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24-05-16 01:41

1.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加快组织机构代码应用的基础建设,实现社会管理和服务现代化,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代码登记:
  (一)依法设立的本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的外地的驻京机构;
  (三)经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的国外或者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驻京机构;
  (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指定在本市办理代码登记的组织机构;
  (五)其他依法成立的本市的组织机构。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代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代码制度;
  (二)指导、协调代码应用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四)管理与代码制度有关的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代码的登记、应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代码管理中心)在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代码登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划分代码区段;
  (二)核准代码登记申请,赋予代码,核发代码证书;
  (三)建立本市的代码数据库和代码信息管理系统;
  (四)定期审查、核对代码及代码信息;
  (五)提供代码信息咨询服务。第六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代码管理中心申请代码登记,根据情况出示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并提交其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的登记证、注册证或者许可证;
  (三)其他法定批准文件、证件。第七条 市代码管理中心应当自组织机构申请代码登记之日起10日内,对所提交的文件、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赋予其法人代码并核发法人代码证书;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赋予其非法人代码并核发非法人代码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不予赋码,并应当说明理由。
  市代码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代码登记的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第八条 代码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包括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转让、出租、出借代码证书,不得使用失效的代码证书。第九条 组织机构变更主要登记项目的,应当自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市代码管理中心申请变更代码登记项目。
  变更项目涉及代码证书内容的,应当更换代码证书,但原代码不变。第十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核准注销、撤销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市代码管理中心办理代码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的,应当注销其代码并收回代码证书。
  被注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将组织机构注销、撤销等有关情况通知市代码管理中心。第十一条 代码证书正本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自发现代码证书毁损或者灭失之日起10日内,向市代码管理中心申请补领代码证书;代码证书副本和电子副本毁损或者灭失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补领。
  补领的代码证书,原代码不变。第十二条 市代码管理中心应当保证代码质量,做到不重码,不错码。
  代码证书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组织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审核资料。对年审合格的,应当在代码证书上加盖戳记;对年审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代码的有关收费,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市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劳动、人事、统计、公安交通、社会保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在有关报表上设置“代码”一栏,并在办理有关业务时查验组织机构的代码证书。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识别组织机构身份,促进组织机构实名制建设和信息共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登记、应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根据国家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组织机构的法定识别标识码,具有识别组织机构身份的作用。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唯一的、始终不变的组织机构代码。第三条 市和区、县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指导、协调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实施机构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 代码登记第五条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印章和证明其依法设立的文件材料,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实施机构申请组织机构代码:

  (一)机关;

  (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事业单位;

  (五)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

  (六)宗教活动场所;

  (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八)个体工商户;

  (九)外埠驻京机构、国外或者境外非政府组织驻京机构;

  (十)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印章和证明其依法设立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六条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实施机构对符合要求的,当场登记,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因系统故障等不可控制的特殊原因,不能当场登记的,最迟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本条前款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由国家统一印制。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电子证书或者其他形式。第七条 组织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类型、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组织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变更的文件材料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实施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变更事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记载的信息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实施机构应当为组织机构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八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终止的文件材料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实施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实施机构应当注销其组织机构代码,收回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组织机构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实施机构在证实该组织机构终止后可以直接注销其组织机构代码。

  被注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被注销的组织机构代码,不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第九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组织机构应当申请补证,并向社会公告遗失和补证情况。第十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有效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有效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失效。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组织机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实施机构应当公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失效情况。第三章 代码应用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其组织机构代码。

  本市行政机关新建或者改建信息系统,应当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的标识和索引,方便信息系统间的兼容和共享。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机关应当审查信息系统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标识和索引的情况。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对组织机构进行识别的,应当查验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应当出示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依照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本市行政机关应当提示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组织机构代码或者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因遗失、损毁正在办理补证的,可以申请临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证要变更地址电话,办公地点在什么位置,需要准备 的材料都有什么?

  第一检查一下代码证上颁发单位,是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就是市局办理的,若是有什么什么区的   就到该区
  第二,检查一下是变更什么内容,代码证变更只涉及到机构名称,地址,法人,变更别的内容,无需变更代码证书

  (一)国家代码中心受理范围
  凡经国家工商、编办、社团办批准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国家代码管理中心办理代码证书。
  (二)市代码中心受理范围
  1)凡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且执照未加盖“首都机场”印章的单位;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分局中不含区县的分局);登记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驻京代表机构。
  2)凡经北京市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3)凡在北京市民政局(市社团办)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
  4)凡在北京市民政局领取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单位。
  5)凡经北京市总工会批准成立的各级工会。
  6)凡经北京市一级批准成立未列明的其他机构。
  (三)区县代码中心受理范围
  1)凡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的单位。
  2)凡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且在营业执照上加盖有“首都机场”印章的单位到顺义区代码中心办理。
  3)凡经各区县政府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4)凡经各区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
  5)凡经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6)凡经区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7)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区县司法局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
  8)凡经区县一级批准成立未列明的其他机构。
  办理地址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20号2号楼
  12365(人工)或16800365(语音) 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东城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52号
  65258800-8164 工作日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30
  西城区经济服务大厅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
  88087458 工作日 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宣武区行政服务中心
  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
  83975612 工作日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
  朝阳区投资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84681171 工作日 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
  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67号111窗口
  68465244 工作日 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8:00
  丰台区人民政府企业服务大厅
  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63394456 工作日 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8:00
  石景山区行政服务中心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6号
  68862532 工作日 上午9:00至12:00 下午14:00至17:00
  门头沟区政府招商投资服务大厅
  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
  69859406 工作日 上午8:30至12:00 下午13:00至16:30
  房山区投资服务中心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南大街16号
  69379302 工作日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0至17:30
  大兴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15号
  81296027 工作日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0至17:00
  通州区投资服务中心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北二街5号
  69514972 工作日 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
  顺义区投资服务中心
  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西街6号
  81494411 工作日 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
  昌平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
  60718055 工作日 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
  平谷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招商局)
  89994838 工作日 上午8:00至11:10 下午13:30至17:10
  怀柔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33号
  69687522 工作日 上午8:30至11:55 下午13:30至17:00
  密云县行政服务中心
  北京市密云县环新东路285号
  69069612 工作日 上午8:3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延庆县行政服务中心
  北京市延庆县新城街2号
  69140544 工作日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
  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6号(新材料产业基地大楼)A座6层
  81330189 工作日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证要变更地址电话,办公地点在什么位置,需要准备 的材料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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