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碳基金的介绍

2024-05-07 04:22

1. 中国绿色碳基金的介绍

从2005年2月16日起开始生效,为了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京都议定书形成了碳信用市场。经过国际谈判公认,作为符合条件产生碳信用的造林和再造林活动,不仅能够减少二氧化碳从而减缓气候变化的步伐,而且通过在主要保护区例如云南和四川的植被修复活动能够减轻对栖息地的破坏和防止土壤和水分对分水岭的腐蚀。 绿色中国碳基金的主要目标是提供资金渠道,从京都和非京都碳市场(自愿市场)、政府和私人部门到最需要发展的领域,而这些领域能够带来生物多样性保护、支持社区发展和减轻气候变化多重利益的项目。

中国绿色碳基金的介绍

2. 中国绿色碳基金的内容

中国绿色碳基金是推进以植树造林、固碳减排为目的的林业碳汇工程,是一个重大的绿色战略行动,是中国石油“奉献能源、创造和谐”企业宗旨的具体体现。同时,中国石油也高度重视生物质能源业务的发展,将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和企业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中国石油将以中国绿色碳基金的成立作为起点,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3. 中国绿色碳基金的背景

生物能源和小比例的可更新能源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天气变化方面同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京都议定书形成之前它们是脱节的。在政府和慈善基金的财政约束下,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成为挑战整个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环境问题。实施一年后,京都议定书带来了能够解决最富有挑战性环境问题的希望。然而缺乏操作能力、较高的交易成本、不清晰的实施程序以及监管和测量不力,所有这些都使得碳市场距离碳项目需要能够支付得起国际顾问和高交易成本的发达社区很远。碳信用是一种新兴的环境商品;为了能够使交易流通,包括生产者、集合商、检查者、金融家以及保险公司等等的完全市场是必须的。所有参与者各司其职的环境市场为支撑中国生态发展带来了希望,并且确保投资在市场调节和政府补贴的基础上获得最佳收益。

中国绿色碳基金的背景

4. 中国绿色碳基金的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气候变化,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国家林业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绿化基金会、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保护国际及嘉汉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绿色碳基金,作为中国绿化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中国绿化基金会的统一管理。第二条 本基金为开放式公募基金,面向国内外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所有进入中国绿色碳基金的资金,执行本办法。第三条 该基金的宗旨是:大力宣传碳汇事业,积极倡导国内外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资加入以积累碳汇为目的的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等活动,增强中国森林生态系统整体碳汇功能,加快中国森林恢复进程,提高保护生物多样性能力,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趋势。第四条 中国绿色碳基金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和《中国绿化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则》进行管理。第五条 中国绿色碳基金实行执行理事会负责制。执行理事会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下同)、捐资方和中国绿化基金会等共同组成。执行理事会对中国绿色碳基金年度收支和使用的计划、预算、决算进行审批与监督。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或合同制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第六条 任何自愿通过参与植树造林,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均可以通过捐资形式加入中国绿色碳基金,并根据出资额度,确定其相应的常务理事或理事成员资格。第七条 凡自愿捐资加入中国绿色碳基金的企业、组织和团体,均需和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共同签订加入协议。加入该基金的企业、组织和团体如需单独开展碳汇计量、监测等活动,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有碳汇计量资质的相关技术单位共同签订专项业务合同,并作为实施该业务活动的依据。个人捐资加入中国绿色碳基金,另行规定。第八条 中国绿色碳基金主要用于开展下列活动:1、实施以积累碳汇为主要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它相关项目;2、林业碳汇的计量与监测、碳汇技术标准的制定、碳汇管理政策的研究及碳汇相关信息发布等;3、开展森林与气候变化、林业碳汇、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宣传、论坛和培训等社会公益活动;4、对在开展碳汇造林、科研、宣传和与其相关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团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中国绿色碳基金本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通过购买有价证券等有效途径,促其安全保值增值。基金增值收入仍纳入该基金用于开展相关项目活动。第十条 中国绿色碳基金项目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和捐资方共同管理,具体管理和技术要求见《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注入中国绿色碳基金的资金将收取3%-10%的管理费,具体比例,将根据捐资额度,本着共同协商原则,由捐资方、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在共同签署的协议中加以明确。管理费的提取按捐资额度,原则上控制为:1亿元(含)以上按3%提取;5千万(含)以上,1亿元以下,按4%提取;1千万(含)以上,5千万以下按5%提取;1千万以下按10%提取。第十二条 中国绿色碳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接受国家、社会与捐资人的监督;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每年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监事会、中国绿色碳基金执行理事会和基金捐资人报告一次,并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5. 中国绿色碳基金的重要意义

成立中国绿色碳基金,积极实施以增加森林储能为目的的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等林业碳汇项目,是在中国碳汇事业和生物质能源发展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是具有前瞻性和深远意义的一件大事。要广泛宣传成立绿色碳基金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提高公众对碳汇事业的认识。要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把项目实施同“十一五”规划和国家有关重大战略部署结合起来,认真组织,精心策划,规范管理,努力把基金的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要积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积极参与到这一利国利民的事业中来,为我国的林业和生态建设作出贡献。

中国绿色碳基金的重要意义

6.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推进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减少毁林和其他相关的增汇减排活动,普及有关知识,提高公众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和能力,支持和完善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来源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2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荒漠化治理、能源林基地建设、湿地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活动;(二)支持营造各种以积累碳汇为目的的纪念林、森林管理、认种认养绿地等活动;(三)支持加强森林和林地保护,减少不合理利用土地造成的碳排放;(四)支持各种以公益和增汇减排为目的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五)支持碳汇计量、监测以及相关标准制定;(六)宣传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护气候意识;(七)支持有关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八)开展适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3-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有较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志愿为中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作贡献;(二)工作勤奋认真、愿意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努力奋斗;(三)有较高的社会威望、为人正直、身体健康。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二)对本基金会基金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行使建议权和批评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五)积极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开拓相关业务工作;(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限制。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提议名誉职务人选,由理事会决定;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组织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组织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二)组织公益募捐所得收入;(三)政府资助;(四)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投资收益;(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业务活动成本;(二)管理费用;(三)筹资费用;(四)资产保值、增值;(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的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投资。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根据本基金会宗旨规定的业务范围,捐赠给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或转赠给地方碳汇造林公益项目;(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符合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的公益活动。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绿色碳基金的性质

中国绿色碳基金是设在中国绿化基金下的专项基金,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这个基金的设立,为企业、团体和个人志愿参加植树造林以及森林经营保护等活动,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搭建了一个平台。基金先期由中国石油集团捐资3亿元人民币,用于开展旨在以吸收固定大气中二氧化碳为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管理以及能源林基地建设等活动。据估算,中国石油集团的这些捐款用于造林,今后10年内将吸收固定二氧化碳500万吨至1000万吨。

中国绿色碳基金的性质

8.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China Green Carbon Foundation),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7月19日在民政部注册成立,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本基金会是中国第一家以增汇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该基金会由中石油和嘉汉林业等企业倡议建立,前身是2007年成立的“中国绿色碳基金”。自2010年成立以来,已获得境内外捐赠资产4亿多元人民币,先后在中国20多个省(区、市)资助实施和参与管理的碳汇营造林项目达120多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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