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2024-05-17 12:12

1. 国有企业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北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快速注册手册
本手册所指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可以实行公司制、合伙制(以下简称基金型企业)。本手册所指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型企业)。
管理型基金企业设立条件 
1.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 
2.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管理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有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
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基金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国有企业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2. 科研事业单位能不能进行股票、基金等投资活动,国家有无明确法规制度等?

  1. 目前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进一步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科学事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科委共同研究制定了《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支收支、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给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根据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二)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 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预算编制要求
  在科学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下,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 入 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评ㄍ蹲适找妗⒗�⑹?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 即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 即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 即单位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 即单位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科学事业单位上述五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包括: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单位应当加强帐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收入流失。
  (五)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 应当按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研究室、业务部、课题组等为核算单位,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开支划分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内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各课题、项目和产品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实验厂、 中试车间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参照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因规模较少或者承担的科研试验和研制任务较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当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产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二)单位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
  (三)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 ,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 ,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五)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情况及时结算或结转。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财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 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 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
  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计入事业支出。�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单位利用实物、 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单位投入的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用于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投资者、受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责任、 权利和利益。 ��
  第八章 负 债 管 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一)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借入的款项。�(二)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三)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四)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五)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而未缴的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九章 财 务 清 算
  第四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 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 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仅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 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 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科协和地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 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
  (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规定,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3. 如何理解国家发改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 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如何理解国家发改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4. 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属于国有企业吗

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国务院领导的直接关心与支持下,经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国家级产业基金管理公司。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
应答时间:2021-08-3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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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国能商业集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上海国能商业集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2015-06-01在上海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128号7025室。
上海国能商业集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0003420383836,企业法人牛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上海国能商业集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股权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法律咨询,资产管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039986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793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上海国能商业集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3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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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能商业集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6. 国有企业参与设立基金有什么规定

成立基金公司的流程、所需人员、资质和成本等问题,都得依据你拟设基金公司的性质和类型,尤其是你将来打算据以投资和分配的模式来确定。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公司至少可以有如下分类:按组织实体类型分,有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按投资领域分,有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按设立方式不同分,有公开募集设立的基金和私募基金。
上述不同的基金公司,其设立时要考虑的因素都不同,但其工商注册登记程序基本一致。根据我国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法规规定,二者都得去工商登记,但公司型基金出资人得认缴出资而且在投资公司类型下5年之内必须实际缴付,而合伙型基金并不需要登记注册资本,其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自由约定如何缴付出资以及各自的出资份额。
同为合伙企业,法律上又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之分,实践中采取合伙类型的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对合伙人之间缴付出资和承担责任的模式又存在较大不同。总之,从基金登记注册程序来讲,公司型基金其登记要求比合伙型基金公司要求严格,需要作更多的提前准备,其管理会更规范但缺乏灵活性;合伙型基金是目前采用较多的基金组织形式,尤其以有限合伙型基金比较普遍。
以实践中比较普遍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为例,设立一个有限合伙型基金至少需要一名普通合伙人,他得对基金的管理运作负责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可以分得更多的基金盈利同时又可以只缴付象征性的出资甚至可以不出资,一般都得由在该基金投资运营领域内有相当投资管理经验或者相当技术、资源的人来担任,由于他要负责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人选是否适当几乎直接影响基金的成败。
除了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基金还需要多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基金实体中充当出资人的角色,是基金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尤其是基金初始运营资金的来源。有限合伙人对基金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且不参与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但要根据约定的利润分成来提取投资回报,也不从基金中领取日常报酬,因此,可以说,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只要有钱就可以了。但是,如果这个有限合伙人既有钱又有在基金投资领域里的行业经验和相关资源,那就相当理想了。
就基金公司的资质而言,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特别规定基金投资公司所需要的特殊资质,你只要确保其合法注册成立,依法运作即可。
至于你所要求的最低成本,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公司的成本构成有很多因素,设立成本、运营成本、管理成本、融资成本、投资成本等,如果你不能明确是指哪方面,很难在此给出一个比较满意的回答。鉴于你的基金还在初创阶段,从设立成本来讲,还是采用合伙型基金类型比较合适。
一是合伙型基金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对合伙人的初始出资压力很小,合伙人完全可以根据将来投资运作的需要追加投资,还可以根据需要去市场募集资金而不需要自己凑齐全部出资;二是合伙型基金比公司型基金运作起来更灵活,容易在基金合伙人中取得一致认可,投资策略调整起来也相对容易,更适合投资基金对外投资的快速、即使和准确的要求。
设立合伙型基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伙协议的起草,因为合伙协议如何约定直接决定了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可以说合伙型基金成功运作的纲领性文件,你的基金要以什么样的架构来搭建、以什么样的模式进行投资、合伙人怎么样分配盈利、发生亏损如何分担、执行合伙人报酬如何确定等等事项,都得事先考虑妥当后,落实到合伙协议中来

