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2024-05-04 21:48

1.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国资委。第三十五条 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一)符合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二)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三)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第三十六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如下:(一)企业集团除报送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二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二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应当并入第二级子企业报送;设立境外子企业的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境外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二)企业总部设立在境外的企业集团,除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及所属二级以上子企业的分户财务决算报告;(三)级次划分特殊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级次由国资委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一)企业集团(含企业总部设在境外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二)企业集团总部及二级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三)企业集团应当附报三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二)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三)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四)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五)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第三十九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第四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等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四十一条 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核批,并依据核批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2.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二、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
  三、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0件)

  附件一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序号:1
  法规名称 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1年5月24日政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9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代替。
  序号:2
  法规名称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1952年1月25日铁道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代替。
  序号:3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代替。
  序号:4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代替。
  序号:5
  法规名称 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5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55年5月11日铁道部、林业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代替。
  序号:6
  法规名称 关于建筑业实行八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订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代替。
  序号:7
  法规名称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代替。
  序号:8
  法规名称 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代替。
  序号:9
  法规名称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0
  法规名称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1
  法规名称 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制定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2
  法规名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3
  法规名称 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代替。
  序号:14
  法规名称 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8月30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5
  法规名称 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3年9

3. 江湖救急!!!财经法规 财务法规 会计法规有的很么区别?

  1、《财经法规》分为会计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会计监督的法律规定、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财经法规》知识面广,结构严谨,语言通俗易懂,注重法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是一本符合高职高专教育特点的教材。   《财经法规》可作为高职高专会计专业和财经管理类相关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社会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和复习参考书。
  2、财务法规是指规范企业财务活动、协调企业财务关系的法令文件。我国目前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制度有企业财务通则、行业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等三个层次。其定义是: 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有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在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各种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体现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要求,具有强制性,是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财务收支活动的准则和国家依法进行财政监督的准绳。   在中国,根据重要程度的不同,财务法规有些由财政部颁布,有些由国务院颁布,有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在不与国家统一的财务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有权制定带有补充性质的财务法规。财务法规的制定,必须服从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并且要适应经济建设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中国财务法规的数量很多,其中主要的有关企业的财务法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类:成本管理
  关于成本管理方面的法规。即为了加强对企业成本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而颁发的一系列单行法规。这些法规作过多次修订补充,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53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195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加强成本计划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年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费用划分的规定》,1973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和《关于加强国营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在总结现行各项有关成本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1984年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对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以及监督、制裁等作了全面的规定。
  专项资金管理
  关于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法规。为了促进企业管好、用好各项专门用途的资金而制定的,包括对折旧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的管理的各种规定。国家在一些文件中,还规定了各类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企业加强财务管理
  关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制方面的法规。为了督促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国家在许多文件中对此作过规定。如1961年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对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专门列了一章。1981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1982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报告》,都是这方面的重要法规。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关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方面的法规。即为了保证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的完整和合理、节约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而制定的单行法规。在固定资产方面,1979年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1980年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产占用费的暂行办法》。在流动资金需用量的核定上,大都是在历次清产核资工作中作出专门规定,并且在历年的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办法中加以补充。
  调整国家与企业经济利益
  关于调整国家与企业经济利益方面的法规。即为了对国营企业的利润进行合理分配,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调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如1978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1980年作了部分修改),1983年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等。
  3、会计法规(accounting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法律、条例、规则、章程、制度等的总称。它是以会计理论为指导,将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方法,用法规的形式肯定下来,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以达到一定目标的经济管理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事务的处理以及有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
  中国会计法规的沿革:
  (1)历史
  在中国历代王朝的典章制度中,有许多涉及会计方面的规定。据《周礼》记载,西周时就有设置“司会”的官职和进行月计岁会的规定。秦朝的《效律》,唐朝的《唐律》,都有关于会计工作的规定。宋朝设置有“会计司”作为国家主管财会的机构。在《宋会要辑稿·食货》中记载:“钱谷簿书,皆依法置造”。
  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曾于1914年颁布会计法,嗣后又颁布一些如《国有铁路会计条例》等专业会计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成立主计处以后,陆续制定了一些会计法规,主要有《会计法》《会计师法》、《决算法》《公有营业会计制度设计要点》等,同时在《公司法》、《所得税法》等法规中,也有关于会计方面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会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即在财政部内设置了管理全国会计制度的机构——会计制度处(1950年 9月改为会计制度司,1979年改为会计事务管理司),并确定会计立法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除重要的会计法规由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1954年以前为政务院)制定颁布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或备案。各单位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会计事务。这样,既满足了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需要,又适应各级机构管理经济的需要。
  (3)建国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大量会计法规,并且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已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会计法规体系。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三大类:   会计工作的基本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 1月21日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计6章31条,对会计工作的地位、作用和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以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   会计机构和人员的法规 包括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职责、技术职称、任免和奖惩等方面的规定,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1978)、《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1980)、《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1981)等。
  (4)法规
  会计业务法规 :包括对会计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具体要求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如《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98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84)等。这类法规,按照专业的不同,又可分为:①预算会计法规。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66)、《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1983)等②企业会计法规,包括企业通用的和各行业专用的会计业务法规。前者如《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1955);后者又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铁道、交通、邮电、施工等企业的会计制度。③建设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83)。④农业生产队会计法规。如《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会计制度》(1978)。⑤金融机构会计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1972)。⑥中外合营和对外经营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制度》(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85)等

江湖救急!!!财经法规 财务法规 会计法规有的很么区别?

