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024-05-16 01:44

1. 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化工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化工建设工程质量,争创更多的优质工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是化工行业工程建设部级质量奖,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化工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同类装置的较高水平,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 部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审较、颁布一次。获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由部择优推荐参加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第四条 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工程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部优质工程奖办公室设在部基建司。第二章 评选范围第五条 凡列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化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均可参加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建设项目是指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完整项目,包括主体工程和辅助生产的配套工程。
  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承包、援助工程项目及外国独资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第六条 优质工程奖项目只能报评一次,除因手续不齐全没有进行评选而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参加评选的项目外,报审过的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均不得重复申报。第七条 凡已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工程评选的工程项目,不再参加部优质工程奖的评选。第三章 评选条件第八条 申报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国家工程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至申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第九条 申报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项目的主体装置的设计一般应获得部或省级优秀设计奖。
  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第十条 评选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检验评定标准验收评定,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在80%以上,其主体生产装置必须优良。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部质量监督站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
  (二)按国家批准的建设工期,提前或按期建成投产,工程投产后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全部工程实际耗用投资除国家或地方政策性因素外,不超过国家批准的总概算(包括修正概算)。
  (四)建设中坚持施工程序和文明施工,没有发生过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或二人以下的;
  2.重伤三人或三人以上、十九人或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五)“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投产,切实做到“三同时”。
  (六)技术档案和竣工验收资料齐全。第四章 申报办法和评审程序第十一条 部优质工程奖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申请表”(见附表)的内容逐项据实填写清楚,填写不全的不能参加评选。填表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要填齐全称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 凡申请参加评选的项目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同意并统一上报。部直属直供项目,可直接向部申报,但要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签署意见。第十三条 申报部优质工程奖的单位要报《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优秀设计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等复印件和工程照片5-7张或录像带一套。第十四条 评选复查工作,视项目情况由化学工业部或委托部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初评小组到现场复查,复查工作主要是复核现场的工程质量,被复查单位要提供下列资料:工程优秀设计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鉴定书、工程施工原始记录、施工技术资料、建设期间的有关文件及历年生产情况、装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资料。第十五条 初评小组对现场经济核验和评定,并写出初评报告,提交化学工业部工程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第十六条 部优质工程奖评比工作一般在四季度进行,各建设单位的申报和化工厅(局)统一报出工作在三季度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每年评选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由化学工业部另行通知。申报工作要在规定的截止时间报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办公室。

