合同的效力

6. 订银行借贷合同需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银行借贷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有,要采用书面形式;借款人要按要求提供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及借款的利率要合理;合同的内容要明确具体。
一、写欠条的时候故意把名字写错有效吗
写欠条的时候故意把名字写错无效。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修改名字,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将错误名字进行指正修改,同时明确借条的内容,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填写日期,或者直接重新订立新的借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买二手房贷款流程是哪些?
买二手房贷款流程如下:
1、确定办理贷款的银行;
2、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交购房合同等需要的材料;
3、银行对于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符合贷款条件的,签订贷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三、借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呢
借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1、借款人需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还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7. 签订银行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银行借款合同的签订应注意:
1、严格按法律来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
2、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纠纷。
3、明确借款用途。
4、严格借款合同履约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怎么才能买房?
1、提出申请:借款人按照要求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并且提供贷款所需的资料。2、核心初审:公积金管理核心受理了借款人的申请之后,会对借款人的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资料等信息进行审核,并给出意见。3、资信调查: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初审结束之后,公积金贷款的承办银行会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资信调查。调查完毕后,贷款银行会提出意见,并填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调查审批表》送有关人员审批。4、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若通过了审核,便会接到贷款承办银行的通知。此时,借款人只需按照规定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银行账号等资料,前往承办银行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5、办理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签订了借款合同之后,借款人需按照要求办理保险和抵押登记手续,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将由借款人自己承担。6、贷款划拨:贷款承办银行在确认抵押登记已办妥、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合同约定日期将贷款转入借款人与售房人共同指定的账户,并将放款回单寄送给借款人。
二、网贷逾期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限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1、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民间贷款违约金法律规定:
合同双方应该明确约定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否则发生纠纷,按综合费率在24%以内计算。
三、生源地贷款办理需要哪些手续
【1】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生源地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网站”(sls.cdb.com.cn),实名注册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导出打印贷款申请表【2】携带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录取通知书、贷款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原件,前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并签订合同。注意,首次贷款的学生须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到资助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3】贷款学生凭合同、贷款受理证明到校报到注册。注册后到高校的资助中心录入贷款电子回执,核对入账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签订银行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8. 银行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
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二)借款人需要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
(三)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根据单贷款质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予以适当减免。
一、银行借款的例行保护条款
①要求定期向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交财务报表,以使债权人随时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②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的非产成品存货,以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能力;
③如期清偿应缴纳税金和其他到期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不必要的现金流失;
④不准以资产作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
⑤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以避免或有负债等。
二、合同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