4. 会计中有哪些费用是有扣除限制的?

  费用在会计上没有规定限额的问题,但是在税法上有规定。
  1、业务招待费在税前允许扣去的金额为实际发生费用的60%,和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两者中的较低者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不允许,也不允许结转以后期间扣除。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期间扣除。
  会计业务法规 包括对会计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具体要求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如《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98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84)等。这类法规,按照专业的不同,又可分为:
  ①预算会计法规。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66)、《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1983)等。
  ②企业会计法规,包括企业通用的和各行业专用的会计业务法规。前者如《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1955);后者又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铁道、交通、邮电、施工等企业的会计制度。
  ③建设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83)。
  ④农业生产队会计法规。如《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会计制度》(1978)。
  ⑤金融机构会计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1972)。
  ⑥中外合营和对外经营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制度》(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85)等。

5. 我国都有那些法律法规?

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 1月21日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计6章31条,对会计工作的地位、作用和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以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
会计机构和人员的法规,包括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职责、技术职称、任免和奖惩等方面的规定,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1978)、《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1980)、《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1981)等。
会计业务法规,包括对会计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具体要求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如《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98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84)等。这类法规,按照专业的不同,又可分为:①预算会计法规。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66)、《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1983)等②企业会计法规,包括企业通用的和各行业专用的会计业务法规。前者如《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1955);后者又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铁道、交通、邮电、施工等企业的会计制度。③建设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83)。④农业生产队会计法规。如《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会计制度》(1978)。⑤金融机构会计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1972)。⑥中外合营和对外经营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制度》(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85)等。
	
税务基本法规:物权法、公司法、个人所得税法、印花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进出口关税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资源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发票管理办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审计法规:审计法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

我国都有那些法律法规?

6. 会计法规规定的哪些费用是有限额的?

费用在会计上没有规定限额的问题,但是在税法上有规定。

1、业务招待费在税前允许扣去的金额为实际发生费用的60%,和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
两者中的较低者扣除,超过部分当年不允许,也不允许结转以后期间扣除。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期间扣除。

会计业务法规 包括对会计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具体要求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如《会计人员工作规则》(198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84)等。这类法规,按照专业的不同,又可分为:
①预算会计法规。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66)、《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1983)等。
②企业会计法规,包括企业通用的和各行业专用的会计业务法规。前者如《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1955);后者又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铁道、交通、邮电、施工等企业的会计制度。
③建设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83)。
④农业生产队会计法规。如《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会计制度》(1978)。
⑤金融机构会计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1972)。
⑥中外合营和对外经营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制度》(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85)等。

7.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六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第七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第八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二)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四)企业不得采取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五)企业应当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第九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第十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第十二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第十三条 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8. 土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单独作价入账

“固定资产——土地”的形成历史上有三次:

    第一次,是1950年开始的第一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1950年12月23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中财委),该《办法》规定,全国私营企业于1950年12月31日办理年度决算后,将全部财产(包括资产、负债)重估价值并调整其资本额。重估财产一律以1950年12月31日实有财产以当时当地价格为估价根据,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并规定了各种财产的估价标准。当时的土地属于固定资产,而无形资产仅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第二次,是1950~1956年基本完成的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2月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时对财产清理估价的几项主要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二)对房屋、其他建筑物和可资利用的铺面装修设备,按照它的新旧程度,参照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估价标准进行估价;如果没有上述价格,由公私双方协商估价。土地也应该进行适当的估价。(十)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如果需要迁移、合并,应该按照迁移、合并以前的情况,对企业的机器、设备、房屋、土地和其他建筑物,予以估价。(十一)根据1950年1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进行过重估财产的企业,重估结果比较合理的,经公私双方协商,可以作为估价的基础。”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该《办法》第四章(资产估价)“第二十八条:各种固定资产,除土地外,列入资产负债表的价值,为其原价及折旧;原价列入资产方,折旧列入负债方。”同时规定“土地列入资产负债的价值,应依'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即依据估价列入资产方的“固定资产——土地”,并相应列入固定资金(反映国家对企业固定资产上的投资)。              
    第三次,是1993年开始的第五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这次全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全部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清查和估价,逐步建立国有土地基准价制度。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08号)规定:“二、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单独入账,不计提折旧,调整后的土地账面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三、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