化学工业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励化工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评选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的通知》(建建[1993]142号)精神,结合我国化工施工行业实际,特制订《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第二章 评审范围第二条 申报的工程应是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且竣工不超过三年的工程。第三条 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以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计划,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为对象,主要包括:
  1.新建的化工、石油化工的大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化工、石油化工系统大中型改建和扩建的单项工程;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化工单项工程;
  4.单位工程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1200座、体育馆为3000座以上);
  5.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工程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6.建筑面积或投资规模不足以上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和工程质量特别好的其它工程。第四条 国内外使、领馆及纪念性建筑,对外经援工程,外商独资工程,国外企业承包设计、施工的工程,以及国外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第三章、评审标准第五条 工程质量
  1.企业按GBT19000/ISO9000族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按国家或部颁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评定的单位工程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化工项目百分之九十以上,建筑项目百分之五十以上;
  3.申报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必须优良;
  4.化工项目经投料试车及考核证明施工质量良好建筑项目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
  5.工程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标准化要求;
  6.施工阶段没有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第六条 工期
  申报的单项工程须履行合同工期,按期或提前竣工。第七条 施工安全
  1.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本公司平均人数计算,千人负伤率在千分之零点五以内;
  2.工程施工中没发生死亡事故。第四章 申报程序第八条 优质样板工程的申报评审工作由部统一组织。第九条 凡具备优质样板工程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申报工作由企业自主进行。第十条 部直属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地方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第十一条 向部推荐申报优质样板工程须将申报材料(申报表、竣工验收证书、反映工程质量的照片8-10幅)一式三份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部建设协调司施工管理处。第五章 评审办法第十二条 化工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单项工程只能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经部同意可保留资格延至下年参加评审。第十三条 每年由部组织审查委员会对申报工程进行检查和审定。第六章 奖励第十四条 经部审定批准的工程,由部命名为“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予以公布并授予证书、奖状或奖杯。第十五条 每年部将择优推荐一批部优质样板工程参加“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对符合建筑工程鲁班奖的项目,将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建筑工程鲁班奖。第七章 附则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为本办法附件。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同时废止。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3. 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设金质奖、银质奖和铜质奖三种。第二条 评选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在各部门、各地区的优秀工程勘察奖的基础上进行。第三条 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以每次评选截止报名日期为准)实际检验的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符合优秀工程勘察标准的,均可参加评选。第四条 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项目,投产后的工程测量与城市测量项目、经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国家储量委员会或相当等级的评委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符合优秀工程勘察标准可参加评选。第五条 外资或合资工程,由中方承担勘察的,可参加评选。第六条 援外建设项目的勘察,不参加优秀工程勘察奖的评选。第七条 优秀工程勘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2.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水平。
  3.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4.成果能正确反映客观实际,论据充分、结论正确、资料齐全,整个勘察过程都经过严格的检查审核。
  5.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并能以恰当的工作量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6.工效能达到或超过定额标准,勘察周期短,提交成果及时。
  7.勘察期间未发生过人身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和机具事故。
  8.申报优秀工程勘察的项目,只能申报一次。除因手续不齐全没有进行评选而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参加评选的项目外(由评委会裁决),其他项目无论获奖与否,不得重复申报。第八条 各勘察单位应充分发动群众,在本单位评选优秀勘察的基础上,将成效突出的工程勘察项目,根据各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期限,按勘察单位隶属关系上报。参加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秀勘察评选。第九条 勘察单位申报参加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的优秀勘察项目,由各部基建局(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计委、建设厅)归口,按评选标准严格进行审核,组织回访调查,征求设计、建设、施工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取得同级财政(务)或有关部门对经济效益的证明文件,进行综合评议,评选出各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秀勘察。然后,从中选出几项在本部门、本地区获一、二等奖的优秀工程勘察项目,由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第十条 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的项目,一律按本部门、本地区评选优秀工程勘察的名次先后排列报送。报送的材料除认真填写统一的申请表格外,应以文字、数字说明申报项目的水平和效益,并附以报告书及旁证材料,提出推荐级别。凡资料不全者,按自动失去评选资格处理。第十一条 未经各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工程勘察项目不能直接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第十二条 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的项目,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委托有关专业组进行初评后进行审议,并选择部分工程勘察项目,组织复查和检验。第十三条 经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审定的优秀工程勘察项目,要签署正式审定意见,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评选委员会授予优秀工程勘察金质奖、银质奖或铜质奖章及证书。第十四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由建设部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第十五条 优秀工程勘察的初评工作,由三个专业组进行预评,即:
  1.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专业组;
  2.水资源与钻井工程专业组;
  3.工程测量与城市测量专业组。第十六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的各项具体事务和协调工作,委托中国工程勘察协会负责办理。第十七条 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工作,如无特殊原因每两年进行一次,各部和各地申报项目的材料,在评选年的四月底前报中国工程勘察协会秘书处,逾期无效(以邮戳为准)。第十八条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主要是荣誉奖,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颁发给金质奖章、银质奖章或铜质奖章及证书。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评选的优秀勘察项目的奖励,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办法

4. 全国化学工业"优质工程奖"是什么奖

  全国化学工业"优质工程奖"是什么奖
  1999年设立的“詹天佑奖”1981年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电力行业质量奖..鲁班奖,,建筑防水行业质量奖,,太阳杯”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公路建设行业最高质量奖,,“中国安装之星”(国家级安装工程优质奖)
  “鲁班奖”全称为“建筑工程鲁班奖”。1987年由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设立,1993年移交中国建筑业协会。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普遍提高。目前,这项标志着中国建筑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由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
  许多读者认为“鲁班奖”是官方奖项,其实,这个奖项是行业性荣誉奖,属于民间性质。1996年7月,根据建设部“两奖合一”的决定,将1981年政府设立并组织实施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与“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每年45个。
  “鲁班奖”有严格的评选办法和申报、评审程序,并有严格的评审纪律。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协会只负责受理申报、组织初审和工程复查,不干预评选工作。评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的专家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
  “鲁班奖”公布后,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将向获奖单位授予“鲁班奖”金像和荣誉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状并通报表彰。获奖企业被允许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的荣誉标志。为记录这一荣誉,中国建筑业协会还会把“鲁班奖”编辑成册,将其载入建筑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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