7. 世界上有哪些国家利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

呵呵,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只会让社会倒退
一、美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模式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自保公助型的代表。在制度设计上,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分强调效率,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强调体现了制度的效率目标。

    1.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1935年《社会保障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其主要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个大部分构成。其中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和失业保险四个方面,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属于强制性保险,其资金支出占社会保险支出的80%。养老保险体系下面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强制性保险、企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养老储蓄。

    2.社保基金的筹集。国家强制性养老保险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所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政府也负担一部分养老保险金。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筹集,雇主和雇员各负担7.65%。老年、遗属、残疾保险基金筹集主要是联邦政府负责,主要来源于工资税、社会保障收入税、信托基金投资利息和联邦政府财政补贴四个部分。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主要是雇主和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税、自愿投保人缴费、铁路退休账户转入经费、投资收益和政府补贴等几个部分。失业保险金的主要来源是雇主缴纳的工薪税,按雇员年工资的3%向政府缴纳,其中2.7%留给各州作为失业保险基金,另外0.3%上交联邦政府作为管理费。工伤保险也是主要由雇主缴纳,一般为雇员年工资的2%。

    3.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美国社会保障基金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联邦政府直接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OASI),该基金1997年已经达到6000亿,每年都会盈余1000亿左右,但是联邦政府对这部分采取保守的投资策略,限制它只能购买联邦政府的特别债券,而不能买入其他证券。但是州政府管理的可以加入风险投资行业。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并不是由雇主或企业自己管理的,大多数是由雇员代表组织成立一个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并雇用专门的管理人员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和投资运营。私人养老基金一般委托人寿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或个人受托人作为代理进行投资。选择哪个受托人,由基金管理人员决定。选择的依据是这些投资机构的资信状况。受托人并不保证投资收益和基金积累规模,而由从事咨询的精算师评估基金投资收益和积累规模是否适宜。基金进入信托投资机构后,其投资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公司股票、海外投资、房地产业。《雇员退休金保障法》颁布后,政府对私有退休金的法制化管理不断得到加强。如退休金经营信息披露和通报的监管,公司必须按年度向员工通报退休金账户的经营概况以及员工个人的收益等。

    4.借鉴意义。从管理主体看,我国社保基金与美国OASI基本类似。但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较大,国家社保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和监管模式还存在不足之处。美国联邦政府管理公共养老计划基金审慎性的管理经验很值得我们吸取。从2000年到2004年,美国私有退休基金在资本市场中损失较大,根据美国退休金保险公司保守估计有3000亿美元的资金损失,这种失败的教训值得我们警惕。美国州政府规定积极支持养老金投资机构作为股东参与上市公司的治理管理和监督、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后不适宜短炒、股票投资比例不适宜提高过快等都值得我们借鉴。

    二、瑞典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模式

    1.瑞典社保制度的框架。瑞典提供的社会保障主要是六个大的方面:一是儿童保障,如16岁以下儿童每个月都可以领取相应的儿童补贴。二是教育保障,除了免费教育外,高中学生和大学生每个月可以领取助学金。三是医疗保障,目前瑞典的医疗保险覆盖率高达100%。四是失业保障,失业者从失业的第六天起从国家得到80%的失业救济。五是住房保障,主要是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六是养老保障,国民在年满65岁后领取最低限额的养老金。

