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05-16 03:26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2部自治区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二、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价格鉴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1998年8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责成政府法制局,对1989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良种家畜家禽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予以废止。本决定发布之前根据这些规章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 附:          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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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布日期 |               |
|序 号| 规章标题 |       |     说    明    |
|   |      | 及政府令号 |               |
|---|------|-------|---------------|
|   |《内蒙古自 |1989年3月|该规章一些内容不符合《行政  |
|   |治区良种家 |13日政府令 |处罚法》和《种畜禽管理条例》,|
| 1 |畜家禽管理 |第2号    |而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已制定  |
|   |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种畜禽管理条  |
|   |      |       |例》,因此,该规章没有必要予 |
|   |      |       |以保留。           |
|---|------|-------|---------------|
|   |《内蒙古自 |1989年4月|1995年11月17日自治区八|
|   |治区消防管 |5日政府令  |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 2 |理暂行规  |第8号    |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
|   |定》    |       |               |
|---|------|-------|---------------|
|   |《内蒙古自 |1990年11|该规章的主要内容不符合《行  |
|   |治区关于违 |月12日政  |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废止。 |
| 3 |反土地管理 |府令第16  |               |
|   |法规行政处 |号      |               |
|   |罚暂行规  |       |               |
|   |定》    |       |               |
|---|------|-------|---------------|
|   |《内蒙古自 |1990年12|1995年11月17日自治区八|
|   |治区违反计 |月5日政府  |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  |
| 4 |划生育法规 |令第17号  |《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
|   |罚款办法》 |       |作了修改,并对罚款加以细化。 |
|---|------|-------|---------------|
|   |《内蒙古自 |1990年12|1994年5月31日自治区八届|
|   |治区文化市 |月18日政  |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  |
| 5 |场管理暂行 |府令第19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  |
|   |办法》   |号      |条例》。           |
|---|------|-------|---------------|
|   |《内蒙古自 |1991年6月|客观情况已有变化,无存在必  |
|   |治区全民所 |1日政府令  |要。             |
| 6 |有制企业临 |第29号   |               |
|   |时工管理暂 |       |               |
|   |行规定实施 |       |               |
|   |细则》   |       |               |
|---|------|-------|---------------|
|   |《内蒙古自 |1991年7月|该规章的主要内容不符合《行  |
|   |治区统计法 |31日政府令 |政处罚法》的规定,需要废止。 |
| 7 |规检查监督 |第32号   |               |
|   |办法》   |       |               |
|---|------|-------|---------------|
|   |《内蒙古自 |1995年9月|1997年9月24日自治区八届|
|   |治区违反城 |10日政府令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
| 8 |乡集市贸易 |第52号   |过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  |
|   |食品卫生管 |       |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  |
|   |理条例罚款 |       |条例》。           |
|   |办法》   |       |               |
|---|------|-------|---------------|
|   |《内蒙古自 |1995年11|该规章的一些内容不符合《行  |
|   |治区农业机 |月27日政  |政处罚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
| 9 |械管理办  |府令第65  |已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  |
|   |法》    |号      |械管理条例》,因此,该规章没 |
|   |      |       |有必要再予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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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

一、《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4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办法》(1991年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三、《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办法》(1991年3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四、《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行政处罚办法》(199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五、《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6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发布)。六、《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1年10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七、《内蒙古自治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1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八、《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1995年6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九、《内蒙古自治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8年7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十、《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6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

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7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1989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三、《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199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四、《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1996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五、《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

一、《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

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

一、《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二、《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三、《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四、《内蒙古自治区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根据2001年10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修改);五、《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1994年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六、《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4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七、《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八、《内蒙古自治区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罚款办法》(1994年9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九、《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1996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十、《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规定》(1998年7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十一、《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8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十二、《内蒙古自治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8年10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改);十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999年12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十四、《内蒙古自治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2000年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十五、《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2003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十六、《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5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十七、《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14年11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改);十八、《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8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发布);十九、《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根据2016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改,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二十、《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9年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改);二十一、《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促进办法》(2010年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二十二、《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2010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二十三、《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2013年2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发布);二十四、《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8年6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监察办法》(1992年6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2013年6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三、《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四、《内蒙古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4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益林内从事下列活动的,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 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
  (二) 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宣传牌。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漏缴、少缴、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处以违反规定金额20%的罚款,但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三、《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