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2024-05-06 14:36

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一、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1、将第八条“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2、删除第二十二条。二、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地)”删除;

  2、将第二十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第二十三条。三、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1、将第二十二条中“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删除第二十三条。四、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城市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

  2、删除第二十三条。五、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1、删除题目中的“暂行”二字,修改为:《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

  2、删除第二十四条。六、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1、将第二条中的“县级电力主管部门”修改为“供电企业”;

  2、将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3、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本辖区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将第五条、第十一条(即现行的第十条)中的“土地”、“城建”分别修改为“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5、删除第八条;

  6、将第十条(即现行的第九条)修改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由电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树木所有者协商解决。”

  7、将第十五条(即现行的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该线路的电力企业,可对用户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存在威胁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

  (2)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多次制止无效或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的。

  供电企业应在停止供电前七日书面通知前款规定的用户。供电企业对重要电力用户停供的,报设区的市级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8、将第十六条(即现行的第十五条)中的“电力主管部门”修改为“供电企业”;

  9、删除第十八条。七、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1、将第七条“报地、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中的“地”删除;

  2、将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删除第十五条。八、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

  1、将第四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三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第三十五条。九、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删除第二十八条。十、《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1、将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开采煤炭的矿山企业,其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

  3、将第十条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市、县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中央与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省与市的分成比例为4.5:5.5;市与县的分成比例为2:8。”

  4、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5、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越权免征、减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6、将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7、删除第二十五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2.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即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月工作时间167.4小时,日工作时间8小时。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企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即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月工作时间167.4小时,日工作时间8小时。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
   (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岗位津贴: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各地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险福利等改革对劳动者生活的影响等,以县(市、区)为单位分类确定。
    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月工资制,也可按法定工时制度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制。
    最低工资标准可根据就业形式的不同,在确定全日制工作制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按照灵活就业、弹性就业等非全日制就业形式,规定相应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研究提出,并征求省财政、民政、统计部门及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山西日报》和《山西经济日报》公布。第九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第十条  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确定每月工资支付日期,并向劳动者公布,同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1.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建档案机构”统一修改为“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
  2.删去第二条中的“规划”。
  3.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城市建设规划档案”;将第三款中“建设管理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应在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当地城建档案机构预交城建档案保证金”修改为“应当与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删去第二款。
  5.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6.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否则,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定点”。
  7.删去第二十一条。二、《山西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将第六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森林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应当组建相应的森林公园管理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其中,国有林单位设立的森林公园和政府筹资建设的森林公园,其管理单位应当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职责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2.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森林公园管理单位在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具有相应工程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将原第十一条修改为“省、市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应当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县级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应当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者修编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作为第二款。
  3.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森林公园门票收费收入纳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统筹用于森林公园的开发、保护和管理”。
  4.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三、《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1.删去第三条中的“地方”;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2.删去第九条中的“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将第十条中的“省地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4.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缴纳。上半年应缴税款于当年六月底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缴税款于当年十二月底前申报缴纳”。四、《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1.将第一条中“《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改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
  3.在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增加“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省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五、《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将“住房和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将“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将“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删去“编制”;将“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六、《山西省税收保障办法》

  1.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涉税信息,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旅、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能源、机构编制、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提供,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企业注销登记时,应当依托税务部门共享交换的数据,核验企业清税信息,简易注销登记除外”。七、《山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1.删去第十条。
  2.删去第十一条。
  3.删去第二十四条。
  4.对其余条款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4.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删去三十一条第一款。二、《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1.将二十九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将三十一条修改为:“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运输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理场所的。”三、《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将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6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0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林武
2020年1月9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4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14年6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
  2.《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0年8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
  3.《山西省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1996年3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4.《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1994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6.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0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二00二年一月十九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对2001年9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主要内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的;适用期已过或已有新的规定代替的,共16件规章予以废止(废止规章目录附后)。
                                   二00二年一月十九日

                 废止的规章目录(16件)
               (1988年--2001年9月30日)

