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2024-05-05 23:30

1. 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1.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    股票业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都明确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很显然,这里的规定明确地限制了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业务。
2.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并未对“股票业务”进行明确界定,其范围可以理解为极为广泛,也可以狭义地理解。但从国内实践来看,目前是倾向于广义的理解。商业银行不仅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也不能从事发行、承销股票等业务。这种含糊界定为商业银行间接地涉及股票市场埋下了潜在的障碍。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涉及股票的金融服务,如“银证通”、“银证转账”等。为避免对“股票业务”理解不准确,笔者认为立法应对股票业务进行准确界定,最好在即将完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中得到体现。
3.另外,我国《证券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也充分反映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    二、法律对银行进入债券市场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商业银行进入债券市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商业银行法》在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作一般性规定时,明确肯定了商业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这里只涉及到两类债券,即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对于企业债券则未涉及。

对商业银行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2. 从法律层面上如何认定股份、股权、股本的定义?

您好!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份:简单的说就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份数,这些份数就是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本:股东持有股票的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称为股本,股本应等于公司的注册资本。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3. 法律术语中“某某以上”,是不是说“某某”也包含在内?

这种情况一般在一部法律的附则里有所规定,比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法律术语中“某某以上”,是不是说“某某”也包含在内?

4. 为什么国家禁止商业银行投资股票

控制商业银行的风险呀  要不倒闭了和霸陵银行一样那损失最大的就是储户,毕竟我国的市场经济现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5. 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专门保护未满18岁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是什么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但这个法律已经于2006年修订了,现在执行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 2006年12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同日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http://baike.baidu.com/view/49278.htm

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专门保护未满18岁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是什么

6. 现在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股票市场基础知识 里面都有哪些?

你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讲述的是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以及禁止违法乱纪的条例。股票市场基础知识目前没看过。只看过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主要讲解的是股票的一些基础知识。

7. 法律方面的问题

这种行为就是抢劫。以下是关于抢劫罪的相关知识,仅供参考。

抢劫罪 

一、概念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上海、、伤害、禁闭等等。百利行为只是满足以印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接取财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意识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抢劫罪的作案现场,无论是拦路抢劫、人室抢劫,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法律方面的问题

8. 有关创设性法律关系的一个小问题

你想的很有道理,是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应该是自由的市场发展,人们需要交换,于是就开始商品交换。
但是你没有注意到股票和股市这种事物的特殊性,首先,股票是一种企业获得资金的手段,人们有投资的欲望,企业有获得投资的需求。但是,看到这一合作的巨大利益的同时,人们也注意到这种活动的风险,企业的经营不是投资者能够控制的,而投资者随意撤走资金也会造成企业崩溃,于是这种时候,就要现有某种限制为二者设置底线,法律就充当了这个作用。
那么,一开始在还没有股市充分发展的条件下,法律又怎么可能制定出来?又怎么可能完备呢?
没错,一开始的法律只是根据设想而定,不可能完备,甚至可能根本不适合市场的要求,于是在股市的发展中,法律也被不断修改。
你的老师引用这一案例讲解创设性法律关系是没错的,你这么想也有道理,你们想的加在一起就是完整的法律创设和运作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