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包含什么类型

2024-05-16 14:11

1.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包含什么类型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主要包括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以及其他福利性单位。
(一)残疾人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既可以由政府举办,也可以由社会力量举办。根据2007年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福利企业是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二)盲人按摩机构。是以主要解决盲人就业为目的的福利性单位,包括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两种,是盲人集中就业的主要途径。根据199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三)其他福利性单位。是指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之外的,其他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如工疗机构。即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以及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和条件的单位。根据《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残联发〔2007〕29号)的规定,其他福利性单位的认定办法同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办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包含什么类型

2.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有哪些类型

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单位,主要包括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以及其他福利性单位。
(一)残疾人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既可以由政府举办,也可以由社会力量举办。根据2007年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福利企业是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二)盲人按摩机构。是以主要解决盲人就业为目的的福利性单位,包括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两种,是盲人集中就业的主要途径。根据199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三)其他福利性单位。是指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之外的,其他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如工疗机构。即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以及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和条件的单位。根据《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残联发〔2007〕29号)的规定,其他福利性单位的认定办法同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办法。

3. 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残疾人福利的内容包括: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文化生活;举办精神病人福利院;扶残助残活动;环境保障;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4. 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的基础上,为残疾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残疾人福利的内容包括: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文化生活;举办精神病人福利院;扶残助残活动;环境保障;其他。
一、残疾金怎么计算呀
障金计算公式如下:残障金本单位在职职工总×1.6%-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60%残疾人保障金是凡在本市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福利企业除外)等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执行的,应缴纳残保金。
二、企业残保金怎么缴纳
《残疾人就业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一、申报年审:1、时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办理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二、申报缴费:1、时间: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2、办理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企业残保金缴纳方法:1、网上申报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电子政务系统”进行办理;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办理。
2、上门申报
申报年审:用人单位(含中省、市直单位)到各县(市、区)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申报缴纳需要携带单位公章。

。
三、四级肢体残疾国家有什么特殊照顾吗
1.国家对四级残疾人补贴税收减免,车票半价,平时补助,教育经济补助,子女教育奖励等。具体的补贴要询问当地政府。2.农村肢体残疾四级证国家没有补助。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困难补助,也可以办理低保,国家就会有适当的困难补助。3.残疾人本身读高中或大学有一定经济补助,残疾人的子女读大学也有奖励。4.四级工伤、残废军人是有相应的补贴的,普通四级社会残疾人目前没有什么补贴方面的政策,但能按残疾类别享受相应的康复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内容按各地具体情况而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5. 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仔细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与依据』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定义·类别·标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权利保护』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 『特别扶助』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特别保障』 
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 『社会责任』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职责』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抚养人、监护人、亲属责任』 
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抚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残疾人义务』 
残疾人发布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残疾预防』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知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二条 『奖励』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三条 『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 『指导原则』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 
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 『人员培养』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康复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 『器具』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 教 育 

第十八条 『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依特性施教』 
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 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 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 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 『发展方针』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 『办学渠道』 
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方式』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 『特殊教育方式』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 『成人教育』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 『师资』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 『辅助手段』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七条 『职责』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八条 『指导方针』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二十九条 『集中安排』 
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 『分散安排』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第三十一条 『自谋职业』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三十二条 『农村劳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三条 『优惠与扶持』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招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四条 『保护』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五条 『职工培训』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六条 『职责』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指导原则』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三十八条 『措施』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 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 
(二) 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 
(三) 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四) 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 『鼓励创造』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六章 福 利 

第四十条 『职责』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 『救济与供养』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 『保险』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 『福利安养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 『特别照顾』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七章 环 境 

第四十五条 『职责』 
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 
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四十七条 『理解与互助』 
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八条 『助残日』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申诉与起诉』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行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民事责任』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条例与地方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生效时间』 
本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什么是残疾人福利

6. 法律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是什么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一、二级残废一个月能领多少
国家对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员每月发放55元的护理补贴,对低保户中的残疾人每月发放70元的生活补贴,满足两项条件,可享双重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元/月·人、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两项补贴的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各地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二、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
2021残保金减免优惠政策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 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 增值税 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工资 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社会保险 费、 住房公积金 、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 医疗费用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职工误餐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 探亲假 路费等。

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

8.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

社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经济组织。其福利特征表现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按政府规定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80年代中国为35%以上;国家对这类经济组织酌情减免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等,所减免的税金全部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基金;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和奖金;有条件地提取少部分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一、中国社会福利企业常按以下方法分类:
1、按照所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企业。
2、按照产业类型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社会福利企业。
3、按照兴办单位分为民政部门直接办的社会福利企业(骨干示范企业);街道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厂矿企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以解决本厂矿企业中盲、聋、哑、残子女就业为主)4、乡镇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
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其主要特征是:
1、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中的特殊层面,即需要给予特别帮助、救助、援助的人;
2、以国家举办、财政投入、政府管理为主,鼓励多渠道投资,社会各界资助;
3、一般按行政区划设置,划分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实行分级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