    2.社保基金的筹集。瑞典的社会保险费由雇主、雇员和国家财政共同负担。瑞典的基本社会保险项目都采取了现收现付、代际支付的筹资模式,具体来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是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国家财政拨款补贴、地方财政拨款补贴;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是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基金收入,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不承担费用补贴;失业保险基金来源是失业保险缴费、政府失业津贴、企业缴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基金来源是医疗保险缴费、财政拨款、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来源是工伤保险缴费、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3.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瑞典的养老保险体系由五个部分构成:保证养老金、收入型养老金、基金制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能够进入投资领域的是后面三个部分。瑞典基金制养老金管理局作为瑞典养老金的主要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收入型养老金中结余部分(缓冲基金)的投资和基金制养老金中个人委托其管理的养老金的投资。其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没有任何限制,可以投资于全球市场,为其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收益提供了有利条件。2001年年底其投资组合为17%瑞典股票、65%全球股票、9%指数化政府债券、4%对冲基金、4%私营公司股票、1%现金。其中,40%资产为主动式投资,60%资产为被动式投资。养老金管理局直接管理20%的资产,主要集中在指数化债券和瑞典股票市场的主动式投资,其余80%的资产是委托给外部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

    4.借鉴意义。瑞典是国家福利型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模式的典范,虽然政府也在不断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但是这种改革是很温和的,没有改变大的框架。瑞典政府认为,财政的困难并不是福利政策导致的,并且福利与改革是可以齐头并进的。这种理念对于解决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中、尤其在市场化方向改革过程中以及经济发展过程中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三、智利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模式

    1.智利社保制度的框架。20世纪80年代以来,智利开始实施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私营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新模式,对拉美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智利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含遗属和残疾)、公共医疗体系、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

    2.社保基金的筹集。智利强调劳动者自我积累、自我保障原则。通过建立个人账户,每月存入工资的10%,把收益与个人缴费挂钩,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最终成为各自养老金的资金来源。同时改变过去三方共同负担的传统模式,实行单独由个人按规定比例缴费,雇主不承担养老金缴费,政府承担最后的风险。智利还有自愿储蓄、自愿缴费、合同储蓄、失业补偿等计划。

    3.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智利规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项目及限额。如,政府债券最高限额50%,抵押债券最高限额80%,由金融机构担保的存款与证券,最高限额30%—50%,私营及公共公司发行的债券,最高限额50%,公司股票、房地产、生产性资产、外国债券,最高限额10%。

    4.借鉴意义。智利个人账户的建立大幅提高了养老金管理的一些关键领域的效率,但是也面临一些问题,主要问题就是改革后覆盖面的扩展受阻,而且商业性私营养老基金管理成本过高。我们国家已经开始着手解决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应该尽快解决养老保障制度相互分割、各个地区各个行业余缺无法调剂、缴费负担重轻失衡等问题,并设计出适合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员的养老制度,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同时政府要对投资风险高的投资工具实行严格的限制,随着金融环境的改善,政府可以逐步放开投资限制。

世界上有哪些国家利用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的?

8. 国内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什么?

  我国当前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则规范着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步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并大幅度降低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准;减低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要求;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规定、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订后的《证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资本规模要求,对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生效,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与私募股权基金有关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是允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三是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5年年底,凯雷提出收购徐工机械85%股权,而徐工机械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机械装备企业的龙头企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联合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强了对涉及外资并购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并严格限制境内企业以红筹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业必须在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审核批准后一年之内完成资金接收和回流的全过程。红筹上市的审批权限由先前的市区级政府集中到了当前的商务部。


  四、《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旨在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发起与设立、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终止与结算、罚则等做出了陈述和规定。《办法》规定:设立产业基金必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产业基金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200人,拟募集规模不低于1亿元,存续期限不得短于10年,不得长于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规外,《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的对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运营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