    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
    (1988年9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2、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3、山西省社会治安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6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1998年1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20号令修改)
    4、山西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90年10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4号令修改)
    5、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
    6、山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1991年6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
    7、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
    (1991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8、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
    (1991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7号令发布)
    9、山西省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
    (1992年6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
    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和减免的规定
    (1992年6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
    11、山西省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1992年9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 1997年12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8号令修改)
    12、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1993年2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
    13、山西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暂行规定
    (1993年3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
    14、山西省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规定
    (1994年1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
    15、山西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5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
    16、山西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1997年11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6号令发布)

7.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
     (1991年5月15日 晋政办发〔1991〕8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行政,推动我省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20号文件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对建国以来至一九九0年期间制定的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三十四件规章。在这些规章中,有的已由新的法规或规章代替,有的内容已不适应新的情况。现将这些废止的规章目录印发给你们,望即停止执行。

                废止的规章目录

  1、山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省财武字第660号,1955年9月22日)
  2、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晋劳卫字第930号,1958年11月15日)
  3、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实行国家粮食动支、调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贸卫字第163号,1961年5月22日)
  4、山西省城市基本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晋建字第213号,1964年11月17日)
  5、关于印发《加强行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革发〔1975〕274号,1975年12月30日)
  6、关于试行《山西省农村社队企业缴纳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革发〔1977〕89号,1977年7月13日)
  7、贯彻执行《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实施细则
   (晋革发〔1979〕75号,1979年5月23日)
  8、关于颁发《山西省计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革发〔1979〕90号,1979年6月14日)
  9、批转省经委等单位关于工矿企业办农副业的几项规定
   (晋革发〔1979〕193号,1979年10月30日
  10、关于颁发《山西省集体卫生人员退休、退职、死亡抚恤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革发〔1979〕202号,1979年11月10日)
  11、颁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1980〕65号,1980年3月20日)
  12、批转省林业厅关于西山防护林建设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晋政发〔1980〕270号,1980年11月19日)
  13、批转省卫生厅关于开业医生的暂行管理办法
   (晋政发〔1980〕272号,1980年11月22日)
  1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通告
   (晋政发〔1980〕276号,1980年11月25日)
  15、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节约成品油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三号)》的通知
   (晋政发〔1981〕120号,1981年7月3日)
  1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输变电建设工程的通告
   (晋政发〔1981〕201号,1981年10月13日)
  17、关于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地的通知
   (晋政发〔1981〕255号,1981年12月30日)
  1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通告
   (晋政发〔1982〕42号,l982年3月17日)
  19、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电力局关于电网输电设施屡遭破坏和保护电力设备安全的报告
   (晋政发〔1982〕67号,1982年6月3日)
  20、关于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通知
   (晋政发〔1982〕56号,1982年4月30日)
  21、山西省城镇和厂矿节约用水规定
   (晋政发〔1982〕35号,1982年12月21日)
  22、关于调整粮油购销几项政策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83〕35号,1983年3月21日)
  23、山西省人民政府通告(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和个体工商业的有关规定)
   (晋政发〔1984〕66号,1984年7月12日)
  24、山西地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定
   (晋政发〔1985〕17号,1985年2月25日)
  25、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若干优惠规定
   (晋政发〔1985〕28号,1985年6月4日)
  26、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拟送审程序(试行)
   (晋政办发〔1985〕43号,1985年6月4日)
  2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晋政发〔1985〕46号,1985年5月16日)
  28、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晋政发〔1985〕59号,1985年7月10日)
  29、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试行办法
   (晋政发〔1985〕95号,1985年10月9日)
  30、山西省煤炭管理开发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晋政发〔1986〕23号,1986年4月24日)
  3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发〔1986〕101号,1986年12月28日)
  32、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晋政发〔1987〕32号,1987年5月2日)
  3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
   (晋政发〔1987〕51号,1987年6月25日)
  34、山西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暂行规定
   (晋政发〔1987〕14号,1987年3月25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

8.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27件政府规章:

  1、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2、山西省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3、山西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4、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5、山西省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6、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

  7、山西省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

  8、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9、山西省农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10、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11、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

  12、山西省行政机关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规定(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13、山西省地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14、山西省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15、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

  16、山西省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17、山西省义务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18、山西省包装装潢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19、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20、山西省人员集中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21、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22、山西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23、山西省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24、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25、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26、山西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27、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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