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2024-05-09 15:28

1. 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一)财政票据购领对象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政策措施,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罚没款和其他非税收入,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
财政票据购领对象必须是符合使用财政票据规定的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部门(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二)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
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编委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定编文件(或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资格证、单位介绍信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1、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教育、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2、属于行政处罚的,还需提交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复印件。
3、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4、属于教育收费的,还需提交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属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5、属于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收费许可证》、《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
(三)财政票据的购领
1、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财政票据购领手册》,单位凭证购领财政票据。
2、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除保留上次购领的少量票据备用外,按照“验旧换新”的原则,出示《财政票据购领手册》和填写《财政票据核销表》,经审核后,原则上确定其所收取的资金与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相符,方可继续购领票据。
3、购领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因发生改组、撤销、合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时,应在十五天内,向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票据的核销、更换手续。
 

(四)财政票据的核销
1、各部门(单位)用完每本财政票据后,必须按封面上的规定填写。

2、核销财政票据时,各单位应填写《财政票据核销表》一式二联,并附已上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银行入库凭证复印件,原则上确定其所收取的资金与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相符。


3、当年购领财政票据应当年核销结清,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
4、财政票据的存根,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

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2. 财政票据的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

财政票据必须由实行独立核算的、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购领。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其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分别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收费依据、《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证明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或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江苏省财政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凭《记录簿》购领财政票据。财政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妥善保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丢失财政票据或《记录簿》,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财政票据或《记录簿》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声明作废。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使用单位,财政票据存根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两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必须确保财政票据开出的金额与财务入账金额完全一致后,由执收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3. 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按规定申请购领财政票据。执收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时,需先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并提交以下资料:(1)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2)提交征收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依据及其他需要购领财政票据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项目和标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等);(3)填写《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核准条件后发给《财政票据购领证》。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购领制度。执收单位启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单位须配备专人负责管理票据,并建立台帐,专柜保管。不得转让、出借、代开票据。不得使用非法票据。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应出示《票据购领证》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等,经财政票据审核员审核无误, 并确定应当缴纳的政府非税收入已按规定解缴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票据存根退回单位保存,按核旧领新原则发放财政票据;对审核不合格的,财政部门应查明原因、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执收单位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个别用量大的财政票据存放5年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2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单位负责登记造册,经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核准后监督销毁。
撤销、改组、合并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已被取消的执收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执收单位购领后尚未使用的已取消非税收入项目或明文规定已废止的票据,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销毁。执收单位不得继续使用已经废止的财政票据,禁止擅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票据购领证》。

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程序是怎样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